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綠正名是勞民傷財 藍正名是理所當然

看板KMT作者 (考古題是好物^^)時間16年前 (2008/04/03 12:3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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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20,
也許真的有違法 但B大所提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違法在哪?..
04/03 12:20
有罰則耶,沒有違法嗎? 我補詳細一點好了 郵政法: 第六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40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 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第七條 (文字、圖形等之專用) 【相關罰則】§41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 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第十五條 (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及具交付證明票證之禁止)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第四十條 (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 ;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第四十一條 (違規使用郵政專用文字圖形之處罰)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 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規發行類似郵票票證之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4.143

04/03 12:37, , 1F
不應該只貼法條 應該要指出違反哪一條 然後理由是什麼
04/03 12:37, 1F

04/03 12:38, , 2F
合理我就不會多說什麼了
04/03 12:38, 2F

04/03 12:42, , 3F
有這麼難懂嗎?上面哪一項"台灣郵政"沒有犯?
04/03 12:42, 3F

04/03 12:43, , 4F
樓上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 看出來了嗎?
04/03 12:43, 4F

04/03 12:44, , 5F
啊....是一樓
04/03 12:44,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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