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好用所以錯用進而濫用——張博崴山難國賠案凸顯了什麼?

看板Hiking作者 (真理報)時間6年前 (2017/12/01 01:22), 編輯推噓15(1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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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所以錯用進而濫用——張博崴山難國賠案凸顯了什麼? 雪羊 30 Nov, 2017 山搜隊,即將登機。 圖/雪羊自攝 (※ 本文由雪羊、許伯崧共同撰寫) 媒體報導,2011年大學生張博崴攀登白姑大山失蹤,南投縣消防局搜救51天未有斬獲,卻 由一名山友沿同樣搜救路線,以一小時的時間便發現張博崴所留下的蹤跡,待循線發現張 生時,他已成一具冰冷的遺體。事後,張博崴的家屬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而臺北地方法院 也於29日宣判,南投縣消防局需賠償張博崴的父母267萬。 新聞一上架,輿論瞬間沸騰激昂。為什麼在網民眼中的「刁民」可以「理所當然」的在國 賠訴訟中勝訴?以下我將簡單說明該山難國賠訴訟案的緣由,以及張博崴的父母所爭取的 目標到底為何。請各位讀者先別只看新聞標題便對整起事件下定論,把它當作一場腦力激 盪的搖滾趴吧! 這法官如果不是恐龍,那一定還是恐龍? 看到判決結果,許多網民氣憤難消,心裡浮現的大概會是「憑什麼」三個字,並對法官的 判決要嘛覺得這傢伙一定是恐龍,要嘛是覺得司法不公,於是下一次的司法信任度調查又 開始下探,搞得司法機關為挽救信任度想破頭頻頻出招。 當然,不管網民服不服氣,我們先試著放下成見,同時,我們也可以自問,如果法官膽敢 跟民意對槓,判張家國賠勝訴,那背後是否代表具有一定的理據?既然如此,是否表示「 國家」在此次山難案中,的確存有弊病與瑕疵,並且須為此擔負起責任? 先把鏡頭切換到六年前,在張博崴確定罹難後,張家把「所有」與「山」有關的單位都告 了一輪(例如林務局也曾被告,原因為沒有維護步道,但是白姑大山沒有步道),因相關 單位皆無明顯疏失,因此絕大多數皆遭駁回,最後僅有消防局的訴訟案成立。 看起來這種「地圖炮」的告法恐有濫訴之虞,並且對於訴訟漫無章法,見一個告一個,且 對權責單位的業務內容了解有限。但,為什麼偏偏是消防局的訴訟案得以成立並一審判決 張家勝訴?如果說是亂槍打鳥碰運氣,恐怕也難以服人,而是背後的結構性問題,終究鑄 成今日的局。 有聲音質疑,消防隊勞苦功高,進山區沒日沒夜的搜救,因為沒找到還要被告,不僅打擊 士氣,更是一種對消防隊的羞辱。 究其實,消防隊在張博威崴事件中確實存有「指揮不利」、「搜索生疏」的瑕疵,因此才 會在一審敗訴。當然,消防隊本身也十分同意,當年的他們的確難稱山搜的專業,別說找 人了,許多隊員恐怕對山的基本認識與了解皆有所不足。既然如此,把一個非專業的人力 資源丟到一個需高度專業,且與時間搶人的山搜任務中,能發揮的效率如何?我想這個問 題的答案並不困難。 然而,儘管判決結果是南投縣消防局負有賠償義務,也說明了消防需為疏失負起責任,但 我們必須理解的是,判決所怪責的對象並非消防與搜救人員,而是對整個法律與國家體制 所進行的糾正。怎麼說呢? 支援山搜的消防、特搜與空勤。 圖/雪羊自攝 消防的法定職責本來就沒有山難搜救 首先,消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簡單來說,消防隊「本來」是救火救災的,不是用來執行「搜索」任務的,就算是以「緊 急救護」來囊括,牽涉到「尋人」真的太牽強,所以山難搜救本非消防的法定業務範圍。 然而消防法第16條則指出: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乍看下,這條法源依據是最接近山難搜救的,因此現行制度是以此為基礎,再依循災害防 救法中的規定,調用空勤總隊的直昇機支援。但是,消防的法定業務是「救火、災害和救 護」,並不包含山難搜救,要消防吃下所有與救人有關的業務,而不管實際面他們有無辦 法勝任,是強人所難。 放回當年的情境,當時消防隊對山的所知有限,也難稱專業,但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地進 入山區執行搜救任務,如果缺乏基本的搜救專業知識,又遑論從何而來的「指揮」。結果 不僅導致搜救效率不彰,更承擔了巨大的身心理陰影,最後演變為「救人的累死,沒救到 人又被告死」的困境。 有問題的不是人,也不是消防,而是我們的制度與常規,逕自地要消防吞下山搜任務。所 以,如我們所知,消防局耗費51天,投入大批人力,結果搜救毫無進展。如果這不是浪費 ,什麼才是浪費? 這不是消防不認真找人,而是他專業不在此,是不會,而且沒必要會。 山難國賠案,凸顯國家體制的系統性錯誤 今日這起山難國賠案首例,劍指的對象是國家體制的系統性錯誤,賠償只是判決書裡的結 果,體制的改變才是重點。我們該了解的是,國家必須了解自己的錯誤,從結構上去扭轉 與導正,而不是一錯再錯,讓消防員除打火(甚至捕蜂捉蛇)以外,還需背負山搜的專業 任務。 今天或許你不同意張家的國賠訴求,但這並非輕縱國家體制扭曲的理由,當眾人譴責張家 「刁民」的同時,請別忽略了基層消防員正因這樣的不正義體制而持續被壓迫著。這恐怕 是比捕蜂捉蛇更艱難的處境——一旦有山難發生,全隊便得停休出任務,加上把原本就缺 乏山林經驗的消防員丟進山裡,更顯無助。 而張家以國賠為手段督促消防所造成的現況是,部分地方政府在面對山搜案件時,經常採 取「看起來很積極,實際上很浪費」的戰術,尤其是以績效指標來量化山難搜救內容—— 無限趟次直升機、人海戰術、蜘蛛網般GPS軌跡——讓搜救過程看起來很專業,沒有被告 瑕疵,但實際上是極致浪費。 我們該檢討與支持的,絕對是支持「成立專職山域搜救隊」,同時建立透明的收費規則, 這才是正本清源,與終止資源浪費的正途。另外,為防止山搜資源的濫用,建議政府應建 立「急難救助資源濫用審查標準與審查委員會」,負責就有濫用之虞的案例進行實質審查 ,杜絕資源濫用,進行事後追討與懲罰,讓真正需要急難救助資源的人受到體制的保障, 不自愛的少數人能得到制裁。 而對於山搜而言,何謂濫用?我認為常見的有「越級打怪、沒做功課、裝備不足、未帶圖 針或GPS、未帶通信器材、小傷以為要命、氣候不佳硬上」等等,在此認定底下,如果出 事,抱歉,使用者須全額自行付費,甚至追加罰鍰。看回本案的張生,在這個標準下他符 合了幾項,我想了解該起事件的山友個個心知肚明。 或許有人會說,現在各縣市政府不是都有訂定什麼登山管理條例了嗎?要搜救就叫當事人 付費呀。然而,現行地方登山管理條例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而是否真的有足夠的法律 授權向使用者收取費用,這場仗都還有得打。 山蒐任務進行間。 圖/雪羊自攝 我眼中的張媽 其實,作為一名熱愛登山運動的登山人,我並不認同張博崴母親的作為,或許她的理念良 善,但所採取的作為卻又毫無條理——如前面所說的,幾乎告完一輪與山有關的單位—— 在此結果下,目前政府所展現出來的態度便是怕被告,所以對登山運動個管制越趨嚴格, 甚至到了壓迫的程度。 儘管張媽媽聲稱她要用餘生進行面山教育,但實際上卻聽不進任何登山人的建議,的確, 張媽媽讀了非常多的資料,但這並不代表自己即是專業,知識需要消化與內化,並透過實 踐,省察知識的極限與不足之處,這樣的面山教育才是真正有助於社會對登山的了解,也 才是真正化悲憤為力量。否則,就只是單純呈現雜亂無章的資料,讓自己「看起來很專業 」罷了。 這次的山難國賠案首創先例,雖然南投縣消防局成為賠償機關,但整起事件也凸顯了國家 體制的系統性錯誤。 山難搜救不該是消防隊的責任,建立專職的山難搜救隊,收費標準透明與明文化,同時成 立濫用審查委員會,讓消防回歸消防本務,讓山難歸山難搜救隊。如此,也才有望不會有 下一起的山難國賠案,網民不再敵視登山運動,也才能讓山友擺脫污名,讓這個親山面海 的國家真正有親山面海的戶外運動,並朝健康的方向發展茁壯。 白姑大山。 圖/雪羊自攝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339/284805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9.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king/M.1512062558.A.52A.html

12/01 01:43, 6年前 , 1F
