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那一家的人壽險可以信任?

看板Insurance作者 (棒棒糖)時間1年前 (2023/04/27 10:06), 編輯推噓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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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些個人看法 歡迎大家討論 首先 個人認為一個完整的保險服務/銷售流程 銷售完說明保單條款是必要的 至少至少要說明除外責任 原因就不多贅述 而在這一條的解釋 我受到的訓練是這樣 1 這條其實有呼應保險條款的第一條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究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壽險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 今天被保人自殺 並不影響投保時保障受益人之目的(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所以在兩年後 公司當然需負給付責任 2 為什麼是兩年 依照統計一個人如果有自殺的想法 想透過自殺領取高額保險金 通常這個想法無法持續兩年 3 如果投保時沒自殺想法後來有想法呢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 既然當初保險公司在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承保 這本來就是保險公司該承擔的風險 套句與神同行的一句話 沒有糟糕的人 只有真的很糟糕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會知道保戶經歷什麼事情 但生命無價 當然至少要保障保戶在意的家人 最後我想說 沒有什麼比你來得更重要 請愛惜生命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43.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82561212.A.6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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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啊,雖然內容把業務員說明義務與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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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混淆誤用,但看得出有認真做功課,給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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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險服務跟銷售流程是不同的,應該仔細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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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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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只有「招攬行為」,其他如理賠申請等保戶服務,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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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招攬行為,尤其是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為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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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申請理賠服務幾乎都跟消費者締結的「委任」契約,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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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經授權的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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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流程依公平待客原則,包括廣告真實、告知揭露、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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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原則,這個都是「先」契約責任,不以契約有效成立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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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身保險契約幾乎都為定型化契約,要被保人締約可說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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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真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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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人本來就是懷抱自殺目的來投保,那死亡的危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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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保29所稱的不可意料不可抗力,而失保險契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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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然是無效,對保險公司難度只是在舉證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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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保戶家人非常有趣,因為契約本來就是相對性,既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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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破壞契約對價平衡,為什麼保險公司還要去保障相對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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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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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1:48, 1年前 , 20F
以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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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ITYyR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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