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綠正名是勞民傷財 藍正名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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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4.143
推
04/03 12:20,
04/03 12:20
有罰則耶,沒有違法嗎?
我補詳細一點好了
郵政法:
第六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40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
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第七條 (文字、圖形等之專用) 【相關罰則】§41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
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第十五條 (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及具交付證明票證之禁止)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第四十條 (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
;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第四十一條 (違規使用郵政專用文字圖形之處罰)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
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規發行類似郵票票證之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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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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