小傷以為要命。只好叫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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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7:13, 6年前 , 2F
成立山難專業的搜救隊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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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7:36, 6年前 , 3F
因為台灣絕大部份的人,包含政府,沒辦法理解,為什麼我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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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平時無所事事(待命)的人薪水。簡單來說,就是做不到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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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攻,就算成立了,平常這群人的工作就是補蜂抓蛇,反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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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7:36, 6年前 , 6F
不是每天都有山難。這樣是不是另一個消防單位既有的問題又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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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7:36, 6年前 , 7F
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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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8:20, 6年前 , 8F
養國軍不就是一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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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8:26, 6年前 , 9F
那可以由巡山員來做嘛,招一批年輕的專業訓練,平時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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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8:26, 6年前 , 10F
還能練體能,戰時救人還有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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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0:11, 6年前 , 11F
國軍 : 啥 關我什麼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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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0:32, 6年前 , 12F
巡山員的確是應該增加一些配置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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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0:58, 6年前 , 13F
因為爬山的人不夠多 就像重機問題一樣 人數一多說話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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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0:59, 6年前 , 14F
政府就得逼著改進 少數族群 誰理你 至於誰對誰錯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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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25, 6年前 , 15F
少數族群的確沒辦法有立場要求太多資源,這不是在酸,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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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26, 6年前 , 16F
實就是如此,政府資源有限,若為少數族群消耗投入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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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27, 6年前 , 17F
人力與資源設立山難專責單位,若不能損益兩平,是否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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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27, 6年前 , 18F
為一種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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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38, 6年前 , 19F
成立專責單位就表示有人要負責 要負責這件事情在台灣超級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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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38, 6年前 , 20F
難 因此繼續搞消防這種大家都知道不應該他們去卻一直叫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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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38, 6年前 , 21F
