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罷免案到處成立,不就是黃國昌他們搞的嗎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尚市長)時間3年前 (2021/01/07 02:34), 3年前編輯推噓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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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VPGGYY: 那再前面的門檻是幾% ? 01/07 02:02 我看一下,丁丁門檻前的選罷法,罷免門檻是: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 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三以上。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 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二以上。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 即為通過: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丁守中條款的修正是: 第 70 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 其人數應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十三以上。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簡單說就是幾個改動: 1. 去除掉"除以該選區應選總額"的規定,意思是門檻提高十倍 (當時丁守中所在的台北市北區有十個名額); 2. 投票有效人數從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 3. 增加了同意票數不到二分之一以上無效的規定; 所以丁丁條款真的是為了保他不惜血本... 不過都改成這樣,韓國瑜還可以被罷免,真是不簡單:) -- "你要學會忍耐,哪怕周圍所有的人都不在了,只剩下你自己,你也要堅持到最後。" --<<祚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37.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09958067.A.80C.html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2:42:30

01/07 02:49, 3年前 , 1F
照以前的規則,市議員不就也要去除以名額
01/07 02:49, 1F
是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3:00:56

01/07 03:02, 3年前 , 2F
1994年以前的制度,在複數選區會出現大問題
01/07 03:02, 2F
不過當時是為了保丁丁和魏鏞而設這樣的條款,這是史實.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3:04:36

01/07 03:06, 3年前 , 3F
我是不知道什麼時候那次修法被叫丁守中條款了啦(挖鼻孔
01/07 03:06, 3F
再說一次,這是史實啦.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3:07:09

01/07 03:07, 3年前 , 4F
當時魏鏞還比較有名,而且同時被罷免的還有含總機XD
01/07 03:07, 4F
反正主要是保北市南區和北區這兩個(丁丁和魏鏞).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3:08:00

01/07 03:07, 3年前 , 5F
當初被罷的是 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韓國瑜、魏鏞
01/07 03:07, 5F

01/07 03:08, 3年前 , 6F
提出修法的是林志嘉,為什麼會是叫『丁守中條款』?
01/07 03:08, 6F
我記得丁守中有耶.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3:08:30

01/07 03:08, 3年前 , 7F
關丁守中什麼事???
01/07 03:08, 7F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3579366 台北市丁守中候選人,當年也是台北市北區的「罷免擁核立委」案的罷免對象。 只可惜國民黨團用了三次立法院院會的時間,提高罷免的提案門檻、 連署門檻以投票率門檻,使得丁守中的罷免案沒有成案投票。 所以我沒有記錯喔. ※ 編輯: jeanvanjohn (111.184.37.33 臺灣), 01/07/2021 03:09:50

01/07 03:10, 3年前 , 8F
丁丁也有啦,算是跟魏鏞含總機同時被罷免的
01/07 03:10, 8F

01/07 03:10, 3年前 , 9F
丁當年還參加國民黨的台北市長初選
01/07 03:10, 9F

01/07 03:13, 3年前 , 10F
當年主要是要保護『林志嘉等四人』
01/07 03:13, 10F

01/07 03:17, 3年前 , 11F
我是覺得叫『林志嘉條款』比較適合,因為丁是連第二階段都
01/07 03:17, 11F

01/07 03:18, 3年前 , 12F
沒有通過。而且林是有提案的當事人
01/07 03:18, 12F

01/07 07:14, 3年前 , 13F
我也記得一般都稱林志嘉條款
01/07 07:14,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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