Re: [討論] 蘋論:大師差矣
※ 引述《highlander (免死金牌)》之銘言:
: 1.現在最高民意機關只剩立法院,修憲也要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決定
: 總統是民意機關嗎?他有民意基礎,但非民意機關
: 所以不要被非總統職權行為誤導,總統沒有權力決定領土
: 總統位階沒有高於憲法,他講的話沒有高於憲法的效力
: 官員不符憲法的說法你可以把他當嘴砲,因為沒有效力可言
但憲法中領土的範圍並無人可以定義,與其說嘴砲沒有效力,倒
不如說憲法對於領土沒有效力。
: 2.這部憲法是大中國憲法,是中國各省代表制憲
: 而台灣民意不論在修憲或立法上都承繼大中國憲法的架構
: 只是作了少許變通,但是沒有改變根本的大中國憲法精神
: 就像南北韓都不願也不敢放棄對方的領土
: 綠營人士也認為這是中國憲法,不斷追求正名制憲或公投制憲解套
: 不論政治情感有多不認同,很抱歉還是得照遊戲規則來走
: 所以這部憲法一直讓綠營芒刺在背
我國的憲法,如今還與所謂的中國大陸有關係,就是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沒有了大陸地區這四個字,中華民國就與對岸毫無關係。
然而,內蒙這個中華民國領土,卻只修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就消失了,完全不用經過修憲程序,如果未來
再修正這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大陸地區的定義,大陸地區=0 or
=?!......那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中的大陸地區,就名存實亡。
: 3.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實際上是適用了兩岸關係條例來台定居交往
: 而不是像美國人日本人適用外國國籍身分
: 那些中國大陸各地依兩岸關係條例來台定居的人民,是嘴砲空集合來的嗎?
: 是福建浙江廣東四川...等中國大陸各地來的
: 該不該適用這項法律,誰該適用,哪個地方來的,一點都不模糊
我沒否認這樣的法律......
連外蒙一下是,一下又不是,你不覺得模糊?!哪天又說北京不是,
杭州不是,西藏不是,不曉得可不可以呢?!
簡單一點,我的意思在於大陸地區這四個字的定義,太容易嘴砲了,
不需要透過修憲,它就可以變得什麼都不是。
整部憲法,對於領土並無詳細定義,任何人改了領土範圍,憲法也不
能說他違憲,因為憲法自己也不知道領土範圍。
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確明定了大陸地區這四個字,但大陸地區
是什麼?!只是修個施行細則,就可以變得面目全非。
換言之,要與中國大陸斷絕關係,需要休掉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但
要讓大陸地區變成嘴砲,只需要修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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