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罷免王浩宇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4年前 (2020/06/07 20:36), 編輯推噓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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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看看判決書好了: 目前這宗案件正上訴中,待「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555 號」判決出爐中……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原  告:林效先 被  告:王浩宇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 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及以公開方式刊登於個人臉書FACEBOOK網站一日,且不得擅 自對底下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之目的。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 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3 萬0,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被告應將「道歉啟事」以5 公分 X 15公分、字型16號,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 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AB雙版頭版各1 日;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前開聲明第2 項變更為:被告應將附件二所示之 「道歉啟事」以1/2 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 各1 日;並增加「被告應將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公開方式刊登於個人臉書Facebook網 站連續10日,且不得擅自對底下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之目的」之回復名 譽方式。原告所為變更僅係回復名譽方法之調整,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 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自106 年3 月8 日起擔任時代力量台北黨部專員,伊所承租之門牌號碼 台北市某處11樓之21房屋於107 年3 月27日間遭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搜索,並扣得疑似 毒品之物品。被告於107 年間為桃園市議員,未經查證即大肆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 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企圖藉此中傷時代力量形象,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法影射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指摘時代力量欺騙記者、隱瞞真相、包庇伊之不法,時代力量 為平息紛爭,要求伊留職停薪,靜待司法調查。嗣伊雖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前開言 論,造成輿論認定伊確有附表所示言論所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致伊受有精神 上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賠償伊留職停薪 期間(107 年4 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9 日止)之薪資損失43萬0,500 元(計算式:3 萬 5,000 元 X 12個月+3 萬5,000 元 X 30日 X 9 日=43萬0,500 元)及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並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 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43 萬0,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 算利息; (二)被告應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2 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 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 日; (三)被告應將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公開方式刊登於個人臉書Facebook網站連續10日, 且不得擅自對底下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之目的;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惟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一 般人無從知悉被告指涉者為何人,原告名譽並未受有損害,原告姓名是中國時報107 年4 月16日報導所揭露。又原告為時代力量中央黨部職務組織活動部助理,自願參與黨團公共 事務,並身兼時代力量創黨發起人,原告為局部性公眾人物,且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持有、 運輸毒品乙事與公共議題及公益相關,關於原告名譽之保護,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 退讓,對伊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或確信義務應予減輕,而伊係透過時代力量內部之黨工 獲知時代力量內部黨工涉嫌持有及運輸毒品,該內容亦與檢調偵查事實相符,伊已盡合理 查證義務,且被告陳述內容除「時力黨工涉嫌持有、販賣毒品」為事實外,其餘均為伊就 公共事務所為之意見表達,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應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且事實 陳述部分均有所本,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另原告係因涉嫌持有、販賣毒品並受檢 警調查,致受時代力量留職停薪處分,與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無因果關係,原告自不 得請求被告賠償薪資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等情,業據提出影 音光碟、譯文及被告臉書貼文為證(即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實。