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討論一下版規已刪文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九尾盛)時間3年前 (2020/09/05 09: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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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jipuji ()》之銘言: : 本文針對【內容不實】、【造謠】相關的板規2-9跟2-18討論 : 先說結論: : 我認為2-18比較沒有問題(雖然很少用到) : 反倒是2-9,我覺得應該要刪除或修正,而不是加重處罰 : 原因是比起板規2-18規範的禁止行為,2-9所禁止之行為缺乏明確性 : : 2-9.板上文章若能提供公正第三方佐證為不實文章,違者刪除。 : (以及kero2377提案的加重處罰) : : 2-18.發文指控特定族群或特定人士進行犯法行為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 : :  若無法證明者水桶14天。(政治人物不在此限) : 板規2-18中,有明確定義的【行為】和【對象】 : ・行為:發文 且 指控他人犯罪 且 未提供證據 : ・對象:特定人士或族群,政治人物除外 : 相對之下,板規2-9所限制之行為就相當模糊 : 規範行為看似是:發文 且 含不實內容 : 然而【不實內容】的界定與查核缺乏明確性 : 【公正第三方】也缺乏明確定義 : 所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包含了 : 【意義非難以理解】 : 【受規範者所能預見】 : 【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若以此為原則檢視2-9與2-18,也能發現相同問題 : 2-18具有明確性:發文者可預見(指控犯法須提證據) : 並可由板主加以確認(是否有指控犯法?是否有提供證據?) : 但2-9則缺乏明確性: : 發文者難以預見發文的哪一些內容,會牴觸未知的公正第三方 : 若以此來規範發文者,等於課以無限大的事前查證義務,顯不合理 : 再者,板主群也難以確認何謂「公正第三方」,並藉以審查 : 總之,對於板規2-9,我認為缺乏明確性,應該刪除 : 若要保留,至少應該增加其他要件 : 而不是單就【內容不實】或【造謠】就處罰 : 至少應加上要保護之法益 : 比如社違法63條第五款 :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雖然我想不到政黑板有什麼如公共安寧,這種非保護不可的共同利益就是了 您好 看到關於對2-9 以及2-18的部分 想要跟您討論一下 首先是 2-9的部分 誠如你所說 如果要加上保護之法益 是否能以大法官釋字509這部份去修正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之前在修改版規時 有請教法律人和前輩 有人提起過的 想說以這方向來做修正是否洽當 另外 2-18的部分 比較難的是板友時常會有拿不出證據的情況(苦笑 讓判決難以執行 這也是我們版主會想把2-18移除的關係 大概就這樣 可能會再修正看看吧 另外 之前關於2-7的部分 我有上提範圍了 7.政黑版嚴禁於版面上發文討論它板板務,違者刪除。 原先在發文的地方 追加了 推文 回推文 以及回文的部分 還是不希望版上討論其他版執行版規的事情拉 不過要謝謝你 畢竟這個部分你有提出質疑過 總之 謝謝你珍貴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8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99270795.A.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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