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文章代碼(AID): #1GQ2yCMD檢舉判決

看板JinYong作者 (乃賴)時間11年前 (2012/10/01 18:06), 編輯推噓10(10037)
留言47則, 1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 我早就猜到你會用這種手法了。提告? 法院就是你開的還提告啥? 我早就看出你的為人如何了,之前判決文還講那麼好聽,看來你是 屬於說一套做一套型的人呢? 還是言行如依的人一清二楚。 也表示此人的判決,也沒啥好參考的,這樣為人的人叛出的判決 有何公正性! --- 結果就是,你上次文章的判決不但自打嘴巴,還惱羞成怒, 直接使用法院機器判我罪,果然跟我預料的差不多,我早就 看透你骨子裡是什麼樣的為人了。 當然也大概知道對比笑傲江湖小說,你大概等於小說裡的哪個人了!! 沒關係你可以判阿,我早就看透你了! ---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17.2 犯文是否刪除,由板主判斷並執行。 按照17.1 從2012/10/1-2012/10/3 下午六點半為道歉期限, 之後將照板規執行。 看得頭都暈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37.142

10/01 18:07, , 1F
我又沒說是小說裡的哪個人,為何人身攻擊?
10/01 18:07, 1F
根據 26.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判斷。 這是我的判斷。 不然您按照文章脈絡,看看你還可以解讀出「除了岳不群外的什麼人?」, 兩天的時間讓您修改措辭,向板友道歉, 或是能說服我(可以私信),讓我接受這不是「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另外,最近版上氣氛相當熱鬧,請各位板友注意用字遣詞, 協助減少版主工作量。 感激各位。

10/01 18:15, , 2F
搞不好是陶股六仙也說不定,沒確實證據,不能扣罪吧
10/01 18:15, 2F

10/01 18:16, , 3F
既然是「由板主判斷」,當然存在我個人主觀解讀空間
10/01 18:16, 3F

10/01 18:17, , 4F
若對板規有疑慮可以從其他管道糾集民意修正板規,
10/01 18:17, 4F

10/01 18:18, , 5F
或可向組務檢舉。
10/01 18:18, 5F

10/01 18:18, , 6F
另外桃谷六仙我也不認為是恭維,沒有說服我。
10/01 18:18, 6F

10/01 18:19, , 7F
何況文章脈絡中我無法解讀出指涉為桃谷六仙。
10/01 18:19, 7F

10/01 18:19, , 8F
我就知道是這句,也就是說沒有證據下,可依個人認定
10/01 18:19, 8F
是呀,板規經票選通過,具民意基礎。 若是認為板規不合裡,可向更高層級申訴。 另外也歡迎提出更周密之板規供大家參考,感激。

10/01 18:19, , 9F
當然你可以說我是主觀認定,但確實判決存在主觀空間
10/01 18:19, 9F

10/01 18:20, , 10F
扣人罪名,你最多可以說可能是月不群,我可沒說出。
10/01 18:20, 10F

10/01 18:24, , 11F
你會問這問題,就表示也有"可能" 有可能所以說法無誤..?
10/01 18:24, 11F

10/01 18:25, , 12F
"罪証"一定要"確實"
10/01 18:25, 12F
sorry 板規沒寫這句。何況確實由誰認證? 難以避免所有判決都不存在主觀解讀空間,而有絕對客觀之確實證據, 尤其是關於「言論指涉」的部份。 若是強制規定一定要說出關鍵字才判決, 那玩弄文字遊戲互相羞辱的情況無法避免,兩害取其輕因此我們保留版主判斷空間。 另外,法院不是F大開的, 是版眾授權他和我管理、執行由板友票決通過之板規。 無法做到完全客觀是我們能力有限,我的解讀和你的解讀必然存在歧見, 若下次有機會可以訴諸版眾罷免我或F大,或是修訂板規,這是你的權力,我不會阻擋你。

10/01 18:27, , 13F
那可以說照你文意推斷確實是有貶意?
10/01 18:27, 13F

10/01 18:28, , 14F
不能阿,我話沒說死都較主觀臆測。
10/01 18:28, 14F
我沒有反對你說我「主觀」。 ※ 編輯: nightlight39 來自: 202.39.237.142 (10/01 18:34)