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規定給付原告留職停薪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準此,本件爭點為:被告所為言論是否不法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如被告構成侵權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若干?原告所請求之回復 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判斷如下: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並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 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第509 號解釋揭櫫明確。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 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證明其所述為真實,或 縱未能證明所述為真,惟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至判斷行為人是否 有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 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 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 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 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 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 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 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 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 ,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 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 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言論內容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 1.經查,被告自107 年4 月15日,先於其個人臉書帳號刊登如下貼文:「3 月27日,時代 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在中正區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附表編 號1 )、「濫用藥物是很不好的示範,更坐實了外界盛傳時力黨工涉毒的傳言」、「我在 此公開要求黃國昌、時代力量:1.立即開除持有毒品的黨工」(附表編號2 ),復於同日 於立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指稱:「這個黨工持有的毒品叫做毒郵票,他是屬於一種LSD 的 迷幻藥,那一般我們說吸毒的人,一般來說他持有這種毒郵票大概就是2 、3 張的量,因 為一般可能就要1200至1500之間,但是時代力量這個黨工持有的數量是大量的一個毒品, 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在販毒、或者是在運毒,一般來說是不會持有這麼大量的毒品」(附表 編號3 ),同日又於個人臉書帳號刊登如下貼文:「但該黨工並非持有少量自用,而是大 量持有相關藥物,理應配合警方之調查」(附表編號4 )、「時間證實了,這個黨工並不 只是持有毒品,而是大量的從國外輸入二級毒品,最後在海關被緝毒犬查獲」(附表編號 5 )、「不是持有,而是進口輸入二級毒品耶!黨部對這樣的員工,是否該更積極的處理 ?」(附表編號6 )、「我敢說這樣的話,就是有很完整的證據」、「他是涉嫌運輸跟販 賣,不是施用」(附表編號7 )、「36歲林姓男子目前透過網路,向國外的賣家訂購重量 約4 公克的100 張毒郵票、20多公克毒蘑菇,但毒品郵寄來台進入海關檢驗時,海關緝毒 犬聞出該包裹『怪怪』海關人員研判包裹內為毒品並通報,海山分局與基隆憲兵隊組成專 案小組,根據收貨人地址,在上月27日晚上前往台北市忠孝西路的林男住處逮人」、「他 是輸入毒品」(附表編號8 ),另於同年月16日於個人臉書帳戶刊登如下貼文:「這次被 警方指控,從海外進口大量的二級毒品毒郵票、迷幻蘑菇,因為一般人不會持有那麼多毒 品,被懷疑不只是持有,還可能是運輸販毒」(附表編號9 ),另於同年月17日於個人臉 書帳戶刊登如下貼文:「使用、財運,是完全不同等級的事情」、「非常確定。從海外運 輸二級毒品,家裡也持有二級毒品」(附表編號12)、「但幫這個小黨工脫罪、掩飾對時 代力量其實是很重要的」(附表編號13)、「明明有這件事,面對媒體的詢問卻用『不清 楚』欺騙,明明我事發前後多次私下、公開提醒時力,黨工有運販毒品的行為,時代力量 不處理就是不處理,選擇包庇到最後一刻,然後反嗆我抹黑他們」(附表編號15),核其 內容係以原告承租之房屋遭警方扣得毒品為由,一再指稱原告有持有、運輸及販賣毒品行 為,其內容實已涉及事實陳述,而非單純意見之表達。而原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107 年度偵字第856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5-58 頁),被告亦未能證 明其前開言論內容為真實,堪信原告並無被告所稱持有、運輸及販賣毒品之行為,被告前 開言論即與事實不符。 2.被告雖抗辯其言論係對公共事務所為之意見表達,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應認係善 意發表適當評論,並無不法性云云。