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基信版板主amosvalen 迴避檢舉裁判

看板HumService作者 (小朋友~我是前列腺姐姐)時間9年前 (2015/04/15 18:4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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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組務的立場 組務主要的審查在於「有沒有合版規」 然後版規的詮釋權會盡可能的尊重版主 但也會要求版主的標準一致 並符合版規的立意 我先整理我所看到的重點如下: 1. uka123ily 檢舉兩件事 a. 對他本人的人身攻擊 ex: 以狹隘心胸、變態及無恥等修辭形容 uka123ily b. 針對族群(所以這部分可以跟前者分開來看) ex: 以「甲戰士」、「玻璃鬥士」、「零一騎士」 及「菊花俠者」稱呼同志族群。 然後 amosvalen 的判決是 a 成立但 b 駁回 我想到這邊應該是雙方都同意的事實吧 這邊我先確認 uka123ily 的訴求 關於 a判決成立的部分你還有任何疑問嗎? 因為在我看來你的爭執點在於 b 部分的成立與否 而 amosvalen 有點搞混這兩者 所以才會問你主張水桶幾天 事實上他也是有想說要了解你的想法 所以這部分希望你可以稍稍放下一些情緒 但我想 a的部分就歸 a來看 如果 a的部分沒有問題 大家就就只針對 b的部分來談 這裡我也先說我對 b部分的看法 基本上... 我覺得提性騷擾的部分是失焦... 在我看來 amosvalen 的意思是「他不認可這成立對於族群的言語攻擊」 無論這件事在性騷擾防治法是否成立 也都還是得回歸到版規來談 是說為啥對族群的言語攻擊跟會用性騷擾是否成立來看我也不很懂... 總之就沒必要拉性騷擾來提 但回到版規上 對於族群的部分 是版規的 2章 7條 的 1.4 兩項 7.人身攻擊 (1)定義:與討論主題無關、無客觀事實或因果關係論述可佐證, 該言論為針對特定使用者或所屬族群之特質,使上述 個人或族群達一般人客觀上認定為惡意或貶抑之言論, (4)人身攻擊為特定ID者,僅由當事人有檢舉權,所屬族群者, 任何人都可為之。惟檢舉案多於一人者,版主得併案處理。 第(4)項講到檢舉者的資格 我想這也是沒問題的如果是針對族 群的檢舉明定是人人可以檢舉 所以重點在於(1)項 amosvalen 版主提出的兩個判例 例1 基督教版 #1K5N_Uct 例2 基督教版 #1KFYXCtT 可是在我看來 例1 應該跟族群的人身攻擊無關 所以也可以跳過不看 例2就比較有參考價值 摩門教 -> 魔門教 判定不成立 所以 amosvalen 認為類似的諧音、變體均不成立 不過就我看來 uka123ily 一開始的爭點 還是應該回到版規對於族群人身攻擊的定義(再貼一次) (1)定義:與討論主題無關、無客觀事實或因果關係論述可佐證, 該言論為針對特定使用者或所屬族群之特質,使上述 個人或族群達一般人客觀上認定為惡意或貶抑之言論 所以 uka123ily 要說的是 像「菊花俠」這種這類以性器官的戲謔 是針對同志族群的「特質」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這裡延伸成性騷擾的解讀 應該是誤解了 因為你們兩位剛好是基信版的前後任版主 我是比較希望你們的爭執也能夠儘量的針對版規的部分 我想如果能夠透過這樣的判例討論 進一步釐清並且找出基信版的執法標準 對基信版來說應該是相當重要的事才對... 目前是我對整件事的理解 理解有誤的地方還請指正 謝謝~ 最後懶人包一下 1. 對 uka123ily 個人的人身攻擊 amosvalen已判決七天 這部分請跟族群的攻擊分開討論 2. 族群的人身攻擊請回歸到版規的定義上去討論 避免失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29094639.A.D8C.html

04/15 20:21, , 1F
差不多就是這樣。
04/15 20:2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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