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看板HolySee作者 (林阿舍)時間19年前 (2007/04/11 16:22), 編輯推噓14(1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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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 推 pigdog:奇怪了?上課都有講啊。 04/11 03:13 : : 推 rubyh:昨天課輔助教舉了§134,說這一條中公務員因為侵害了兩種法꼠 04/11 08:42 : : → rubyh:益而加重處罰,且是違法身分。一個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04/11 08:43 : : 推 rubyh:另一個則是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我想問的是,要怎樣區別這種 04/11 08:54 : : → rubyh:信賴是否已經強到可以成為一種法益? 04/11 08:55 : : → rubyh:還想要問,刑法的理論系譜那一節好複雜...真的是required嗎? 04/11 08:57 : 一三四我不知道老師有沒有改變見解? : 信賴有沒有到法益的程度,這要等刑分才有可去瞭解。 : 也沒有一定的理論,但我是覺得刑法謙抑性是底線, : 至於一個東西為什麼會成為犯罪,那可能要先修犯罪學了。 134到底是責任還違法身份真的有點頭大, 最後一次聽老師課時老師見解是違法身份,因為信賴還是會被破壞, 但是問題是,利用權力機會方法,如果不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 此時哪有所謂信賴可言?(但是到底如何觀察是否真有信賴這種東西?) 但如果說是責任身份, 為什麼是公務員責任就特別重(期待可能性比較高)? 在行政上要依法,在其他生活上也有特別高的服從法律的義務? 而且就又回到老師所不採的身份刑法(為什麼不採,晚上補)。 所以責任身份也不適當。 這大概還是要回頭說法條的產生還是在一九二、三零年代, 身份刑法盛行, 所以不想解釋成責任身份,有一些困難。 :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覺得應該先修犯罪學再修刑法嘛, : 為什麼一直都沒有這樣的提議呢(笑)。 : 學分太多?刑事訴訟法可以選修啊(咳咳,玩笑話玩笑話), : 去實習學的可能比較快,也才知道保護人權保護到哪裡。 : (已經說是玩笑話囉) : 刑法理論系普?不是學說介紹嗎我記得?新編講義? 不是新編阿,就是前面大概三四十頁的東西, 那部分講義就先看過,對後面會有幫助, 學到後面再看回來也會更容易知道這裡在說什麼。 如果去修犯罪學,會講一些基本的東西, 但其他的就修老師其他課,降子。 (有一兩年老師上課有講過,我不知道今年有沒有) ㄜ.....禮拜二有一些問題還沒回答完, 晚上上完日文會補上來。 -- 我有一點疑問的是,法益與責任似乎是可以切離開來的東西, 但怎麼在這幾個例子裡,卻流動起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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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宿舍網路很不穩定...打到一半就掛掉,快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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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區分是一種事後合理化的區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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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寧說,身分概念的出現是先於「違法」以及「責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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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先打到word再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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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贊成事後合理機制,而且流動性真的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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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違法和責任是否也是事後合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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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以為日本學網是飛快的說~~~這邊都普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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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是委外的,網路斷線不說,管理員的嘴臉也是臭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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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題,試問,有沒有第三種身分類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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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個小地方要注意,此處的「違法」在解釋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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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連結到「法益侵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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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老師的「不嚴格的不法身分」有其道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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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從此處以及他的「不法與責任兼具之身分」等論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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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以說明這種分類方法無法將立法者的屁股都擦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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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可以學其他學說耍無賴,直接從效果來分類,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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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身分」與「加減身分」,至於理由為何就推給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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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干問題(如134)依舊很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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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34而言,我首推廢除,硬要解釋的話,只能解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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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但該「違法」不能以法益侵害來解釋,因為如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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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找不到足夠的侵害強度來支持這個要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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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用法益概念來解釋,就是更進一步讓法益概念稀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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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回答puma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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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跟責任區分概念的提出固然是事後合理機制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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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它們開始有自己的獨立生命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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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為要素再製前的正當化事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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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往往事前事後兩者交錯纏繞共生,也很難分的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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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學謝長。然則對一三四的部分,若以法益無法支撐為由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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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除了仍然將違法身份和法益連結之外,在現今的分類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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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也會造成向責任解釋的危險性? (廢除果然是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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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承認第三種分類,又必須另外找尋法條(法益)存在的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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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囉? 在違法、責任的架構之下,這個出路似乎不好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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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1:43, , 32F
謝謝謝學長~ 廢除之前總得做個解釋,如果還是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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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解釋,但是限縮在執行職務才有其適用?能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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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學長說的第三條路是違法、責任以外的第三種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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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內心無法接受這樣一直找合理化事由的作法阿~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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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問題無法回答阿阿阿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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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3, , 37F
多謝學長。可是我除了黃老師那種不嚴格不法身分外,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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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想到所謂的第三條路ㄟ,而且真的有可能外於違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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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5, , 39F
任找到另外一條解釋的方向嗎(阿阿阿 我也不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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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9, , 40F
昨天睡前亂想到一個啦,但是完全用不上的感覺(沒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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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79h9RR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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