惟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固有部分內容係被告 呼籲時代力量正視其黨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對時代力量處置方式不當之評論, 然被告評論之基礎均係以原告有持有、運輸或販賣毒品之事實為前題,是被告附表所示言 論內容,有部分屬事實陳述,有部分屬意見表達,參諸首揭說明,自不能因部分言論內容 屬意見表達,即可謂有關事實陳述部分亦無真偽可言,而被告事實陳述部分要屬不實,業 如前述,被告抗辯其言論係對公共事務所為意見表達,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無不法性云 云,自無足採。 3.被告另抗辯附表所示言論中未提及原告姓名,一般人無從知悉被告指涉者為何人,原告 名譽並未受有損害云云。惟查,被告於附表所示言論中以「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 「這位黨工姓林,目前年紀約36歲,10多年前就曾與擔任時力立委丙○○擔任理事長的『 台灣獨立音樂協會』理事」、「時代力量的發起人名單,包含:『Freddy』丙○○、林峰 正、林世煜、曾威凱、邱顯智、胡博硯、郭少宗、吳逸駿、林郁容、葉湘怡、劉笙彙和 Shawshank Lim 。有沒有覺得其中有個名字很熟悉?是的,這個林姓黨工其實是時代力量 發起人」等語,指涉原告,雖未明白揭示原告姓名,然已足使一般大眾經由查證過程,即 可知悉被告所指應為原告,參以中國時報於107 年4 月16日即將原告姓名揭露於報導中, 有前開新聞報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5-86 頁),且被告亦曾於個人臉書帳戶張貼原 告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堪信一般大眾透過查證或經由媒體報導內容之比對,特 定原告身分並無困難,是被告辯稱其於附表所示言論中未提及原告姓名,原告名譽並未受 有損害云云,不足採信。 (三)被告是否已盡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陳述內容為真實: 1.按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別事實所涉 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 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 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 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 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 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 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 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112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25 號判決要旨參照)。 2.被告抗辯原告為時代力量中央黨部職務組織活動部助理,自願參與黨團公共事務,並身 兼時代力量創黨發起人,原告為局部性公眾人物,且時代力量黨工涉嫌持有、運輸毒品乙 事與公共議題及公益相關,關於原告名譽之保護,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對被 告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或確信義務應予減輕云云。惟查,原告自106 年3 月6 日起固為 時代力量中央黨部職務組織活動部助理,有時代力量108 年8月30日力字第2019083001號 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35頁),然原告並未擔任公職,足見原告非屬公眾人物,又 原告並非參與公共事務而遭檢警偵辦,其是否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責之行為,亦與 公共議題及公益無直接關聯,故被告就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仍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而被告發表關於原告涉犯持有、運輸及販賣毒品行為之言詞,所依憑之事證僅為原告 租屋處於107 年3 月27日處遭基隆憲兵隊搜索並扣得疑似毒品之物,然原告所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罪嫌既尚在偵查中,應待偵查結束始能明瞭原告與扣案事證之關聯,被告未 待偵查結束,又未為進一步查證,即在個人臉書帳戶及以召開記者會方式,一再以原告持 有、運輸及販賣毒品為由,公開要求時代力量對身為黨工之原告為一定處分,否則即屬包 庇原告,就其可預見對原告名譽造成重大侵害之言論,並無積極查證作為,難認已盡善良 管理人注意義務,自無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被告抗辯其已為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 確信陳述內容為事實云云,尚無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言論 ,指摘原告持有、運輸及販賣毒品,難謂真實,亦未合理查證,致使原告社會評價受到貶 抑,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主張被告就其如附表所示言論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語 ,自屬有據。茲查: 1.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 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並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 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原任職時代力量中央黨部職務組織活動 部助理,每月薪資為3 萬5,000 元,於106 年、107 年間各類所得各約數十萬元,此有薪 資單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被告現為桃 園市市議員,於106 年、10 7年間各類所得各約百餘萬元,名下有汽車1 輛及3 筆投資,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本院審酌原告並非公眾人物,因被告不實言論 經媒體報導而備受社會關注,此有原告提出之各媒體報導可參,堪信所有精神痛苦非輕, 而被告為桃園市議員,於監督市政之職權範圍固應享有較大言論自由,然就與市政無關事 務,基於其身分及地位,其言論內容亦為媒體所重視,自應注意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且 涉及對象若非公眾人物,亦應考量其並無同等機會及管道對大眾澄清不實內容,更應謹慎 以對等節,並考量兩造上揭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 撫金200 萬元,顯然過高,而應以2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金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 2.