做的制度 可以用銅鋰鋅模糊責任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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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3:14, 6年前 , 22F
樓上錯了,行政院長指示作業外業務是功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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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31, 6年前 , 23F
講一大堆,你還是沒解釋為什麼是消防局賠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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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01:04, 6年前 , 24F
純噓整天拿同一個人鞭的某羊,雙重標準又不面對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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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1:24, 6年前 , 25F
樓上大大可以參加岳界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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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1:55, 6年前 , 26F
差不多啦 做功德意思就是幫忙做 錯了兩手一攤罰錢是國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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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1:55, 6年前 , 27F
自己沒責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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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7:02, 6年前 , 28F
消防隊不在火災現場不算工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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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7:34, 6年前 , 29F
誰敢扛山難救援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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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1:20, 6年前 , 30F
梨山分隊其實還不錯,其他我就不敢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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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2:49, 6年前 , 31F
標題很爛,兩件沒啥關連的事混在一起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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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0:34, 6年前 , 32F
應該用災害防救法,怎麼會拿消防法出來說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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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0:36, 6年前 , 33F
只想作消防救火,那就編制在警政署和地方警察局下當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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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0:36, 6年前 , 34F
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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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0:39, 6年前 , 35F
需要擴編成立專責的消防署和地方消防局,就是要專責辦理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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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0:39, 6年前 , 36F
害防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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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9:37, 6年前 , 37F
樓上的說法是消防是警察小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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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08, 6年前 , 38F
早期的消防體制的確是在警政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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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52, 6年前 , 39F
體制在警政署下不代表他應該在他下面吧 業務性質根本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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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52, 6年前 , 40F
列平行單位很正常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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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39, 6年前 , 41F
某樓有看過災害防救法條文嗎?很多山難是災後禍害嗎?
12/06 11:39, 41F
文章代碼(AID): #1Q83vUKg (Hi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