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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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該條第三項規定的法律效果是「不得阻卻或減輕其刑」
可見得該條項是在處理罪責的問題
然而不論依照二階說或三階說
罪責都是放在最後面討論的
亦即如果行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或違法性
(或是二階說所謂的欠缺不法性)
當然不構成犯罪
也就不用討論罪責的問題了
所以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不論是黃榮堅老師或是林山田老師
都認為行為人在陷入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前
就必須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或過失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八版,p.335;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冊,三版,p.178)
結論是
只有當行為人先前已具備故意過失時
才需要去討論能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
否則行為人自始不構成犯罪
自然也沒有檢驗罪責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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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
憤怒瓦解 萬人膜拜 讚頌我的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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