關於留職停薪之薪資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附表所示言論而於107 年4 月1 日起至108年4 月9 日止留職停薪,受有 薪資損失43萬0,500 元云云。惟查,證人丙○○於本院到庭證稱:時代力量是於107 年3 月底知道原告被調查單位訊問有關毒品的案件,知道此訊息後,有跟原告說繼續工作,但 很快就收到媒體告知被告要操作這件事的新聞,因為此事情會影響時代力量及原告名譽, 所以與黨內討論後決定先留職停薪,並由黨內執行秘書告知原告等語,可知時代力量係在 被告為侵害原告名譽行為前,基於自身政治利害上之考量,而將原告留職停薪,原告若認 其勞動權益受侵害,非不得向時代力量主張其權利,原告未向時代力量維護其自身權利, 因此導致薪資上損失,難認與被告侵害原告名譽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甚且,原告留職停 薪期間之薪資,時代力量已於108 年5 月3 日給付原告,此有時代力量108 年12月19日力 字第2019121901號函在卷可佐,此亦為原告所自認,足見原告留職停薪期間之薪資損失已 經時代力量給付而不存在。原告雖主張時代力量前揭給付係補償原告真相調查完畢前留職 停薪之給予與被告應負之損害賠償內涵不同,被告賠償責任不因時代力量補償而減免云云 。惟時代力量事後給付原告留職停薪之薪資,並非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職災補償,亦非基於 其他法律關係所為之給付,應認屬薪資給付,原告既已受領留職停薪間之薪資給付,足認 已無此部分財產上之損害,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薪資損失 43萬0,500 元云云,應屬無據,不應准許。 3.關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1)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 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於 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表意或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 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 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又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 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更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 號 解釋可資參照。故名譽被侵害者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 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行為人之經濟狀況,考察客觀時間、 空間與特定對象之環境、條件,以審判時仍具有必要性者,即堪許之。 (2)審酌被告係以個人臉書帳戶及召開記者會方式,以如附表所示言論侵害原告名譽,並 經由多數大眾媒體報導而為社會大眾所得知,考量原告並非公眾人物,難以自行透過大眾 媒體澄清事實,故宜由被告在其個人臉書帳戶及公開登報方式,澄清所散布之言論係屬不 實,並向原告道歉,方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2 分之1 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 日,暨將 上開道歉啟事以公開方式刊登於個人臉書FACEBOOK網站1 日,且不得擅自對底下留言更改 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之目的,應屬適當,並無不合,逾此部分(即將道歉啟事公 開方式刊登個人臉書FACEBOOK網站逾1 日部分),已逾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不應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 請求,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就其中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依前揭規定,原告就其 得請求給付部分,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事, 於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原告聲請傳喚陳孟秀、周志文到庭作證,用以證明因被告侵害名譽行為所受精神上 之痛苦,惟此部分事實業據原告到庭說明並提出相關媒體報導資料,已足供本院認定原告 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勝訴部分,因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又關於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因屬意思表示之性質,不適於假 執行;是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地點 │內容 │ ├──┼─────┼──────┼────────────────────────────────────┤ │ 1 │107.04.15 │中國時報翻攝│#黨工涉毒,時代力量不應包庇。 │ │ │ │被告臉書專頁│3 月27日,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在中正區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 │ │ │(原文已刪)│品「毒郵票」。「毒郵票」是近年來夜店濫用嚴重的迷幻毒品,含有「麥角二乙胺│ │ │ │ │」等成分,不但會造成迷幻行為、身體及精神暴力、幻覺及興奮無理及怪異行為、│ │ │ │ │癲癇發作等等,使用過量還有死亡的風險。 │ │ │ │ │而時代力量在得知消息後,第一時間選擇切割黨工的行為,不但要求該黨工退出 │ │ │ │ │Line群組、刪除與時力相關的照片,還詢問的媒體否認有這樣的狀況,甚至要求旗│ │ │ │ │下同仁協助封鎖消息,這讓我感到非常不解。 │ │ │ │ │公開透明,不是時代力量長期的主張嗎? │ │ │ │ │我尊重時代力量「毒品除罪化」的主張,也認為政府在幫助成癮者回歸社會上有努│ │ │ │ │力的空間,但近年來校園毒品氾濫,我們很努力的在教育孩子遠離毒品,作為一個│ │ │ │ │年輕人欣賞、崇拜的政黨,濫用藥物是很不好的示範,更坐實了外界盛傳時力黨工│ │ │ │ │涉毒的傳言。黃國昌作為年輕世代的偶像,不應該縱容持有毒品的行為,對於破壞│ │ │ │ │第三勢力形象的錯誤行為,應該立即處置,並向社會公開道歉。 │ ├──┼─────┼──────┼────────────────────────────────────┤ │ 2 │107.04.15 │被告臉書專頁│我在此公開要求黃國昌、時代力量: │ │ │ │(承上文) │1.立即開除持有毒品的黨工。 │ │ │ │ │2.徹查是否有其餘黨工涉毒。 │ │ │ │ │3.向社會道歉,表明時代力量對毒品濫用的立場。 │ │ │ │ │下午14:00,我願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公開說明。 │ ├──┼─────┼──────┼────────────────────────────────────┤ │ 3 │107.04.15 │立法院 │召開記者會 │ │ │ │ │內容: │ │ │ │ │甲○○稱:經過時代力量內部的黨工爆料告知我,他說黨部對這個毒品持有的這件│ │ │ │ │事情,第一時間不但沒有處理,而且還叫他們封口,還希望事情可以被壓掉,那在│ │ │ │ │當下其實我就已經有跟一兩家媒體告知,但是媒體去詢問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完全│ │ │ │ │否認,而且說沒有這件事情,所以我在這邊要質疑時代力量的是,當初說沒有,為│ │ │ │ │什麼今天又突然承認了,如果面對質疑跟面對問題,永遠都是用騙的,或者是沒有│ │ │ │ │證據又不承認,那這樣子的政黨,跟你們過去批評的黑箱政黨有甚麼差異,跟你們│ │ │ │ │訴求的公開透明,是不是理念上面並不相同,我希望你們能夠面對這個質疑,這位│ │ │ │ │時代力量涉案的黨工,他本身其實平常常常都是跟著丙○○在活動的,所以基本上│ │ │ │ │他其實算是有知名度的,而目這件事其實所有的時代力量的黨工都知道,他們只是│ │ │ │ │被下封口令而已,告知的就是說不准就這件事情對外發言,就是時代力量是希望這│ │ │ │ │件是可以不要被媒體知道,也不要被爆出來,一直到昨天,時代力量的黨工才願意│ │ │ │ │透漏說是在中正區發生的,不過我們還是沒有辦法掌握更詳細的資料,這個黨工持│ │ │ │ │有的毒品叫做毒郵票,他是屬於一種LSD 的迷幻藥,那一般我們說吸毒的人,一般│ │ │ │ │來說他持有這種毒郵票大概就是2 、3 張的量,因為一張可能就要1200至1500之間│ │ │ │ │,但是時代力量這個黨工持有的數量是大量的一個毒品,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在販毒│ │ │ │ │、或者在運毒,一般來說是不會持有這麼大量的毒品。 │ ├──┼─────┼──────┼────────────────────────────────────┤ │ 4 │107.04.15 │被告臉書專頁│針對時代力量黨工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的議題,本人聲明如下: │ │ │ │ │1.上週就有媒體就本事件詢問時代力量,時力不但矢口否認相關傳言,還對旗下黨│ │ │ │ │ 工下封口令、禁止對外發言,如果能騙就騙就是時代力量面對問題的態度,那跟│ │ │ │ │ 他們過去批評的黑箱政黨有什麼差異? │ │ │ │ │2.近年校園毒品氾濫,時代力量作為年輕人最欣賞的政黨,遇到類似的問題,不但│ │ │ │ │ 沒有積極的處理,甚至要內部禁止對外發言,嚴重傷害第三勢力形象,也對年輕│ │ │ │ │ 孩子做出最壞的示範,應該就此事件深切檢討。 │ │ │ │ │3.關於大麻、LSD 毒品等迷幻藥的管理法規,我認為有檢討的空間,過去有很多國│ │ │ │ │ 家將毒品除罪化,嚴懲販賣、持有、運輸毒品的獲益者,但對於施用的族群以輔│ │ │ │ │ 導治療代替刑罰,獲得良好之管理成效,但該黨工並非持有少量自用,而是大量│ │ │ │ │ 持有相關藥物,理應配合警方之調查。 │ │ │ │ │4.涉入此毒品案之黨工,絕非單純處理文書業務,因為長期參與樂團運作,私下與│ │ │ │ │ 丙○○關係匪淺,時代力量不應規避管理責任,應該加強助理之管理,避免類似│ │ │ │ │ 事件影響第三勢力之形象。 │ ├──┼─────┼──────┼────────────────────────────────────┤ │ 5 │107.04.15 │被告臉書專頁│晚間證實了,這個黨工並不只是持有毒品,而是大量的從國外輸人二級毒品,最後│ │ │ │ │在海關被緝毒犬查獲。 │ │ │ │ │這樣的行為,不管在哪一個政黨都不是可以被接受的行為,也不應該被包庇。就是│ │ │ │ │因為時代力量裡面還有有良知的人,所以才會請我幫忙踢爆這個訊息。 │ │ │ │ │很遺憾這個粉絲團選擇這樣攻擊我。 │ │ │ │ │最後,柯一正曾說,黃國昌對於毒品問題的主張,「希望製造、販賣的要重罰,但│ │ │ │ │要幫助吸毒的人恢復健康,能夠正常地生活」這就是國外毒品除罪化的定義。我實│ │ │ │ │在不知道我抹黑了什麼。 │ ├──┼─────┼──────┼────────────────────────────────────┤ │ 6 │107.04.15 │被告臉書專頁│1.不是持有,而是進口輸入二級毒品耶!黨部對這樣的員工,是否該更積極的處理│ │ │ │貼文留言 │ ? │ │ │ │ │2.對於進口毒品,不管我是不是桃園的議員,我都會積極監督 │ ├──┼─────┼──────┼────────────────────────────────────┤ │ 7 │107.04.15 │被告臉書專頁│1.我敢說這樣的話,就是有很完整的證據 │ │ │ │貼文留言 │2.張貼時代力量涉毒黨工遭爆,真實身分曝光新聞 │ │ │ │ │3.這位黨工姓林,目前年紀約36歲,10多年前就曾與擔任時力立委丙○○擔任理事│ │ │ │ │ 長的「台灣獨立音樂協會」理事 │ │ │ │ │4.這我手中有名單,為了保護黨工姓名,暫時不公開 │ │ │ │ │5.他是涉嫌運輸跟販賣,不是施用 │ │ │ │ │6.針對運輸毒品的行為,我覺得本來就該譴責 │ ├──┼─────┼──────┼────────────────────────────────────┤ │ 8 │107.04.15 │被告臉書專頁│1.36歲林姓男子目前透過網路,向國外的賣家訂購重量約4公克的100張毒郵票、20│ │ │ │貼文留言 │ 多公克毒蘑菇,但毒品郵寄來台進入海關檢驗時,海關緝毒犬聞出該包裹「怪怪│ │ │ │ │ 的」;海關人員研判包裹內為毒品並通報,海山分局與基隆憲兵隊組成專案小組│ │ │ │ │ ,根據收貨人地址,在上月27日晚上前往台北市忠孝西路的林男住處逮人 │ │ │ │ │2.我3/28就知道了,一直在看時力是否有積極處理 │ │ │ │ │3.他是輸入毒品 │ │ │ │ │4.