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妨害性自主的問題

看板HolySee作者 ( )時間19年前 (2005/06/06 03: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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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手上沒有講義,而且我也不是刑法組的,所以就憑著自己殘缺不全的印象回答了。 希望安卓學長或是在德國的許台大學長不要見笑,多多包涵。 至於同學或學弟妹們,你們要笑要隨便笑吧, 反正我的看法在你們刑法組的眼裡本來就上不了檯面。 ※ 引述《rizumo1201 (destiny)》之銘言: : 1. 刑分講義 P.102 : 考量到刑法處罰擴張後的弊害,於此應該將猥褻行為的範疇限定在性意涵的範疇 : 內,包含觸摸胸部、私處、臀部,或拍攝裸照的行為。(以上應該看客觀情事, : 限於不可能產生性交情事的情形) : 所謂的性意涵要如何認定?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 : 例如強吻一事是否有性意涵存在?我自己覺得應該有,但要如何論述呢? 首先我想確定一個大前提:所謂的「客觀」其實是根本不存在的。 這個講法我想可以用柏拉圖的理型世界和感官(經驗)世界的概念來相比擬吧。 亦即,一般我們所講的「客觀」其實是「多數人所贊成的主觀意見的總和」, 根本就沒有所謂真正的「客觀」存在。 從這樣的觀點出發,我想反問你的是: 你的「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兩者間,有什麼差別? 在我看來,這兩者的差別極小,甚至沒有差別。 當然,若是撇開上面這些我自己也不知道在講什麼的東西來看, 純就法律(刑法)的角度,或是更精確一點,從國考的角度來看的話, 所謂「猥褻」行為的定義,在司法院釋字407就已經有所論述: 「猥褻之行為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而言。猥褻行為 與其他行為之區別,應就行為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 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 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 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 進。 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 ,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從這段文字來看,你要判斷強吻是不是猥褻行為應該不難吧。 基本上就是從客觀行為態樣出發,並且讓一般人認為是猥褻就該當。 當然,這裡的「一般人」,在具體個案的判斷上往往就是「法官」的意思。 --- 講了半天,總之我覺得這是個鑽牛角尖的問題... 不用唸這麼細吧?又,蔡律師方律師寫的不清楚嗎? 另外,老師上課應該也會講到釋字407吧? 那種講猥褻的時候賤賤的臉應該每年都會表演一次才對... 至少我大一的時候就看過了,那是老師最後一次開法緒的課。 我還沒上刑分就見識過了,小大一的時候喔。 好久了耶... ---\ 第二題我懶的講了。請另外的高手解惑吧。 我累了。 --- 老師,這樣我明天應該可以去課堂上找你了吧? 法28是吧?我一定想辦法去看你。 不過反正你也會晚下課,沒差。 : 2. P.103 : 婦科醫師藉內診姦淫女病人,醫生是利用知與能自然的間接,趁機違反其意願從 : 事姦淫,為225趁機性交罪的相類似情形。 : 但是可否認為醫生已事先有計畫,利用檢查的方式來壓制女病人的知與能,而成 : 為221條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成立強制性交罪呢? : 「他法應也要是一種壓制知與能的方法,不然會過度擴散」,利用檢查不算是壓 : 制知與能的一種形式嗎?感覺利用檢查和催眠都是切斷知與能的連繫,為何不能 : 一體適用呢? : 麻煩助教或老師解答了 謝謝^^ -- 有些人 甚至連在自己的生命裡 都不扮演主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0.244
文章代碼(AID): #12er0Jbd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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