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妨害性自主的問題
1. 刑分講義 P.102
考量到刑法處罰擴張後的弊害,於此應該將猥褻行為的範疇限定在性意涵的範疇
內,包含觸摸胸部、私處、臀部,或拍攝裸照的行為。(以上應該看客觀情事,
限於不可能產生性交情事的情形)
所謂的性意涵要如何認定?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
例如強吻一事是否有性意涵存在?我自己覺得應該有,但要如何論述呢?
2. P.103
婦科醫師藉內診姦淫女病人,醫生是利用知與能自然的間接,趁機違反其意願從
事姦淫,為225趁機性交罪的相類似情形。
但是可否認為醫生已事先有計畫,利用檢查的方式來壓制女病人的知與能,而成
為221條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成立強制性交罪呢?
「他法應也要是一種壓制知與能的方法,不然會過度擴散」,利用檢查不算是壓
制知與能的一種形式嗎?感覺利用檢查和催眠都是切斷知與能的連繫,為何不能
一體適用呢?
麻煩助教或老師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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