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由頭條] 不對等直航 中國禁我砂石船入港
※ 引述《JOLIN0105 (發呆中)》之銘言:
: 疑問2
: 換新證為何不在兩岸直航前說明??要搞到直航才婊人??
2008.12.10公告,2008.12.15實施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zwgk/2008-12/12/content_1175672.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38號
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
七、審核時限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抄報的申請文件後10日內提出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八、許可證書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運輸部分別核發新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並使用“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審批專用章”。
班輪航線挂港、營運船舶發生變更的,航運公司應提前10日申請換發《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原《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獲準許可的航運公司及其船舶名單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
九、特別事項
....
(四)本公告發布前經許可已經取得兩岸間不定期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
符合直航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申請並換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
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後,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不符合直航
條件的,經交通運輸部特別許可,可臨時從事兩岸間海上運輸,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變。
....
十四、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大陸港口(港區)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62.67
※ 編輯: moondark92 來自: 123.192.162.67 (12/28 09:3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