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人身攻擊
※ 引述《Whoizit ()()》之銘言:
: → gred121:小組長 這已經過了中華民國刑法半年的追溯期了 09/10 09:57
: → gred121:PTT法規應該還是在中華民國法律之下 09/10 09:57
: → gred121:是刑法 309條 ^^ 但已經過了半年追溯期 09/10 17:26
: → gred121:我最近正要對某版友提出告訴 309 310兩條一起^^ 09/10 17:26
: → gred121:當然 你刑事訴訟可以連帶民事賠償 09/10 17:35
嗯... 因為 PTT 的法規沒有中華民國刑法的強制力,
所以我不認為追溯期必須要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
就算現在在 PTT 追溯這些事,也不會讓你在刑法上被定罪,
因此不論是在板上或小組內的處分,都不會和刑法牴觸。
所謂 PTT 法規在中華民國法律之下,是指有牴觸的時候,
只要 BBS 站內的處份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不用擔心了。
另外,我沒有找到追溯期,只有找到追訴權消滅的期間。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對於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公然侮辱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應該追速權也是五年吧。
我不是很懂中華民國法律,不太確定你講的是不是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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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
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約翰福音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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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1.13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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