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增訂聽證權二讀 關係人虛偽陳述最重罰20萬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沒有)時間1月前 (2024/05/24 21:23), 編輯推噓-2(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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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1.新聞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40305.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3.完整新聞標題 ※ 內文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刪減 ※ ※ 注意發文標題 為原始新聞標題從頭張貼 切勿修改與刪減 ※ 立院增訂聽證權二讀 關係人虛偽陳述最重罰20萬 4.完整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立院增訂聽證權二讀 關係人虛偽陳述最重罰20萬 2024/5/24 20:17(5/24 20:30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二讀表決,增訂聽證權的行使規範,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 ,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處理,民進黨立委不滿表決採舉手表決,高喊表決無效、表決作票,以 及程序黑箱、退回重審等口號,但因人數劣勢,表決屢屢吞敗。 逐條討論時,經舉手表決,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增訂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 二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 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 定舉行聽證會。 二讀條文也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 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 項的義務。 二讀條文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1/3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 舉行。 二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 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 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此外,二讀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以及逾越聽證會調查 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的 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如果有這4種情形之一者,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至於聽證會舉行的相關罰則,二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 、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 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 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救濟,二讀條文規定,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二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 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 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 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編輯:蘇龍麒)1130524 中央社制圖:https://imgur.com/vepwuBG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立院聽證權也已經通過 這樣大抵要修的法案都已二讀 看中央社的圖表要只剩下刑法的藐視國會 雖然有人說黑箱 但是有經過逐條表決 也沒有馬上通過 雖然號稱十萬 但是有多少人瞭解立案的辛苦過程 下個星期二就會結束 希望到時能繼續出來阻止陽光灑進國會 不過黃國昌還有其他的先進法條已經準備好了 吹哨者保護法 希望能通過 為台灣的為來更好 加油 ※ 「Live」、「新聞」、「轉錄」、「舊聞」及 轉錄他方內容之文章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0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557016.A.128.html

05/24 21:24, 1月前 , 1F
加碼,挑戰外面的,很帶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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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4, 1月前 , 2F
國蔥老師辛苦惹,召喚那麼多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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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4, 1月前 , 3F
立委可以決定罰誰二十萬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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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4, 1月前 , 4F
我等等叫高中生跟你說怎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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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4, 1月前 , 5F
可憐勝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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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4, 1月前 , 6F
史上最讚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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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7F
可以連續開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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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8F
這種狗屎法條,勝利人覺得未來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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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9F
會信雞昌真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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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0F
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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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1F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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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2F
在國會開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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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3F
為了阿北跟狗蔥可以連良心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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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4F
這已經100%侵犯司法權了,立法委員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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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5F
不得反質詢,你他媽開法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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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5, 1月前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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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17F
不透過司法程序,直接開罰 超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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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18F
誰認定虛偽陳述,哈哈 一樣是立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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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19F
終於可以好好查八年弊案了 還想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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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20F
不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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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21F
完全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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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22F
塔綠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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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23F
這種狗屁東西,勝利人你覺得很好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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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6, 1月前 , 24F
爽 藍白多數罰爆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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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7, 1月前 , 25F
立委比法官還大耶,超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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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7, 1月前 , 26F
盲信阿北跟狗蔥到這種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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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8, 1月前 , 27F
藍白狗雜種立委官好大,恁爸好怕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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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28F
棒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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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29F
法官要判一個虛偽陳述的偽證罪,超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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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30F
,要很多事實認定,證人有沒有具結,哇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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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31F
!立法委員當起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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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32F
立委這群利害關係人在那邊決定偽證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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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33F
反正黃狗昌還會來新北拜會建商的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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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29, 1月前 , 34F
先進的法條 哇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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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0, 1月前 , 35F
這叫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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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0, 1月前 , 36F
康乃爾大學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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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0, 1月前 , 37F
只能說噁心至極 還可以先送再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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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0, 1月前 , 38F
還是花蓮王抓著黃國昌的手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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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0, 1月前 , 39F
超級擴權耶,還有人事權,柯糞真是狗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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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0, 1月前 , 40F
全家狗雜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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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1, 1月前 , 41F
更別說 連拒絕陳述都不行 比司法更強大
05/24 21:31, 41F

05/24 21:31, 1月前 , 42F
開法院都沒這麼狠毒,這是中國國安法
05/24 21:31, 42F

05/24 21:36, 1月前 , 43F
在法院,被告還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的說
05/24 21:36, 43F

05/24 21:36, 1月前 , 44F
謊權利,但在立法委員前陳述案情,完全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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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36, 1月前 , 45F
有,立法委的權力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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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43, 1月前 , 46F
媽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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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55, 1月前 , 47F
拉基蔥
05/24 21:55, 47F

05/24 22:11, 1月前 , 48F
有夠扯,說是行政罰鍰但那是行政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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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11, 1月前 , 49F
而且有行政法庭,現在是侵犯行政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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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11, 1月前 , 50F
權還私設法庭
05/24 22:11, 50F
文章代碼(AID): #1cK9JO4e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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