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民眾黨,依法被解散危機!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蔣大胖)時間3年前 (2020/06/09 13:25), 編輯推噓6(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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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hirogimuto (亞城木夢叶)》之銘言: : 有無依政黨法第27條「召開」黨員大會 : 跟黨員大會「決議」是否符合政黨法第16條出席人數 : 這完全是兩回事 : 違反政黨法第27條的法律效果是「廢止其備案」 : 政黨法第30條適用的前提是被憲法法庭宣告「解散」 : 這仍然是兩回事 : 屎袋當初碰到的困境是政黨法實施前沒做法人登記 : 而有必要透過黨員大會決議完成政黨法第27條第3款「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 件 : 回收黨呢? : 早就完成法人登記了 : 簡單來說 : 回收黨沒有被解散危機 : 不分區立委也沒有被解職的危險 : 這串討論的基礎不會發生 : 大家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看來現在都是柯黑在幫民眾黨出主意,還是先來整理一下,關於開會事項與相關法規: 1.法律適用先後順序:政黨法、人民團體法、民法總則(法人)。 2.政黨法第15、16條,無委託書狀相關規定。 3.人民團體法第38條允許職業會員以書面委託(且不得逾1/3);第42條允許社會團體會員 書面委託;但是44-52條政治團體部分並沒規定可以書面委託。 註:人民團體法中,允許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用委託書,已經是例外且有限度,如果嚴格 解釋,政治團體開黨員大會,應該是不能用委託書的,而且人團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也沒有 明定這一條。 4.人民團體法第66條選舉罷免,及其子法人民團體選舉辦法第9條,指的是在開會同時又 進行選舉罷免的狀況,因此仍然受母法開會相關限制(例如職業團體1/3),因此政黨開會 仍不適用。 5.人民團體法第46-1說的準用民法關於公益團體規定,指的是該條第一項的應向法院辦理 法人登記三款要件。 6.民法總則法人部分,第52條說的是代理表決權,指的是須經決議行使第50條決議四款事 項,而非開會本身的有效性。 註:政黨登記的組織適用政黨法授權章程,沒有所謂的董監事之類的,而變更章程與開除 社員依政黨法授權可以依照黨章,所以這部分還沒有適用民法。 另外再回到ashirogimuto所說的政黨法第16條決議效力,決議內容指的是該條規範的是「 章程變更」與「政黨合併或解散」,而第27條廢止備案三款要件,只說要依照第15條規定 開會,並沒有說開會人數不到足以變更章程的比例就可以解散政黨,除非內政部政黨審議 委員頭殼壞了。 再補充一點,政黨法裡面開會本身效力有要求出席黨員人數的,叫做「成立大會」,明文 規定於政黨法第7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04.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91680356.A.2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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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柯黑或看熱鬧的在那幫回收黨想辦法能解套選出黨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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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一個正常運作的政黨,結果有個豬隊友在那大喊:免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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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反正法律規定只要有開會就好,人數不足無法做出任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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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也沒關係啦,那些在那說廢止的都是危言聳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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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看是不會被解散沒有錯啊,況且最近這會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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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去柯文哲2024門票就拿到了,除非他之後三年在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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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黨權鬥爭失敗,到時候黨提名了別人,才是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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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嫁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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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就照這樣建議,每4年召開一次黨員同樂會就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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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無法做出任何決議、人員改選也沒關係,CF當萬年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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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黨職人員辭職/離黨就放著不用補人了,那些職員的黨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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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沒人做也就算了,這個才叫真正的歡樂無法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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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自己去看回收黨黨章,黨員/黨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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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對內主席到各級委員的選舉、對外公職候選人的提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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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經過大會決議通過欸!照你的建議就是:四年之後主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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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委員任期屆滿自動卸任(不過沒辦法選出下一任只好空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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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黨要提名的候選人也因為會員同樂會不能做出決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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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收黨沒辦法提出候選人(CF:這樣怪怪的欸 搔頭) 豬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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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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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問你,2022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候選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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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一篇只是整理法條,告訴大家不可能用政黨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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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去解散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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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民眾黨的黨章是有陷阱的,來回多讀幾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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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告訴我2022怎麼提名啊?黨章什麼職位什麼決議幾乎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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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句需經黨員大會通過,所以現在回收黨才急著偷渡1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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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能決議的”黨員大會選出黨代表,只有你在那眾人皆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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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醒,真的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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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呢,現在這版的風向是說要被內政部強制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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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說要叫時代去盯內政部不要放水,真好笑,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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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程序上就被放水了,拿什麼去盯,旁邊惦惦不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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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發文提醒解散危機(應該是廢止啦,我知道你很在意法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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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也沒說一定啊,湊熱鬧的幾乎也都知道依27條規定還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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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可以讓民眾黨慢慢玩慢慢想辦法啊,只有你在那獨排眾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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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同樂會不用決議也沒差。所以你還是沒回答我啊?照你力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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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正只要有開會就好”那沒黨員大會決議的話怎麼提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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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各選舉的候選人?怎麼選主席、委員等黨職人員?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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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長想偷渡110黨員大會選出黨代表執行之後的黨務,你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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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酸他”不用再那想解套方法想破頭了啦,你們黨章是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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阱的,來回多讀幾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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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你怎麼想,反正就法論法,不適用政黨法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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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什麼疑問,至於要玩提名候選人這個,其實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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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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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條被廢止完之後,如果有做法人登記就是29條廢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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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解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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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讚讚 有本事就110-1代表12000人開黨員大會啊 我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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