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富邦產險都不理賠車價減損嗎?

看板Insurance作者 (M)時間1年前 (2022/06/02 23:13), 編輯推噓6(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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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11946046》之銘言 : ※ 引述《linfini (紀律)》之銘言: : :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各位有經驗的網友 : : 前情提要: : : 本人去年發生車禍,初判0肇事責任,也有受傷掛急診,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勝訴確定 : 。 : : 雙方都是保富邦產險(不同分公司),車損部分,已經解決,畢竟就是富邦賠富邦XDD : 。 : : 現在進到刑事附民: : : 車修好後有去鑑定車價貶損部分,鑑價單位也是有經驗的單位,不是那種亂找的,但對 : 方 : : 富邦業務在調解時,明確表明就是不賠,要等法院判裁賠! : : 我的問題是: : : 1. 車價貶損各家產險理賠態度都這樣嗎?如果哪天換我不小心有肇責,不就要法院跑 : 好 : : 跑滿,才會出險,這樣我保險分散風險,還要承擔訴訟的不利益,也太倒霉了吧。(還 : 是 : : 我的認知錯誤?) : : 2. 車價貶損方面理賠比較乾脆的,有推薦的公司嗎?不想續保富邦了 : : 以上,謝謝 : 我待過三家保險公司理賠,我應該可以來回答 : 你的要求不只富邦,據我所知業界每一家都不賠價值減損 : 除非法院判決確定(當事人有特殊背景的狀況不討論) : 為什麼不賠?產險講的是損害填補 : 你有價值減損,但賣了嗎? : 有人賣了沒少這麼多,或根本沒賣,繼續開到報廢 : 那怎麼辦?價值減損賠款要吐出來還保險公司嗎? : 沒說一定不能賠什麼,一定能賠什麼 : 但是台灣一天幾千件車禍 : 整個車賠業界已經有一套自己的規則在走 : 不想照規則可以,去法院給法官判,業內規則不能凌駕法院 : 另外 : 富邦車險在台灣市占率第一 : 保費跟賠款尺度也是台灣第一 : 如果對富邦保費不滿意,板上其他大大可以推薦其他公司給你 : 可是如果對賠款尺度不滿意,台灣可能沒有適合你的保險公司囉 小弟也待了兩家 市佔有前三的也有尾巴的 車價減損這件事,實務上就是沒有絕對的共識。 有些法官認為碰撞後的損害發生,鑑價的結果也能證明該車輛確實有減損。但沒有買賣沒有 損失造成。車價價格依照年份為依歸。 但有些法官認為碰撞發生、損害發生、鑑價結果,我就能判決該賠。 但這真的是實務的狀況嗎? 我遇過對方一個月發生兩次車禍。我處理後面這件車禍,對方拿著前一次車禍的鑑價報告來 要求賠償。 在法院上當然要求對方重新做鑑價。 處理完後,查了對方前一件的判決。 兩件拿了21萬的車價減損賠償。 一台市價32萬Vios 加上兩件拿的錢。 哇,能直接去Toyota 牽一台新的Vios 了。 這是損害賠償嗎? 不是啊,是靠一台老車在賺錢。 當然上述的例子跟您遇到的狀況及體驗無關。 當法律沒有針對這種漏洞做修正,道德風險極高,我相信沒有一家會第一時間就說賠。 富邦市佔第一,第二第三加起來還沒有富邦多。 最不缺錢就富邦。富邦還能不滿意,你只能多存錢風險自留啦。 自己談理賠才會理解台灣最美的風景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55.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4182838.A.4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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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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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以,物被毀損時,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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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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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條之適用,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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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因裁判書多次引用上述決議內容,所以認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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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減損的價額,並且另外再依第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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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15條請求修復費用;但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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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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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另定者,不在此限。該次決議的研究意見也揭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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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賠償,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為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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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世上有部分之物實則無價之物,例如相片、懷錶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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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實估價,價值可能相當低,但所有權人認為是無價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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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僅得主張第196條賠償減損修復費用為估價的標準,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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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為限;假設被害人能「證明」減損價值,超過修復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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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差額部分,被害人就可以另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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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如何證明損失的價值高過修復費用?當然不一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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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買賣,但需經公正第三方鑑定價額是最起碼的要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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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縣市的汽車買賣公會、修理公會諸如此類的,但「絕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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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隨便找找拍賣網站找同款同年份,畢竟這才有實質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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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力,司法實務曾有被害人拿「超X車訊」(俗稱的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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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證明未經毀損的價值,但是法院認為:「雖然超X車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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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很有名,可法院我是很機掰的,所以雖然加害人不爭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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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載的價額,形式上有拘束力,單這種的鑑定不是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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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鑑定方法,所以沒有實質拘束力,被害人主張的減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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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並不是非常可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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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年前某個輸吧魯車主,也是在板上XX邦邦價值減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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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云云,當時也是跟他說要找人鑑定才能證明差額,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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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板的當然OOme,結果邦邦臭俗辣竟然認賠,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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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04:17, 1年前 , 32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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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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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權威車訊,不是超X車訊,再次更正並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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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同樣是第二審,但橋頭法院卻採相反見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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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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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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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裁定大多的結果就是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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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要浮出檯面只能看有沒有集團作案專做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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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判例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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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a大認為士林地院109訴160交易性貶值部分,原告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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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理由在於未提供鑑價報告,認為若再提出鑑價報告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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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勝訴可能。可是,當事人本來就必須對雙方爭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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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的責任,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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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並為民訴法第277條所明定,所以給付訴訟的原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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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當然的要證明同年份相同里程車款一般的價值,及經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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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修復減少的價額;更何況,「原告既表明不請求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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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判決書原文節錄),就算上訴,此部分是否仍能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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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似乎有疑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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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中院110簡上439 民事判決,判決書的五、法院之判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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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1.2.3應分開來看,1.是處理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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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範圍,2.則處理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所以才會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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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問題,3.則是民法第196條交易性貶值,所以a大應該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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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才會認為該判決只是處理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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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橋頭地院的110簡上113,除了參考權威車訊外,a大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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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參考價值理由,我猜應該是經過第三單位鑑定,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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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王澤鑑在損害賠償一書則認為,交易性貶值之市場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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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應區分為不動產及事故車,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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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應由專業機構鑑定;反之,事故車事件因大量及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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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所以可以設計一個合理的計算方法作為參照基準,似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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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必特別經過鑑價,所以,若是可以,鑑價費用還是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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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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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題目,車輛事故後,被害人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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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或者依第3項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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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往往因是否仍存在瑕疵或使用期限是否減少而存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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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交易價格降低」(最高院90台上26、91台上1114),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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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的交易上心理因素導致的價值減少,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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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請求賠償減少的價額,至於是否出售,在所不問;至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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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計算減少的價額,必須是該物的市場價格,減掉該物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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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復後的價格,所得的差額即被害人可以請求的交易性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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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所以,怎麼確定完全修復的價格即是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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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好作法就是鑑定,先花錢找專業機構鑑定,結果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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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訴訟,倘若加害人或保險公司不承認,此時他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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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舉證為什麼不承認或價格不合理,甚至起訴後雙方鑑定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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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價額差異甚大,可再向法院聲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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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請求車價交易性貶值,發文問保險公司不賠之前,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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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肇事責任是否釐清,車價貶值若干你舉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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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cDEsI_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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