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全國Top再度敗訴

看板HomeTeach作者 (誰是我的小天使?!)時間12年前 (2013/04/10 13:06),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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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全國top家教社在今年的3月28日又多一份敗訴的民事判決, 大意如下。 另外我下面標顏色的地方不是我說的, 你要告的話請去告那位法官。 抵制不良的家教社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28990880507052/ --- 主文:原告(即全國top家教社負責人吳先生)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 原告求償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 原告已告過被告2次的妨害名譽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5568號、15153 分別別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 上聲議字第1548號、第2533號予以再議駁回確定 3. 法官: 按名譽權侵害行為之有無,應視該行為是否造成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有所減損為認定標準,是所發表言論之內文若無指指 涉之對象、或足以特定該對象名稱、地點之特徵,抑或揭露 該對象之字樣或照片者,即難認有何人之名譽權受有損害。 (中略) 然自該發文內容觀之,並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即為 原告所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而該發文下之推文,包含被告 所為系爭推文一之內容,均未有何足以特定系爭家教中心即 為上開發文對象之特徵,亦有系爭推文一之網路列印資料可 稽(本院卷第89頁),尚難遽認其他觀看該網頁之人對系爭 家教中心之評價會有所減損,是原告主張被告系爭推文一已 侵害其名譽權,即難憑採。 4. 法官: 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中略)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 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 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 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 ,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 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中略) 此乃對於原告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之服務品質 提供討論,而原告自承係家教中心之負責人,並於台大「PT T 」網站貼文留言徵求師資,且利用網路傳播之功能以擴展 已身業務,則揆諸上開說明,其就系爭家教中心之仲介品質 、處理仲介事務之模式、服務態度、收費情形、個人資料之 保護等事項,自可受社會公眾評論,佐以被告對上開文章所 為之系爭推文二,則為其自身經歷消費經驗之陳述,且屬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 難謂有何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情,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業 已侵害其名譽權,並無可採。 5. 法官的結論: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推文一及推文二侵害其名譽權 ,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39.204

04/10 13:37, , 1F
剛剛翻了一下,看了一些都是今年剛出爐的判決書
04/10 13:37, 1F

04/10 13:37, , 2F
我真的很想問,吳先生你到底是想被法院認證到什麼地步
04/10 13:37, 2F

04/10 13:38, , 3F
你才肯罷手阿?
04/10 13:38, 3F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139.204 (04/10 13:38)

04/10 17:25, , 4F
法院認證!法院認證!法院認證!
04/10 17:25, 4F

04/11 04:48, , 5F
Good!!
04/11 04:48, 5F

04/11 12:01, , 6F
均屬無據,應予駁回。(蓋章)
04/11 12:01, 6F

04/11 12:01, , 7F
這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XDDDDDDDDDDDD法院認證~~
04/11 12:01, 7F

04/11 21:42, , 8F
法官超讚~ Good!
04/11 21:42, 8F

04/12 03:23, , 9F
台灣司法還是有救的.
04/12 03:23,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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