如果有,還用身邊的粉絲團來護航,這真的很可惡 │ ├──┼─────┼──────┼────────────────────────────────────┤ │ 9 │107.04.16 │被告臉書專頁│「黨工涉毒,應該下封口令、欺騙媒體嗎?」今年3 月27日,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 │ │ │ │林姓黨工遭警方查獲,持有價值數十萬的二級迷幻類毒品「毒郵票」,隔天,我接│ │ │ │ │到時代力量的黨工爆料指出,時代力量不但沒有積極處理這個事件,還快速切割這│ │ │ │ │個黨工,要求他們封口,不准對外談論這件事情。 │ │ │ │ │擔心影響選情,黨內要求該黨工退出群組、刪除跟時代力量相關的照片,並對全體│ │ │ │ │下封口令,要求黨工、議員參選人,禁止對此事件公開發言,甚至讓這個跟主委關│ │ │ │ │係匪淺的黨工留職停薪,爆料黨工告知:「我對於黨這樣的處理方式,實在無法認│ │ │ │ │同。」 │ │ │ │ │過去兩週,陸續有週刊、報社記者獲知此事,主動向時代力量查證,對方完全否認│ │ │ │ │有這樣的狀況,選擇隱匿事實,有記者私下詢問警方時,對方更表明是立委助理身│ │ │ │ │份不敢回應,完全感受到政治上的壓力。 │ │ │ │ │作為一個第三勢力政黨,我當然擔心爆料出來後會傷害到自己,讓大家覺得第三勢│ │ │ │ │力在內鬥,但時代力量第三勢力的最大代表,面對毒品濫用問題應該積極處理,而│ │ │ │ │非欺騙媒體、對外否認、對內下封口令,淪為過去他們批評的黑箱政黨。 │ │ │ │ │因此,思考了很多天,我決定勇敢把事情說出來。 │ │ │ │ │對此,時代力量在昨天早上的第一時間,還在媒體群組表示「不清楚」,直到我準│ │ │ │ │備開記者會前,才不得不坦承有發生這件事情。但回應卻是,丙○○跟黨工不熟,│ │ │ │ │並非直屬助理,發生地點與時代力量無關,反評我抹黑造謠,但未就封口、切割的│ │ │ │ │處理方式說明。事實上,該名黨工十年前就曾擔任丙○○擔任理事長的「台灣獨立│ │ │ │ │音樂協會」理事,與丙○○認識很久,也是屬於玩音樂的族群。這次被警方指控,│ │ │ │ │從海外進口大量的二級毒品毒郵票、迷幻蘑菇,因為一般人不會持有那麼多毒品,│ │ │ │ │被懷疑不只是持有,還可能是運輸販賣。 │ │ │ │ │毒品販運問題,我難道不該重視嗎? │ │ │ │ │台灣近年毒品濫用嚴重,國、高中校園毒品氾濫,台灣除了要思考如何協助毒品成│ │ │ │ │癮者恢復健康、正常生活外,對於運輸、販賣毒品的獲益者,也應該更積極的思考│ │ │ │ │處理方式。 │ │ │ │ │我認為,毒品問題沒有容忍跟妥協的空間,時代力量作為一個在國會有席次的政黨│ │ │ │ │,在面對黨工涉入毒品問題時應該負起責任,主動積極、溝通透明的處理相關問題│ │ │ │ │,而不是刪除群組、封口同仁、禁止討論、不斷撒謊,才不會辜負年輕人對第三勢│ │ │ │ │力的期待。 │ │ │ │ │我堅持說真話,所有攻擊與批評,我欣然接受。 │ ├──┼─────┼──────┼────────────────────────────────────┤ │ 10 │107.04.16 │被告臉書專頁│1.爆料黨工告知:「我對於黨這樣的處理方式,實在無法認同。」黨內都還有這種│ │ │ │貼文留言 │ 聲音,不知道外面的鄉民在瞎起鬨什麼? │ │ │ │ │2.黨工涉毒,就算在家裡也不能說無關,這明顯是推卸責任 │ │ │ │ │3.私下對記者,記者圈都知道 │ ├──┼─────┼──────┼────────────────────────────────────┤ │ 11 │107.04.16 │被告臉書專頁│1.他所說的團體,就是他自己的團體,不耍再推了啦!最後會很難看 │ │ │ │貼文留言 │2.張貼原告照片,並聲稱毒品是在島嶼剛剛好的辦公室,可是島嶼剛剛好又是誰呢│ │ │ │ │ ?為什麼事發之後把影片都刪掉? │ ├──┼─────┼──────┼────────────────────────────────────┤ │ 12 │107.04.17 │被告臉書專頁│(1)同溫層可以罵我,也可以認為我說的並不嚴重,但時力在基層早已重傷。 │ │ │ │貼文留言 │(2)媒體詢問,當然可以回應「靜待司法調查」,如果回應「不清楚」「沒有」,就│ │ │ │ │ 是撒謊。 │ │ │ │ │(3)使用、販運,是完全不同等級的事情。 │ │ │ │ │(4)非常確定。從海外運輸二級毒品,家裡也持有二級毒品。 │ │ │ │ │(5)爆料黨工不敢直接跟記者說,怕被清算,所以只能透過我。我覺得從政就是要直│ │ │ │ │ ,拐彎抹角就變成政客了。我講的話,我負責,我也願意負責。 │ ├──┼─────┼──────┼────────────────────────────────────┤ │ 13 │107.04.17 │被告臉書專頁│本來沒有要說的,但既然要談公開透明,那我就應該把知道的告訴各位,就算被批│ │ │ │ │評也該說真話,這是我從政的原則。 │ │ │ │ │「並非直屬肋理」、「只是黨部小助理」、「跟時代力量無關」,這是Freddy事後│ │ │ │ │對媒體的說詞,但幫這個小黨工脫罪、掩飾對時代力量其實是很重要的,甚至要對│ │ │ │ │內下封口令、甚至不斷撒謊、攻擊我抹黑,為什麼要如此慎重地處理呢? │ │ │ │ │昨天,我踢爆Freddy至少認識他15年。 │ │ │ │ │今天,既然Freddy還是選擇欺編記者、隱瞞真相、把覺青當白痴,我就來談談這個│ │ │ │ │「小黨工」跟時代力量的密切關係。 │ │ │ │ │2015年1月25日,是時代力量的成立大會。 │ │ │ │ │當天,時代力量的發起人,有誰呢?記者們應該早就把當天的採訪通知丟掉了,但│ │ │ │ │是,網路上還留有照片。 │ │ │ │ │時代力量的發起人名單,包含:「Freddy」丙○○、林峰正、林世煜、曾威凱、邱│ │ │ │ │顯智、胡博硯、郭少宗、吳逸駿、林郁容、葉湘怡、劉笙彙和Shawshank Lim。 │ │ │ │ │有沒有覺得其中有個名字很熟悉? │ │ │ │ │是的,這個林姓黨工其實是時代力量發起人。 │ │ │ │ │時代力量,在很久以前就修改了維基百科內容,還好維基百科會紀錄每一次的修改│ │ │ │ │更動,所以發起人名單全部都還在網路上留有紀錄。時代力量很害怕,若創黨發起│ │ │ │ │人涉毒公諸於世,年底就不用選舉了。 │ │ │ │ │也因此,這件事發生以來,時代力量高層一直嘗試掩飾、欺騙記者,以「並非直屬│ │ │ │ │助理」、「只是黨部小助理」、「跟時代力量無關」來唐塞,試圖掩蓋Freddy與涉│ │ │ │ │案黨工相識已久事實。 │ │ │ │ │但是,紙終究包不住火,網路紀錄也不會消失。 │ │ │ │ │我在第一天時就說過,涉毒並不是重點,而是一個政黨面對問題、面對自己的成員│ │ │ │ │、甚至是創黨高層涉毒的態度,是切割?黑箱?還是公開透明、正面面對。 │ │ │ │ │今晚,我們不談案情,我們也沒有要批評時代力量在藥物議題上的立場,這部分綠│ │ │ │ │黨願意找機會跟時代力量當面討論。 │ │ │ │ │但作為一個政黨,時代力量的行事與決策應受公評。 │ │ │ │ │今天涉毒是發起人又兼黨工的時候,是第一時間對外試圖掩飾、欺騙、對內下封口│ │ │ │ │令,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嗎?如果時代力量長期以來用這麼高的道德標準來批評別人│ │ │ │ │,又為何能用如此低的道德標準要求自己? │ │ │ │ │相信社會自有公評,也歡迎鄉民批評指教。 │ ├──┼─────┼──────┼────────────────────────────────────┤ │ 14 │107.04.17 │被告臉書專頁│1.媒體詢問,當然可以回應「靜待司法調查」,如果回應「不清楚」、「沒有」,│ │ │ │貼文留言 │ 就是說謊 │ │ │ │ │2.使用、販運,是完全不同等級的事情 │ │ │ │ │3.非常確定,從海外運輸二級毒品,家裡持有二級毒品 │ │ │ │ │4.張貼原告照片網址,並指出原告為照片中右二 │ ├──┼─────┼──────┼────────────────────────────────────┤ │ 15 │107.04.20 │被告臉書專頁│時力支持者,包含不禮貌鄉民團,從我踢爆時代力量發起人涉入毒品案件後,就不│ │ │ │ │斷網路霸凌,好像一起罵就可以的壯膽,不會影響到時代力量在基層的選情。 │ │ │ │ │「綠黨不會比較多票啦!」是他們最常說的一句話,但其實這件事情跟綠黨的選舉│ │ │ │ │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們的年輕選票早就被時代力量拿走許多,但時代力量面對事情│ │ │ │ │的態度,跟後續的處理,確實已經讓這個黨受到重傷。 │ │ │ │ │明明有這件事,面對媒體的詢問卻用「不清楚」欺騙,明明我事發前後多次私下、│ │ │ │ │公開提醒時力,黨工有運販毒品的行為,時代力量不處理就是不處理,選擇包庇到│ │ │ │ │最後一刻,然後反嗆我抹黑他們。 │ │ │ │ │「請問Freddy,我有沒有先提醒你?」 │ │ │ │ │如果我真的是見獵心喜,那為什麼不第一時間就爆料,甚至開記者會的時候還保護│ │ │ │ │黨工的身分,沒有主動把名字說出來。如果我真的見獵心喜,為什麼我沒有把你們│ │ │ │ │最怕的事情講出來? │ │ │ │ │同樣在草創時期,民進黨也曾經基層黨幹部涉賭的案件,民進黨在第一時間就承認│ │ │ │ │、道歉,甚至拉高層級的向全體國民道歉。 │ │ │ │ │「為什麼不道個歉就好?」 │ │ │ │ │明明驗毒結果根本還沒有完全出爐,卻敢大聲背書「沒有毒品反應」,明明毒郵票│ │ │ │ │就是寄到該黨工所屬的團體,而迷幻蘑菇是另外發現,事證相當明確,時代力量卻│ │ │ │ │選擇幫忙迴避責任,難道不怕後續被燒到嗎? │ │ │ │ │在同溫層取暖,甚至一起罵人,確實是可以有很安心的感覺,但這幾天,我實際走│ │ │ │ │入基層,卻是罵聲不斷,我不敢說鄉民是反指標,但時代力量其實傷得很嚴重。 │ │ │ │ │年輕鄉民或許不會改變支持,但地方議員選舉很難單靠年輕選票當選,年輕選票的│ │ │ │ │投票率很低,我們還需要疼惜年輕人的中老年選票,去影響穩固的樁腳結構。而這│ │ │ │ │些中老年人,可以接受時代力量面對毒品問題這樣的態度嗎? │ │ │ │ │做為一個青年從政的先行者。已經在基層努力好幾年的民意代表,我懇切的建議支│ │ │ │ │持時代力量的年輕人,好好的想想這件事情,去思考各種面向的影響,因為只有你│ │ │ │ │們,才能決定這個政黨面對問題的態度。也只有你們,才能決定今年年底,這個政│ │ │ │ │黨可不可能在議會拿下足夠席次,有機會影響基層政治。 │ └──┴─────┴──────┴────────────────────────────────────┘ 附件 ┌─────────────────────────────┐ │ 道歉啟事 │ │本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4 月間以不實言論,公開於新聞媒體、│ │記者會、個人臉書專頁談論時代力量黨工乙○○自海外運輸毒品、│ │持有與販賣大量毒品之行為,本人上述言論並無任何根據。本人對│ │嚴重侵害乙○○名譽權乙事深感抱歉與懊悔,特登報對乙○○表示│ │道歉之意,並保證爾後不會再有類似之行為,否則願接受法律之制│ │裁。 │ │ │ │此致 乙○○ │ │ │ │ 道歉人 桃園市議員甲○○ │ └─────────────────────────────┘ 然後,在另一邊(更早之前):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原  告:王浩宇  被  告:詹江村、游禎敏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2 人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拜訪原告於桃園市某處之議員服務處,被 告游禎敏明知當時現場正透過臉書「我是中壢人」及被告詹江村專頁等可供不特定多數人 共見共聞之公開粉專直播,卻仍基於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於直播中稱其與原告是閨密, 某日欲介紹女友給原告,原告告知被告游禎敏其有喜歡的男助理,希望這個男助理可當選 議員(下稱系爭言論);被告詹江村於一旁附和,並於直播中公開貼文:「游(即被告游 禎敏)表示一直以來都是王(即原告)的閨蜜,原先要介紹女朋友給王,王表示已經有對 象了,是自己辦公室內的男助理。男助理也有參與9 合1 選舉議員,王還拜託游幫忙尋找 競選辦公室。」(下稱系爭貼文)。被告上開不實指摘嗣經中國時報記者以新聞標題「王 浩宇陷『桃色紛爭』急聲明澄清」發佈網路新聞,旋即遭各家網路媒體轉發,使原告之名 譽權受損。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為訴之聲明: (一)被告詹江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游禎敏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詹江村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0日內,在臉書網站之被告詹江村臉書帳號及臉書專頁 塗鴉牆刊登道歉啟事連續30日,閱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 二、被告詹江村係以:被告2 人於108 年5 月27日至原告服務處時,伊聽聞被告游禎敏陳 述系爭言論後,立即詢問被告游禎敏:「你今天來這邊是不是在造謠,還是跟他真的是好 朋友」。被告游禎敏當場說是原告親口說的。且原告已曾於97年10月22日,在可供不特定 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公開論壇PTT 上使用其帳號發文稱其願讓大眾知悉其有同性傾向一事。 又原告為民意代表屬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程 度之退讓。況「同性戀」為中性名詞並無貶義,且原告長年以來支持同性婚姻平權,當無 可能認為被稱為同性戀即係受羞辱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游禎敏則以:伊係原告死忠支持者,因時常向原告提出市政建議而熟識,伊曾於 電話中表示要介紹女朋友給原告,原告表示已有心儀對象,但可能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伊即開玩笑詢問原告是否為同志身分,原告當下亦未否認。