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討論] 黃國昌惡法讓羅明才可以傳檢察官質詢
※ 引述《CS7788 (肥宅)》之銘言:
: 想也知道是假的
: 怎麼可能要檢察官 法官來備詢
釋字461號就講檢察官不用備詢
729講檢察總長只有預算案和法律案要備詢外,其他不用備詢
法官是司法權,憲法只有規定可以對行政權質詢,不得對司法權質詢
以上是理論上如此,但是實際上總會有人挑戰
特別是挑戰成本很低的時候總會有人想試看看
另外能不能調閱檢察官的卷宗?
上面一樣是上面729講偵查中不行,偵查後要回歸585號判斷
585號大概是說行政機關有不提供任何資料給立法院的行政特權
除非立法院要行使「與憲法賦予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才可以另外要求行政權提供資料
什麼是「與憲法賦予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
請你們協商,不然就是法院見
: 理由是?
: 不要亂認知作戰
: 用膝蓋想也知道
: 等到真的檢察官 法官被叫來質詢再說吧
: 而且 不出席 罰款的條件可以以達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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