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這樣算未如實告知嗎?

看板Insurance作者 (兵長)時間9年前 (2016/12/14 09:35),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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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lioiri (芋頭)》之銘言: : 今天問了業務員,但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尋資料再做提問! : 所以小弟自行在網路上搜尋保險法64條的規定如下: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換句話說,如果我今天因為呼吸中止去做手術,保險公司可能會用未如實告知主張解約 : 賠(投保前兩個月內去看頭皮屑), : 但同時我也可以主張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無任何因果關係,這樣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拒 : 對吧? 保險的大原則就是繼往症不賠, 即使你投保時沒主動告知, 保險公司審核時也會調你健保記錄, 日後若你申請理賠時一樣會調健保記錄。 (兩年,五年,十年都有可能, 看各公司規定跟你申請的金額大小) 所以就算保險公司讓你投保了, 只要被認定投保前有相關疾病, 一樣可以不賠。 當然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看起來毫無關係, 日後拒賠的可能性不高, 除非兩者被醫生判定是同一種疾病造成的, 那就難說了。 其實保健康險,有沒有認識醫生也差很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226.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81679325.A.AC6.html

12/14 11:17, , 1F
謝謝大大的回應,我是沒有既往症問題,只是怕保險公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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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1:17, , 2F
限擴大未如實告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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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8:44, , 3F
有限告知原則(詢問告知原則),就書面詢問事項就實回答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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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3:02, , 5F
審核時會調閱健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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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51, , 6F
之前保某人壽時,連五年前的水痘住院記錄都被調出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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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6:51, , 7F
別問說為什麼水痘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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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20, , 8F
那是在該保險公司有紀錄吧!!!
12/15 23:20, 8F
文章代碼(AID): #1OKA7Th6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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