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HolySee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6/12/03 21:44),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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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一直轉不出來,請老師和眾強大版友指教 假設某甲早已計畫侵入A屋竊取財物,然因抵達過早而先跑去酒吧消磨時間; 意外碰到一群朋友而快意痛飲,走出酒吧實已步履蹣跚意識不清。 但其仍順利抵達A屋竊取財物既遂,其被警方逮捕後酒測鑑定報告顯示其於 實行犯罪行為時,可能是無行為能力,但亦可能有減輕責任能力。 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評價? 我目前所理解的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應是 其故意或過失欲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且當時已對原因行為會導致結果行為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 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則是囊括其他剩餘部份的原因自由行為。 以上的題目中 我認為甲使自己喝醉的行為並不會導致其侵入A屋竊取財物, 因此兩行為間實無因果關聯; 而這樣的行為情狀並不完全契合於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概念。 這樣的想法是否有缺漏? 然而若非屬原因自由行為之範疇,又該如何處理某甲行為時無責任能力 或減輕責任能力的問題呢? 謝謝^^ -- 雖然目前一片朦朧模糊 但憑藉掌上那不知名的綠色小草 似乎即將找到我所想要的未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95.64

12/03 22:55, , 1F
在你的例子中 行為人是"因過失"自陷於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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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2:56, , 2F
這樣應該是通說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參林山田八版p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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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2:58, , 3F
然而竊盜罪又不罰過失犯 所以會得出無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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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2:59, , 4F
至於李老師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敝人我就不敢亂講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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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8:17, , 5F
1.這不是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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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無/限制責任能力下之(故意)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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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7:40, , 7F
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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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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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7:41, , 9F
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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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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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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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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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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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7:46, , 14F
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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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47)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52)
文章代碼(AID): #15SjJ95m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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