10/01 18:34, , 15F
可是現在情況已變成什麼都神童大說了算,前面也不管人
10/01 18:34, 15F

10/01 18:35, , 16F
家是否跟您認識,結果您說認識就是認識,那還怎麼討論
10/01 18:35, 16F

10/01 18:37, , 17F
最好不要放棄板主的主觀,不然你會知道板友們話都說不死的
10/01 18:37, 17F

10/01 18:37, , 18F
對一個把條文裡"得"解釋為"必須"的大外行 說什麼都沒用了
10/01 18:37, 18F

10/01 18:42, , 19F
7885最後一段一開始s你還好意思那樣解釋的振振有辭
10/01 18:42, 19F

10/01 19:52, , 20F
還要凹??
10/01 19:52, 20F

10/01 20:22, , 21F
法官也是人 判決自然存有主觀的空間
10/01 20:22, 21F

10/01 21:05, , 22F
任何判決都是人判的,自然會有主觀成分
10/01 21:05, 22F

10/01 23:07, , 23F
(舉手)兩位版主給他的道歉時限不一致,F給的是
10/01 23:07, 23F

10/01 23:08, , 24F
10/02 17:37 N給的是 10/03 18:30 如果神童用這個漏洞
10/01 23:08, 24F

10/01 23:08, , 25F
來盧 有沒有對策?
10/01 23:08, 25F
F大判決的文章和我判決的文章不同, 以累犯計算。 ※ 編輯: nightlight39 來自: 114.36.211.233 (10/01 23:43)

10/02 11:27, , 26F
道歉文時限,依照各判決文之規範。
10/02 11:27, 26F

10/02 11:29, , 27F
10/03 18:30後再統整各判決文計算,實施水桶處分。
10/02 11:29, 27F

10/02 11:31, , 28F
屆時該計算結果,我會公告在第一篇判決文(#1GQ1pLRh)中。
10/02 11:31, 28F

10/02 11:34, , 29F
若 sleveldeity板友重發善意文,則10/08 17:37後另行計算。
10/02 11:34, 29F

10/02 11:37, , 30F
(上一行是指#1GQ2yCMD#1GQIEzg6兩文章之判決。)
10/02 11:37, 30F

10/03 23:15, , 31F
時限已到,請乃賴板主判決(S板友該文有幾犯?)……
10/03 23:15, 31F

10/03 23:16, , 32F
我好合併 #1GQ1pLRh判決文,一併執行。
10/03 23:16, 32F

10/03 23:47, , 33F
行刑~~~~~~~~~~~~~~~~~~~~~~~~~~~~~~~~~~~~~~~~~~~~~~~~~~~~~
10/03 23:47, 33F

10/04 01:35, , 34F
告別式~~~~~~~~~~~~~~~~~~~~~~~~~~~~~~~~~~~~~~~~~~~~~~~~
10/04 01:35, 34F

10/04 05:43, , 35F
保能大公表示:「為什麼還不行刑!」
10/04 05:43, 35F

10/04 18:53, , 36F
抱歉,本週要出國,工作又有狀況,我請F大代為執行
10/04 18:53, 36F

10/05 14:19, , 37F
由於 sleveldeity板友未能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10/05 14:19, 37F

10/05 14:20, , 38F
且鑑於 #1GQ1pLRh判決文,定義 sleveldeity板友為累犯。
10/05 14:20, 38F

10/05 14:22, , 39F
為維護本板秩序及建立善良風氣,依板規執行水桶2048週之處分
10/05 14:22, 39F

10/05 14:22, , 40F
以上處分併入 #1GQ1pLRh判決文合併計算。
10/05 14:22, 40F

10/05 14:45, , 41F
今天天氣好清爽路邊野花香2千週再到這裡來草已長的那麼長
10/05 14:45, 41F

10/05 14:57, , 42F
兩千周.....接近四十年啊XDDDDDDDDDDDDDDDD
10/05 14:57, 42F

10/05 15:36, , 43F
算上#1GQ1pLRh那篇, 應該是八十年......
10/05 15:36, 43F

10/05 15:37, , 44F
別說九陰真經, 只怕連道心種魔大法都練成了, 囧
10/05 15:37, 44F

10/05 16:49, , 45F
百歲出關那不就是練成太極拳?
10/05 16:49, 45F

11/04 10:27, , 46F
保能大公表示:「為什麼 https://noxiv.com
11/04 10:27, 46F

12/29 01:49, 5年前 , 47F
7885最後一段一開始 https://muxiv.com
12/29 01:49, 47F
文章代碼(AID): #1GQMiOS3 (Jin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