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HolySee作者 (Skyline GTR R34)時間18年前 (2006/12/04 23: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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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7:40,
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12/04 17:40

12/04 17:40,
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12/04 17:40

12/04 17:41,
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12/04 17:41

12/04 17:41,
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12/04 17:41

12/04 17:42,
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12/04 17:42

12/04 17:44,
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12/04 17:44

12/04 17:44,
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12/04 17:44

12/04 17:46,
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12/04 17:46
既然該條第三項規定的法律效果是「不得阻卻或減輕其刑」 可見得該條項是在處理罪責的問題 然而不論依照二階說或三階說 罪責都是放在最後面討論的 亦即如果行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或違法性 (或是二階說所謂的欠缺不法性) 當然不構成犯罪 也就不用討論罪責的問題了 所以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不論是黃榮堅老師或是林山田老師 都認為行為人在陷入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前 就必須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或過失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八版,p.335;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冊,三版,p.178) 結論是 只有當行為人先前已具備故意過失時 才需要去討論能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 否則行為人自始不構成犯罪 自然也沒有檢驗罪責的必要 -- 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 憤怒瓦解 萬人膜拜 讚頌我的偉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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