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很有趣的現象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題外話,但我覺得很有趣的一點。
: 推 monopoliest:當然不應該隱瞞,這是和平醫院負起的責任。 06/08 22:48
: → monopoliest:但是我一直在說,和平醫院也確實送上過感染的病例 06/08 22:49
: → monopoliest:請解釋兩次都被退回來是怎麼回事…… 06/08 22:49
: → cklonger:兩次退回來理由很簡單阿 只要不合who3月版的就退阿 06/08 22:53
: 推 monopoliest:那我非常好奇,當時就算送上陳護士的病例,有任何可能 06/08 22:54
: → monopoliest:不被退回嗎? 06/08 22:54
: → monopoliest:她不可能有任何口述的接觸史。 06/08 22:54
: → cklonger:去問衛生署 但北市府就是沒送 06/08 22:55
: 和平醫院爆發的SARS事件,整個過程和所有的病例其實都不符合who3月版的定
: 義,因為沒有任何的「接觸史」。
什麼叫沒有接觸史 而且還整個過程沒有
請你定義一下
我從三個來源看到兩種說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pr/24/today-sars1.htm
和平醫院指出,家住板橋的曹姓婦人是在四月九日到和平醫院掛內科門診,院方經初步診
斷發現有高燒症狀,於是送到急診室隔離並照X光,隨即通報並將她轉送新光醫院
曹姓婦人在到和平醫院就醫後,和平醫院即向台北市衛生局通報為SARS疑似病例,但
衛生相關單位卻以曹姓婦人未出國為由,輕易將該案排除,直至曹姓婦人檢體驗出冠狀病
毒,衛生相關單位才重新將其列為SARS待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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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和平醫院說她有通報但北市府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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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刊的說法是
http://www.oceantaiwan.com/wwwboard/posts/1627.html
目前在松山醫院隔離的8B病房督導王祖琪坦承:「四月初就有SARS病患住進8B,當時為了
怕媒體知道,上面要求不能對外透露。」
和平院長吳康文不敢觸長官霉頭,乾脆吃案。他粉飾太平,完全未通報,公然違反傳染病
防治條例,依法已可撤銷醫生證書,醫院也必須停業;他還昧著良心欺騙護士,指院內沒
有SARS病人,甚至把未染SARS的病人往8B病房丟。直到二十二日,感染的醫護人員多達七
人,紙包不住火了,才向衛生局通報,但疫情已一夕潰堤。
接下來的只能看出和平醫院有隱匿
平醫師染煞殉職 國賠748萬
http://blog.roodo.com/upupph/archives/2656968.html
合議庭認為,曹姓女士(後病癒)於92年4月9日到和平醫院就診,發現有問題後,當日轉
診新光醫院,新光立即作了消毒隔離措施,但和平醫院卻未對曹女停留的區域消毒、隔離
,劉姓洗衣工因接觸曹的衣物而感染。
判決指出,林榮第於發現劉姓洗衣工(後病逝)的疑似病狀時,未通報,也未作隔離消毒
等措施,才會使診治劉的林重威因而染煞死亡,這都是因為吳、林兩人未落實院內感染控
制職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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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至少可看出和平院內有人發現了曹女有問題
但是莫視曹女 甚至接下來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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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沒有接觸史 從4/9到4/24前都沒有嗎
都不會滿足who3月板的定義?
相關的名詞定義(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
疑似病例(Suspect Case):
1. 發高燒(>38℃)且
2. 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呼吸道症狀,包括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難
且包括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狀況:
1. 發病十天內曾與診斷為SARS之個案密切接觸(密切接觸指曾照顧SARS個案,
或與其共同居住、或曾經直接接觸其呼吸道分泌物及體液)
2. 發病十天內曾經到過SARS*病例集中地區(affected area)
可能病例(Probable Case):
疑似病例經胸部X光攝影判定為肺炎,或有呼吸窘迫症候群(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或
個案因無法解釋之呼吸道疾患導致死亡,解剖報告顯示未知原因引起之呼吸窘
迫症候群病理變化。
我知道你很想用報上去也沒有用 來開脫責任
但是整段都沒有接觸史這種話 你敢說我還不敢聽呢
: 當時追蹤的路徑主要是之前那位經過和平醫院轉診新光醫院的曹姓婦人。如果
: 注意到相關報導,你會發現和平醫院內部也曾問這婦人是不是SARS病例,但是院
: 長跟大家說這是謠傳,事實上因為沒有「親口口述的」接觸史,曹姓婦人確實沒
: 被宣告為SARS病例。好像是公視製作的節目有提到這件事,很明顯和平醫院工作
: 人員相信這是虛驚一場。「大家後來都鬆懈了。」好像有位受訪者這樣表示。
: 但是就如前面所言,和平醫院的所有病歷以衛生署的標準,都算不上是SARS病
: 例。也就是說20日的研討會一過,突然間衛生署相關單位改變了立場,放棄了原
: 本判別病歷的標準,甚至後來轉而支持和平醫院封院,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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