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二] 本案「認事用法」是否有誤的旁人觀點

看板HumService作者 (Pm)時間9年前 (2017/02/25 01:46),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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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第一次「上訴」,沒經驗,看不太懂小組長說的「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深意, 所以冒昧還是提一下「證據」文,不然有點擔心什麼都沒提出,不知有何不好的影響。 若因此屬於累贅之處,尚請海涵。 因為本案判決的正確與否(涉及應被撤銷與否),在於版主「認定」(的邏輯、思維方法 )是否有誤。 若說我能有什麼證據?或許我只能從「人證」的面向,提出(除了涉案的我以外),其他 旁觀者「做為『人證』(?)」所論述「Buddha版原先運作實情--因為這涉及處分的標準 一致、公平與否」,因而Buddha版版主對本案認定恐係錯誤的「觀點」吧? 供小組長卓參。 ex. 1.horcetian網友的觀點(註:h網友所謂「y網友」與「y版主」約略是說yaqqq版主先後混 用「網友」與「版主」的身份,在該版po文要求申訴人這樣那樣、及處罰申訴人的意思) : 文章代碼(AID): #1OhlLqO5 (HumService)

02/24 23:32,
敝人為佛法板之板友,因認為此案關乎板之規則與管理,
02/24 23:32

02/24 23:33,
故於板上留言過,然尚未獲得板主之回應。板友為維護自
02/24 23:33

02/24 23:34,
身權益,請敝人至此板提供關乎此案之觀點。如下所述:
02/24 23:34

02/24 23:35,
y板主先以y板友之身分回文表示C板友之文章引用有誤,並
02/24 23:35

02/24 23:36,
於該文中要求C板友刪除引用錯誤之原文。於y板友之文章
02/24 23:36

02/24 23:37,
發表後,y板友遂以y板主之身分提出板上未曾公告之新規
02/24 23:37

02/24 23:38,
則,刪除C板友之原文並水桶C板友。
02/24 23:38

02/24 23:40,
敝人認為此案之主要爭議點有二,第一為C板友所引用之文
02/24 23:40

02/24 23:42,
章是否為可信且可用之參考文獻。針對此點敝人認為一來
02/24 23:42

02/24 23:43,
宗教界所論及之文獻非常之廣,也未必盡出於大藏經,如
02/24 23:43

02/24 23:43,
民間信仰之善書,亦應可為佛教板引用且討論之對象,故
02/24 23:43

02/24 23:45,
C板友之引用應在本版所容許之引用文獻內。二來y板友並
02/24 23:45

02/24 23:46,
未善盡舉證之責任,僅說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譜,但無證
02/24 23:46

02/24 23:47,
據證明該文章是錯誤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
02/24 23:47

02/24 23:47,
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刪文且水桶判決,判決
02/24 23:47

02/24 23:48,
顯然有誤。
02/24 23:48

02/24 23:49,
第二爭議點為板主未先公告判決內所提之"影響力"相關規
02/24 23:49

02/24 23:51,
定,便以C板友為試驗品逕自新創規則並以y板友之文為基
02/24 23:51

02/24 23:53,
礎對C板友進行懲處。一者顯然違背板眾之期待(板主應警
02/24 23:53

02/24 23:54,
告在先,或公告新規則何時啟用再針對違規者進行懲處,
02/24 23:54

02/24 23:55,
二來此亦非板眾所認定之程序,縱若部分板眾覺得C板友
02/24 23:55

02/24 23:55,
於它文之發言過於尖銳,但其非本案討論之爭議點,不可
02/24 23:55

02/24 23:57,
混為一談而覺y板主所為為正確之判決。另有關第二個爭議
02/24 23:57

02/24 23:58,
點,影響利一詞過於模糊,板主適用此規則前應先與板眾
02/24 23:58

02/24 23:59,
討論,而非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規
02/24 23:59

02/24 23:59,
則又應用之。以上,還請組務過目,感恩。
02/24 23:59

02/25 00:19,
補充:上面提到的y板友不是我..
02/25 00:19

02/25 00:21,
yogi上述所言正確,y板主及y板友皆為yaqqq。
02/25 00:21
2.yogi網友的觀點: 文章代碼(AID): #1OhSu0dZ (HumService)

02/23 09:00,
個人想法是,Cass在這個判決中並不是自己憑空捏造一個說法,
02/23 09:00

02/23 09:00,
而是引述某知名佛教網站的文章內容。板主在判決與後面的討
02/23 09:00

02/23 09:00,
論中用另一份文獻來反駁Cass的引述內容並且作為判決的依據。
02/23 09:00

02/23 09:00,
我認為在兩分文獻有出入的前提下,以其中一份文獻為正、另一
02/23 09:00

02/23 09:00,
份文獻為偽的心證來判決是相當不宜的。
02/23 09:00
文章代碼(AID): #1OhaqgUn (HumService)

02/23 12:00,
我覺得關鍵是這篇。你提出<年譜>這份文獻來反駁<略傳>,除開
02/23 12:00

02/23 12:00,
前面我提出的質疑(兩份文獻內容有分歧時 應該可以討論 而不
02/23 12:00

02/23 12:02,
是說引用(板主認定)來路不明文獻就當作水桶依據) 我稍微看
02/23 12:02

02/23 12:03,
了一下兩份文獻的爭議處,我的解讀是年譜只是沒有細寫到略傳
02/23 12:03

02/23 12:05,
的某些情節,而並不能說年譜與略傳有相反的敘述。
02/2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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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i75_0p (Hum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