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蘋論:大師差矣
※ 引述《highlander (免死金牌)》之銘言:
: 憲法增修第十一條,(兩岸關係)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 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一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 ,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 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1.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2.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 法條明白指出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 )
: 呼籲網友不要被部分脫離事實的深綠支持者誤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除了台灣地區,只要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就叫做
大陸地區。
那哪裡是中華民國領土?!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28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8+
領土是要看統治行為的,扣掉本條例所定義的臺灣地區,
還有哪裡是中華民國可以有統治行為的領土?!答案是無。
領土是不列舉的,本條例何為臺灣地區,是採列舉的,清
清楚楚,而大陸地區,是用領土來講,換言之,我國法律
有大陸地區這個名詞,但大陸地區是什麼東西,什麼東西
是大陸地區,沒人知道,連大法官也不敢去知道。
以這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定義,釣魚台算哪個地區!?適
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充滿模糊與矛盾,模糊是為了進可讓統
派人士自慰,退可安撫獨派人士;矛盾則是歷史問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提到大陸地區,那就不能無視於它的
存在,但沒人知道它在哪,大陸地區這四個字,就好像數
學的空集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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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40.174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59.116.40.174 (04/03 19:57)
推
04/03 22:3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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