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全國Top再度敗訴

看板HomeTeach作者 (我愛尚真)時間11年前 (2013/01/10 20:03), 編輯推噓12(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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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 你不要再告了啦 我看了都累 就是精華區有一篇有關於惡質家教社那篇是我波的啦 當初版主很好心還把我的ID去掉才收精華區 可是事隔五年 我還是被告了 雖然告訴乃論追溯期是半年 但是是以告訴人得知此事之後的半年 所以吳先生說他是最近才知道我這篇文章的 所以就告我了 後來是前前....前版主幫我作證 證明當初我被吳先生要求刪文的事情 證明吳先生五年前就看見那篇文章了 所以已經超過告訴期了 殘念 說真的 根本沒人會去看那篇文章 你不來告我 我都忘了這件事情 我當下是很生氣沒錯 但事後你又介紹很多家教學生給我 所以我也就忘了跟你的恩怨 也不計較你大聲兇我媽的事情 都有繼續接你的case阿 網路上有人罵你 以為你是詐騙集團 我都有留言幫忙你說好話 我不知道你突然翻舊帳跑來告我是怎樣 事情都過了不是嗎 你在偵查庭的時候 一直翻舊帳 說什麼我上網罵你事後還接你的case 我是認為事情過了 大家和平相處阿 難不成要像你一直記恨嗎? 好好過眼前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你都幾歲了 跟比你年紀小這麼多的人在吵架 不覺得很浪費時間嗎 像我以前雖然好戰 但也沒像你戰成這樣 事後回想也覺得浪費時間 有這些時間好好跟親友旅遊 增廣見聞 充實心靈 不是很好嗎 我是最後一次勸你啦 當然你也可以拿我這篇文章去告我 我是無所謂 畢竟我很會寫訴狀 現在也有修大陸的法律 就當練練文筆囉 ※ 引述《disciple2 (農農湯湯)》之銘言: : 稍微猜測一下如果上訴 : 法官可能會用的條文XDD : 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 : 第一項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 第二項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 : 第一項 第二審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時,認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或僅係 : 以延滯訴訟之終結為目的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 話說我這樣分析應該不會被告吧?XDDD : 到底要告到什麼時候啊? -- http://ivonie7788.pixnet.net/blog/post/37581334 有人跟我一樣覺得台灣的動物保育團體很瞎嗎? http://ivonie7788.pixnet.net/blog/post/37824629 施純霖教官會判斷狗的IQ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4.2.48

01/10 20:21, , 1F
追溯期又不是以當事人何時看到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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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0:21, , 2F
他要告就讓他告 根本不用怕~d版友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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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0:22, , 3F
例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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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0:26, , 4F
而且他說是最近才看到 請他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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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0:27, , 5F
證明他是最近才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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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0:53, , 6F
所以請問原PO這件事最後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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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2:09, , 7F
天在做 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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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3:18, , 8F
是已他發現的時間為主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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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3:19, , 9F
好險之前版主幫我作證 證明他五年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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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3:20, , 10F
知道就這篇文章了.....我是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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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3:20, , 11F
我二次都不起訴 被告二次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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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法院是覺得浪費時間 我都拿書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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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判例是指最高法院編的才叫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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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案件只能上訴到二審 不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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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 吳先生 真的不要再告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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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後來上網去查發現真的是以當事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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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時間為基準點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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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學法律的根本不用怕他呀~就當作去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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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15, , 19F
習的就好呀~順便訓練一下自己的辯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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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15, , 20F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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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29, , 21F
全國Top居然還敢這樣當庭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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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32, , 22F
想請問 這樣子有符合誣告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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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0, , 23F
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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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1, , 24F
屬虛偽時,始能成立;祇須所告事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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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1, , 25F
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即應負誣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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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3, , 26F
有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8176號 判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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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4, , 27F
供參考~想與原告請教一下這個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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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5, , 28F
樓上是要問這個版訴訟案件的原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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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5, , 29F
判例的原告啊 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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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6, , 30F
剛好藉著個CASE來討論誣告罪~增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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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7, , 31F
的法律常識而已呀!!並無指涉任何人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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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8, , 32F
因為原PO是學法律的 所以就藉機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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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9, , 33F
呃 我的意思是這篇文的原PO的身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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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9, , 34F
「被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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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9, , 35F
歐 我發現打錯字了~我並沒有想要與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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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49, , 36F
請教~我要打的是"原PO"才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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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7:28, , 37F
誣告是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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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7:28, , 38F
如果是告版友民事訴訟的話就不會成立
01/11 07:28, 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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