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等 I485 離職問題?

看板Immigration作者 (exposure)時間9年前 (2014/10/06 00:06),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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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回應,我想該怎麼做我心理大概有個譜了。 我剛剛去研究了一下ac21的條文和一些解說,有一件事還是想請教,條文中 提到你的新工作必須是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 如果我的新工作 是同樣 Job Classification 但是等級顯然較高,這樣會不會有助於避免被 質疑移民詐欺? 舉例來說假設我申請的時候用的Title是Engineer,但是我跑到另一家公司 當 Director of Engineer (薪水當然有多啦,不然跑身體健康的?)這樣 會不會看起來比較有「正當理由」符合 AC21 定義? 我知道這個問題的正式回答基本上是由移民局認定為準,但是我還是想聽聽看 大家的意見為何。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27.117.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12525172.A.D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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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我是大公司跑很小公司,所以 Title 給很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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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做的事情和薪水差不了多少,半斤八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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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題問: 那如果拿到綠卡後180天離職換工作, 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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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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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完全放心找任何領域任何屬性/等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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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拿到卡了 跟你的perm就一點關係也沒有啊 想找啥就找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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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CMnqtD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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