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壽險附產險!意外獲賠後片面被解約(富邦)
看板Insurance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時間11年前 (2014/12/09 15:18)推噓4(4推 0噓 19→)留言23則, 11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出處連結:http://news.tvbs.com.tw/entry/557607
新北市有一名曾小姐,聽了保險公司人員的話,花了4萬元買壽險,還附加
1990元的產物險,曾小姐覺得太划算,一口氣幫一家六口加保,但事後,
家人發生車禍意外,雖然有順利拿到理賠金,但保險公司卻片面中止,產物
險中的部分保險,這讓曾小姐覺得上當,但消保官卻說,依據契約,保險公司
在期滿後,的確有權利中止合約。
拿出一張張保單,曾姓一家人很喜歡買保險,把繳保費當作是在儲蓄,但就是
契約上「保險期間屆滿,保單效力就自然中止」這句話,讓他們氣壞了。
101年一名保險人員,向曾小姐推薦壽險加產物險的保險方案,一年保費3.4萬,
而其中產物險的部分只要1990元,曾小姐就是看上了產物險裡,有各種意外傷害
的給付,還包含海外的SOS醫療專機轉送費用,他覺得實在太划算,二話不說,
替一家六口買下保險。
之後,家人發生車禍意外,而受傷的四個人也順利拿到理賠金,不過當曾小姐在
103年要續約時,卻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四個車禍受傷的家人,被終止產物險中
的部分保險,只能續保壽險,這讓她非常生氣,懷疑是因為家人出險而被拒保。
曾小姐:「他先寄過來後,我才發覺不對勁,所以我才請保險人員,把所有的人壽
都停下來,停扣。」
同時她也覺得保險公司不合理,因為當初的搭配方案是壽險加產物險,但壽險是
20年一約,產物險卻是一年一期,保險人員用優惠的產物險,去說服曾小姐加買
壽險,但卻片面中止產物險中的部分保險,如果曾小姐想連壽險一併解約,等於
兩年繳的約8萬元保費,只能拿回不到3萬元。
曾小姐:「然後你要告訴我為什麼,不然這些保險我找誰要錢。」
但消保官解釋,投保契約寫得非常清楚,保險公司本來就有權利,去決定要不要
讓客戶續約,消費者在投保前,還是要多多注意合約內容,才不會吃悶虧。
想法評論:
雖然絕大部分壽險意外險也沒有保證續保,但產物保險公司片面拒絕續約(不知
是否有其他內情?),除了影響該公司的整體形象之外(買該公司的保險是否以
後也會面臨到這個問題),其實這也算是主管機關站在資方的的其中一例吧!
PS其實已經聽過不少例子,投保十全專案有理賠過,隔年就不給續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39.2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18109525.A.5B9.html
推
12/09 15:51, , 1F
12/09 15:51, 1F
→
12/09 16:43, , 2F
12/09 16:43, 2F
→
12/09 18:04, , 3F
12/09 18:04, 3F
→
12/09 18:07, , 4F
12/09 18:07, 4F
推
12/09 18:28, , 5F
12/09 18:28, 5F
→
12/09 18:30, , 6F
12/09 18:30, 6F
推
12/09 18:34, , 7F
12/09 18:34, 7F
→
12/09 18:35, , 8F
12/09 18:35, 8F
→
12/09 18:35, , 9F
12/09 18:35, 9F
→
12/09 21:22, , 10F
12/09 21:22, 10F
→
12/09 21:28, , 11F
12/09 21:28, 11F
→
12/09 21:28, , 12F
12/09 21:28, 12F
→
12/09 21:32, , 13F
12/09 21:32, 13F
→
12/09 21:33, , 14F
12/09 21:33, 14F
→
12/09 21:33, , 15F
12/09 21:33, 15F
→
12/09 21:35, , 16F
12/09 21:35, 16F
→
12/09 21:36, , 17F
12/09 21:36, 17F
→
12/09 21:36, , 18F
12/09 21:36, 18F
推
12/10 01:17, , 19F
12/10 01:17, 19F
→
12/10 01:17, , 20F
12/10 01:17, 20F
→
12/10 01:18, , 21F
12/10 01:18, 21F
→
12/10 01:19, , 22F
12/10 01:19, 22F
→
12/17 01:00, , 23F
12/17 01:00,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