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這樣算未如實告知嗎?
※ 引述《xlioiri (芋頭)》之銘言:
: 今天問了業務員,但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尋資料再做提問!
: 所以小弟自行在網路上搜尋保險法64條的規定如下: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換句話說,如果我今天因為呼吸中止去做手術,保險公司可能會用未如實告知主張解約
拒
: 賠(投保前兩個月內去看頭皮屑),
: 但同時我也可以主張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無任何因果關係,這樣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拒
賠
: 對吧?
保險的大原則就是繼往症不賠,
即使你投保時沒主動告知,
保險公司審核時也會調你健保記錄,
日後若你申請理賠時一樣會調健保記錄。
(兩年,五年,十年都有可能,
看各公司規定跟你申請的金額大小)
所以就算保險公司讓你投保了,
只要被認定投保前有相關疾病,
一樣可以不賠。
當然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看起來毫無關係,
日後拒賠的可能性不高,
除非兩者被醫生判定是同一種疾病造成的,
那就難說了。
其實保健康險,有沒有認識醫生也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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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81679325.A.A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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