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批踢踢造謠3日落網!「這個是吳宗憲嗎」影射是陳菊隨扈 刑事局逮人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地獄山貓)時間4年前 (2019/07/28 10:42), 4年前編輯推噓0(115)
留言7則, 3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07/28 09:10,
痾 交付審判不是這樣用的喔,如果簡易庭法
07/28 09:10

07/28 09:10,
官認為無罪會轉換成通常審判程序,不用擔
07/28 09:10

07/28 09:10,
07/28 09:10
這是哪裡來的法律系高材生? 《人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不是你【檢調機關】"想騙一般人不懂法律"蒙起頭直接送簡易庭 http://www.law110.com.tw/SEO/SEO_166.html?Topage=11 王友正 (王友正律師) 105-05-07 01:08 您是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呢?還是收到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呢? 如果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您可以將您的答辯理由提出到法院, 「請求開庭審理」, 如果是法院的簡易判決,則表示一審已經判決, 您必須要在收到判決書時起10內提出上訴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7 20:16 也請您注意,簡易判決處刑在原則上並不開庭,而且判決時間相當迅速, 有時一兩個禮拜後就會判決, 如果您認為「有再與檢察官爭執的必要盡速擬定書狀, 「法院才會認為」有另外開庭審理之必要※ 引述《askingts (地獄山貓)》之銘言: : ※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銘言: : : 批踢踢造謠3日落網!「這個是吳宗憲嗎」影射是陳菊隨扈 刑事局逮人 : : 日前有網友在社群網站上張貼總統府祕書長陳菊擔任高雄市長時的勘災照片,並指出陳菊 : : 後方的一名隨扈,就是此次國安局私菸案的主角吳宗憲,影射2人疑似有特殊關係。刑事 : : 局也在2天後找到這名造謠的網友,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花蓮地院裁處。 : : 7月24日,有民眾在PTT上發表前高雄市長陳菊與近期走私香菸案的國安局少校吳宗憲曾一 : : 起同框的新聞,影射雙方有政治特殊關係;雖然當天就有網友直接更正該消息內容,指出 : : 站在陳菊身旁的男子,並非該名國安局吳姓少校,而是前市議員藍健菖,不過該篇假消息 : : 已經遭大量轉載、報導。陳菊也認為造謠影響政府公信力、公共秩序,在臉書上發表聲明 : : 要求道歉,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 : 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主動追查假消息來源,發現是1名住在花蓮的陳姓民眾,在網 : : 路上看到2010年前高雄市長勘查水災的影片,誤植影片陪同人員截圖為國安局少校吳宗憲 : : ,且未經詳查證即於PTT發文造成爭議訊息散布,影響社會秩序。 : : 刑事局也在26日發文通知該名網友到案,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 : 涉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函請花蓮縣警局依法送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 : : 庭裁處,並呼籲國人在刊登任何重大訊息及轉貼來路不明的文章前,必須先查證內容再發 : 有加個疑問句 就如同資進黨律師-黃帝穎所講的: : 「是否觸法 在法律上還很有爭議。」 : 逕交簡易庭判決 等於自承有罪 願意被判刑度 : 那位ptt鄉民如果有種的一點 就應該聲請交付審判 : 走正常司法程序 讓判決書出來 : 看加了疑問句 是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還是真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 : 好你個資進黨 現在在玩「警察國家」就是了?! : 這種根本不會被判有罪的東西 網路上講個話 只是假設一下 就輒動得咎觸法 : 假設一下不行膩? 這樣就算散佈造謠咧 他後面還有加個疑問句 : 那新聞台那些政論節目 每天下一堆標題 後面加一堆問號 怎麼不敢去抓? : 欺負一般人沒有法務 政論節目電視台有法務 是不是? : : 表,以免觸法。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727/1499795.htm : : 唉唉 沒意外應該是__粉幹的 這社會真的不缺造謠生事的人 : : 明明政府都已經下令究責無上限 為啥還有人亂放消息來扯後腿呢 : : 台灣就是這樣對立才會越來越嚴重 希望政黑鄉民看完新聞要引以為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69.11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64281744.A.E7C.html ※ 編輯: askingts (114.69.111.66 日本), 07/28/2019 10:44:33

07/28 10:51, 4年前 , 1F
你可以先去估狗"交付審判"的意思嗎?大師
07/28 10:51, 1F

07/28 10:54, 4年前 , 2F
一開始是簡易案件一定會無罪嗎?你不是提到
07/28 10:54, 2F

07/28 10:54, 4年前 , 3F
可以抗辯嗎??
07/28 10:54, 3F

07/28 10:55, 4年前 , 4F
修正 一定會是有罪
07/28 10:55, 4F

07/28 10:57, 4年前 , 5F
交付審判是告訴人聲請欸== 被告怎麼會去
07/28 10:57, 5F

07/28 10:57, 4年前 , 6F
聲請交付審判,搞笑嗎
07/28 10:57, 6F

07/28 12:49, 4年前 , 7F
.....
07/28 12:49, 7F
文章代碼(AID): #1TFGkGvy (HatePolitic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TFGkGvy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