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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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湖會議是十個人開會,決定六百萬人的命運,. 大法官會議是十五個人開會,決定兩千三百萬人的命運,. 這兩者在本質上其實沒差吧?. 簡單說,如果我們認為萬湖會議是錯的,那又怎能說大法官會議是對的?. 如果不立下限制制衡大法官,就只會變成萬湖會議這樣,. 十五個沒有民意基礎的僭主,決定兩千三百萬人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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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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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繼續提出反駁:. 泰國的憲法法庭動輒解散人民選出的多數黨,做出對軍政府有利的判決,. 這不就證明了憲法法庭有可能變成政府爪牙嗎?. 你要說憲法法庭可以制衡三權,但事實就有這個例子,. 你要怎麼回答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7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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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後的扣打). jump是一種菁英主義論,但我還是要再說一次,. 如果你認為"大法官的職責就是要制衡民主",那我必須說,這是不對的。. 比方說就像我講的,世界有很多國家都有憲法法庭,. 但是大部分都像泰國、俄羅斯這樣成為執政者的工具,任意壓抑民意。. 我不相信這些國家的大法官都沒有法學素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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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憲法法院的法官產生方式比較特別,簡言之,依照泰國憲法:. 1) 軍政府組成「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NCPO). 2) NCPO任命全體250名參議員. 3) 參議院提名,國王任命獨立機關(Independent Organ)成員. 4) 獨立機關指派人員進入選拔委員會(Selectio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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