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抗議Learn_Buddha板主無端浸異己水桶
一併回復如下: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datoguo (淵泉先生)》之銘言:
: : 事發:
: : 1. 本人在Learn_Buddha板下文:
: : 151 !16 4/30 AHJKL □ bbs資源不是問題!
: : 反對以多數決作為該板"清淨"及清算板友的標準。
: : 由於該板係佛教板,因此以佛教六道平等的觀點涉入討論,
: : 我認為不能以多數決作為"清淨"及清算板友的標準。
則依據細部板規,將討論從試閱到板友大會這段期間內的文章.
對於違反板規者,經與會板友大會過半數通過,與以勸戒和水桶處置..
如細部板規所述.
本板依組規、板規規定辦理,一切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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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Trunicht小組長賦予板主之權:
組務版: #1Bs8HRdY
"如果有人亂版,那你必須嚴格執法維持版上秩序,組務這邊先看法、再看理,
只要於法有據,我們絕對支持。"
在依據於4/29於組務版公布修正之板規第十條規定 #1BsOeF3y ,並於組務版備查。
另依據sitos小組長, #1BpoEKr1 所言:
"政見能夠包含具體的板規,讓連署的人可以去思考這個板未來可能如何經營,
當然是一件好事,畢竟一個板最終變成怎樣,除了板名板旨以外,板規也很重要。
這部份 AHJKL 先提出來,我認為對於投票的眾人才有投票的依據,不論支持或反對。"
本板已開始試閱,自然依板規行事。
-------------
: : 以及在下文:
: : 154 16 4/30 yamola □ R: bbs資源不是問題!
: : 以推文與板友討論佛法問題。
: : 以上兩篇基本上只是對事不對人的在討論。
: 請 AHJKL 板主提供 datoguo 板友「不斷與眾多板友爭吵」之相關事證。
依據Learn_Buddha板
→
04/30 22:55,
04/30 22:55
推
04/30 23:06,
04/30 23:06
→
04/30 23:06,
04/30 23:06
→ datoguo:真理如果是多數決, 清淨如果是多數決, 那畜生道數量比人 04/30 23:06
→ datoguo:類多, 畜生道應比大家清淨才對. 04/30 23:06
→
04/30 23:06,
04/30 23:06
→ Triad:如果某d能教會畜生道來上這打字討論 我也是歡迎的^^ 04/30 23:45
→
04/30 23:45,
04/30 23:45
→ datoguo:我教會你了嗎? 04/30 23:45
(暗示)
推 datoguo:喔....請問一下....原來"清淨"是可以多數決的, 那畜生道 04/30 23:33
→ datoguo:數量比板上板眾多, 豈不是說畜生道比板眾還清淨了? 那板 04/30 23:33
→
04/3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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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30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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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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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30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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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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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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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JKL:請尊重民主制投票制度,如選舉投票輸了,就要尊重民意。 04/30 23:42
推
04/30 23:42,
04/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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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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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JKL:而不是把民意比喻成畜生道! 04/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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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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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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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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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JKL:不要把民意比喻成畜生道!請尊重他人! 04/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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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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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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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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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0:02,
05/01 00:02
→ AHJKL:如果要挑戰民主制度的話,請先去法律板洽詢後再來。 05/01 00:03
→ AHJKL:若要討論民主制度是不是畜生道的問題,請向法律板洽詢後 04/30 23:49
→ AHJKL:再來。 04/30 23:49
→
04/30 23:50,
04/30 23:50
當然datoguo可能會說他不是那個意思,
但這不是說個人嘴巴沒有就沒有,如同罵人者說我沒罵,不是您說了算,
而是要以"檢察官認定",並且"法院宣判(自由心證)",而不是由當事者自己說沒有就
沒有。
否則法院宣判是為何物?
如果要討論法院宣判制度、自由心證之利弊,請洽法律板後再回來定奪。
本板亦是相同的道理,
經查板規第十條(已事先公布,如上所述),並依規定不斷勸告數次。
推 imagewind:既然是版規,不是就應該先尊守之.這是尊重的一種態度 05/01 01:03
推 imagewind:每一個版都有自己獨特的版規,很多板都會要求發表文章時 05/01 01:06
→ imagewind:要先看版規,如果不守之,就水桶. 這有很多版的例子可以當 05/01 01:07
→
05/01 01:08,
05/01 01:08
本板板規已較多版寬鬆許多,為免板主獨斷,亦採取民主制,一切依法行事。
經多位常駐板友檢舉,並非板主主觀認為,所以本文
"[申訴] 抗議Learn_Buddha板主無端浸異己水桶"
之理由並不存在。
因為不是我主觀無端浸異己水桶,而是依照板規,經由多位常駐板友檢舉而定的。
本板主只是依法行政而已。
而所謂的板規也得由常駐板友建議或修改。
: : 2. 竟遭Learn_Buddha板主AHJKL無端將是其異己的本人水桶,壓制本人言論自由。
本板依規定辦理。完全按照規定行事,並已事先公布,且並未見datoguo有抗議板規,
依據站規,"進入他板需遵守該板規",而不是等"依板規辦理"後,再來質疑挑戰板規,
請勿毀謗。
: : 3. 反觀同有多人亦嘲諷本人,卻不見板主有公平處置。
: 請 datoguo 板友於本板明確指出「同有多人亦嘲諷本人」之證據。
一併回復如下:
→ ostrichw:哈欠...這種論點好像我寫的程式...無窮迴圈= = 04/30 23:13
→ poohkoala:連嗔怎麼障佛性都不知道的人~還需要讓他在本版有討論的 05/01 00:16
→ poohkoala:參與權嗎??? 05/01 00:17
→
04/30 23:44,
04/3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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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45,
04/30 23:45
→
05/01 00:02,
05/01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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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板將於99/5/1召開板友大會
[個人時間因素,預定晚上10點左右,才會再上線召開,(因事忙,+ zzz)]
而依據板規第九條:--------------------
九、
前所謂水桶處置,為免板主獨斷,且因本板是以"貼近僧團"的方式採取實修進行,
所以處置方式採取效仿類似"僧事僧決"的方法進行。
也就是說水桶處置是以"板友們共同討論"而決議。
a.前所謂板友者,指常駐板友:[加入本板,有"自我介紹"文]而為之。
b.討論方式,原則上採國曆(較好記)初一、十五方式進行,配合類似"布薩"模式進行
討論。
c.經由板上有"自我介紹"文板友,"與會投票"過半數決議通過,交由板主執行。
d.水桶處置採懺悔制,無時間限制,凡被水桶者,需懺悔後,才能回到本板繼續發言,
因被水桶者無法發言,所以請寄信給板友之一代為發言,再經由板友們決議是否真心
而後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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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事先公布,為免板主獨斷,所以處置方式採取效仿類似"僧事僧決"的方法進行。
也就是說水桶處置是以"板友們共同討論"而決議。
本板常駐板友加入條件"已極為寬鬆",任何人皆可加入,絕無排除異己:
只要同時符合二個條件即可加入:
常駐板友:
1.指護持、讚嘆、發心於本板成立與維護者。(否則事先以"顛覆本板"為目的如何加入?)
