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劉宇FB:鄭寶清的御用網軍公司已刪文
查了幾則跟歐先生有關的判決
先說,不排除是同名同姓
只是從公開判決資料節錄參考
是否為同一個人就看4X貓要不要查證好了
1.賣雅虎假帳號
「犯罪事實要旨:歐永毅及陳志宏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包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7
年6月起,由陳志宏受歐永毅之託,接續在高雄市○○路、苓雅路上之不詳網咖店,使用
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線至「yahoo!奇摩」網站,利用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雅虎公司)未就申設帳號者之真實身分進行查核驗證之便,冒用如附表所示申請人之名義
,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帳號,並輸入不實之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等資料,用以表示其
為如附表所示各該申請人本人,欲加入上開網站會員及申請帳號使用之意,並接續將其所
偽造之前述電磁紀錄,傳送予雅虎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其所冒用之申
請人及雅虎公司對於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陳志宏再於不詳時間,在前揭不詳網咖店內
,將前述偽造之帳號資料交付予歐永毅。嗣歐永毅即另行在高雄市不特定之網咖店上網,
以前述帳號上網登入雅虎拍賣網站,單獨或與陳志宏等人共同進行網路拍賣詐騙(歐永毅
及陳志宏此部分詐欺犯行,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767號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參照。
2.天幣詐騙
「本件受刑人歐永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以98年度上易
字第139號(附表編號1至3,共27罪)、98年度上易字第767號(附表編號4至44,共41罪
)及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9號(附表編號45,1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
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
可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參照。
「二、天○○與葛志豪復明知渠等並「天幣」、「虛擬寶物」及「SOGO禮券」、「行車電
腦」可供出售,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天○○負責收購如附表一
所示雅虎拍賣網站上評等較高之「chen5819@yahoo.com.tw」等拍賣帳號、申請上開附表
二所示網路虛擬金融帳戶,葛志豪收購上開附表三所示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及附表四所示
行動電話門號供渠等詐騙匯款之用,自96年2月間起,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天幣
」、「SOGO禮券」、「行車電腦」之販售訊息,致使附表五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18、
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之被害人不知有詐,而撥打上開聯絡電話與天○○聯繫表示欲購買「
天幣」、「行車電腦」或「SOGO禮券」,並依天○○之指示匯款至所收購上開之金融帳戶
或天○○向灣寶科技公司與亞資科技公司申請之虛擬帳戶內甲○○明知天○○係以上開手
法行騙,竟亦自96年4月間起與天○○、地○○、葛志豪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除收購
行動電話門號及人頭帳戶供天○○詐騙之用,復接受天○○之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所設置之
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交給天○○,並從中抽取二成之不法利潤,迄於96年5月6日止,共同
對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行騙,詐得如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財物。」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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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