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證承保、不保證理賠?台聯批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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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32-3.htm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下列方式之一:
(一)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
線上成立保險契約。
(二)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並
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三)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
要保書簽名,並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電話行銷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建立並執行自動化資訊系統核保程序。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時,應明確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經保險業同
意承保後始成立。保險業不同意承保時,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要保人。
九、
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置電話行銷中心,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過程應經要保
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並針對傳統型人壽保險已提供要保人審閱之契約條款內容、
聲明書、電話錄音紀錄等相關紀錄存檔列管,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或通知要保
人不同意承保後二年。
要保書應由電話行銷人員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但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業務,且要保書已載明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及登錄字號,視為電話行銷人員已於要保
書上簽署。
要保人與保險業間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不得拒絕
,惟得酌收工本費。
保險業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銷售之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
免告知之保件,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限為免勘屋或免勘車之保件,電話行銷人員對於
被保險人之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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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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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mkr122719 來自: 220.128.106.19 (10/0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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