2.需自我介紹,如本板所述,得參加每半月之類似"布薩"方式(以下簡稱"布薩")。
並得於99/5/1參加第一次布薩兼板友大會(現常駐板友),討論板規新增、修改與建議。
"已極為寬鬆",任何人皆可加入,絕無排除異己。
唯以"清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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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根據板規第十條:
十、
a:為免有人於第一次板友大會召開前這段時間,前來擾亂本板,為了維持本板清淨,
本板得經"常駐板友"公開檢舉,予以規勸,並將文章鎖定,如有再刻意亂板(以"常駐板
友"公開檢舉而論),得經"常駐板友"先與"暫時授權",則予以先"暫時水桶"處置。
待板友大會召開時,若認為該文章並未違反板規,即時"解除水桶處置"。
c.前項所稱"得經常駐板友公開檢舉",意指只要有一位常駐板友經公開檢舉,確實明顯
證據,有違板規,即得採納,得先予以規勸,規勸不聽後,再予以"暫時水桶",並之後
二日內需"超過三成"常駐板友們公開追認同意,才可以繼續"暫時水桶",否則應以取消
"暫時水桶"。(已比他板寬鬆許多)
d.本板板規於公布時,雖於試閱期間,但依組規同時具有強制執行力,前所謂經板友大會
同意,意指本板採民主制,板主下放獨斷權力,僅執行板規,為採貼近僧團眾議制。除非
若有必要,可經由上述a、b、c點而強制執行板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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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常駐板友檢舉,("已極為寬鬆",任何人皆可加入,絕無排除異己。)
假如我擅自予以水桶,非民主制,則該板友可能亦會檢舉我濫權,
又要窮於奔命來組務板回復文章(如這篇)。
所以依據第九條與第十條板規辦理,如上述。
一律依法行政,如小組長所言。
如有常駐板友檢舉,則一併處理。
但今晚將舉行第一次板友大會兼布薩這三天一併討論,從試閱到板友大會這些文章
的內容有無違反"細部板規"(已事先公布)。如板規所述。
所以將一併交由板友大會決議,不護短,如經與會板友過半數決議,亦依照板規
處置,完全依法行政。
: : 4. 訴求:
: : (1) 請板主解除本人水桶,莫要無端抵制異己言論自由。
: : (2) 或者公平處置他人。
作者 AHJKL (hi) 看板 Learn_Buddha
標題 [公告] 依據板規第十條,將datoguo暫時水桶處置。
時間 Sat May 1 00:28:1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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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文章代碼(AID): #1Bsm7Ne- 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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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0:22,
05/01 00:22
→
05/01 00:23,
05/01 00:23
: : 請小組長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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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板規已較多版寬鬆許多,為免板主獨斷,亦採取民主制,一切依法行事。
本板主只是依法行政而已。並非主觀認為。經多位常駐板友檢舉,所以本文
"[申訴] 抗議Learn_Buddha板主無端浸異己水桶"
之理由並不存在。
因為不是我"主觀"無端浸異己水桶,而是依照板規,經由多位常駐板友檢舉而定的。
第十條已事先公告之!
經檢舉,並已事先勸告多次,而不是先違犯,再來挑戰質疑板規。
所謂的板規也得由常駐板友們建議或修改。一切依照中華民國民主制度法律行事。
如對於不喜歡中華民國之人,當然可以選擇自由移民;
如對於不喜歡本板之人,也當然可以選擇(如去他板,或自創一"質疑佛法板")。
一切都是個人自由選擇,並無任何人強迫您,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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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違板規、刻意擾亂之人,不能扭曲個人自由,無限上綱,擾亂板務。
若要討論關於"民主制"是否是"多數暴力"、"集體暴力合理化"。
民主制投票表決,是中華民國的制度,若要討論"民主制投票是否多數暴力"的問題,
可前往"法律板"討論相關事宜。
待討論結果出來之後,再來本板質疑民主制度法規。
一切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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