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健康告知,請前輩解惑!
※ 引述《tyouhaha (ooo)》之銘言:
: 那針對健康告知書上的任何的問題,我都沒有說謊,變成每項都是否,因這五年沒有治療用藥。
: 但是我也沒有另外告知糖尿病。
: 想請問的是
: 1
: 若我因糖尿病而發生需要醫療行為,保險會理賠嗎?
: 還是所謂的既往症狀不賠,但是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既往症有查到一定除外,不管你有沒有告知。
: 2
: 若不是因為糖尿病而住院的醫療險, 正常理賠無誤嗎?
不是既往症當然正常理賠。
: 3, 還是我根本要再多嘴, 另外寫出我有糖尿病然後給公司發照會體檢?這樣的情形我連醫療險都沒辦法買!
理論上你只需要照該健康告知詢問事項的【字面意義】回答就可以,
只要你有誠實告知,也核保了,日後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只能增加除外項目。
EX:103年投保,未告知(符合健告字面詢問)且核保,104年糖尿病復發且就診,
保險公司神通廣大有查到你五年前有糖尿病就診紀錄,視為既往症,
就不賠,且會要你簽除外責任同意書,但契約仍然有效。其他疾病照賠。
如果不實告知,比如說你的糖尿病是最近三年的事,該告知而不告知,
這樣就是違反告知義務,使保險人(保險公司)做出錯誤判斷而核保,
日後當保險公司發現時(不管幾年以後,即使20年以上也是),
就會發存證信函給你,要求解除契約。
已經繳的保費大部分情況是會順便退還,不過不退還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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