且原告為政治人物,應以最大 容忍度接受大眾檢視,伊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為同性戀,則系爭言論即在合理評論原則 之保障範圍內,難認有不法性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被告2 人於上開時、地分別公開發表系爭言論及系爭貼文等事實, 有原告提出之影片光碟及譯文、被告詹江村108 年5 月27日臉書貼文截圖、108 年6 月4 日中國時報記者報導截圖等影本在卷可稽,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次查,原告身分為桃園市議員,此為桃園地區市民所週知之事實,故原告為公眾人物 此節,固值認定。惟每個人之性傾向內容係屬極端個人私密之事項,與公眾事務難認必有 相當之關聯性,是評斷某公眾人物之性傾向乙事,除非有相當之必要性,否則無從認為可 與「公眾人物因公益之故,應受大眾檢視其言行」此民主之要求當然產生聯結。亦即,若 評斷某公眾人物之極端個人私密事項,卻與公益無從聯結,又發生此評斷有損該公眾人物 名譽之結果時,此評斷行為仍可能具備不法性。是被告以原告為公眾人物,故被告所為即 無不法性之辯解,本院認為尚無足採。 六、又查,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且言論自由有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 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則旨 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 。是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兩者保障之平衡。基此,本院認為系爭言論及系爭貼文 ,雖俱屬被告言論之內容,而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然此保障之程度,只能及於個人言論 之自由,而不能及於個人有以言論「損害他人」之自由。每個人之性傾向係屬於私密事項 ,除非有非常必要之理由,不能認為與公益有關,此即使原告之身分為桃園市議員亦同, 前已述及,而被告又不能提出有何非常必要之理由,其可公開評論原告之性傾向,故判斷 被告之系爭言論與系爭貼文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自不能認為有礙被告之言論自由,此先 敘明。 七、茲本件所應續為審究者,即為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與系爭貼文,是否已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而有不法性。首按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 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是所謂名譽權受損,尚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標 準判定。再查,「同性戀」一詞為性傾向之描述,屬中性詞彙,且同性性傾向在現代多元 開放社會中,已可獲得相當認同與支持,是同性戀於現今社會價值判斷中,已非貶抑之詞 。同性戀之行為基於男女平權之觀念及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第7 條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之 保障,亦不應受到譴責、非難及歧視,此於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中業有揭明。是若指 稱他人為同性戀可認為符合法律上名譽權受損之要件者,無異迂迴產生法律支持同性戀為 貶抑之詞之結果,形同法律公然對同性戀為歧視之態度,此不合於全體法秩序中,對於同 性性傾向者不得為不平等對待之原則甚明。是故,被告以系爭言論及系爭貼文,公開指稱 原告為同性戀此行為,本院認依客觀標準而言,不能認為可致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因此受 到貶損,已甚明確。亦即,系爭言論及系爭貼文,即使內容非屬真正,亦未致原告之名譽 權受到損害。原告之名譽權既無損害結果,則被告公開系爭言論及系爭貼文之行為,即難 認有何不法性可言,亦可認定無誤。 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上開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須以行為人 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要件。本件被告所為之行為,不能認為已致原告之名譽權受到損害,故其行為不具 不法性等情,既經認定如前,則原告仍依上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2 人為非財產上損害之 賠償並請求被告詹江村以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之方式道歉,即屬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九、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詹江村、游禎敏應各給付2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被告詹江村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0 日內,在臉書網站之被告詹江村臉書帳號及詹江村臉書專頁塗鴉牆刊登道歉啟事連續30日 ,閱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 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所以說,到處言行不當、藉權勢亂來,毫無風範可言 只想質問,到底為何當初會讓他選上桃園市議員呢?早些時候讓他下台,從批踢踢的討論 中銷聲匿跡好了吧! 看到只會覺得厭煩……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37.146.15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91533406.A.FCF.html

06/07 20:38, 4年前 , 1F
議員夠極端就好選啊
06/07 20:38, 1F

06/07 20:38, 4年前 , 2F
柯韓粉趕快叫黨部發動罷免,想看辣雞啄辣雞
06/07 20:38, 2F

06/07 20:40, 4年前 , 3F
有偏激粉當然也有偏激議員阿 其實蠻正常
06/07 20:40, 3F

06/07 20:41, 4年前 , 4F
苗栗那堆奇耙議員不也是
06/07 20:41, 4F

06/07 20:50, 4年前 , 5F
中國國民黨跟民眾黨趕快去罷! 加油!
06/07 20:50, 5F

06/07 22:00, 4年前 , 6F
太長
06/07 22:00,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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