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為甚麼會提選舉無效??已回收
為甚麼丁守中會提選舉無效?
其實有問題的並不是中選會講的
公職人員選罷法57條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這條其實有很大的問題,也就是說我這個投開票所假設只有十個人可以投票
那麼請問在下午四點前我是否可以開票?
依照原文,沒錯只要投票完畢就可以開了,可是全國的投票時間是下午四點
結束,那麼出現一個問題,如果提前發布結果就違反五十三條政黨及任何人
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但是根據57條投票確實已經完畢了
這就會出現美國大選最常見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午夜投票,美國新罕布夏州
有三個地方會在選舉中如美國總統大選,會在半夜就投完票立刻開票,
這些地方有的只有四個人,有的只有三十幾個,但是這三個小地方,卻是美
國總統大選最重要的地方,不是因為這幾票可以得到多少選舉人票。
而是這些地方開完票之後,接下來到早上八點為止所有的新聞媒體因為沒有
其他新聞可以報,誰在這些地方獲勝所有的媒體都會在瘋狂報導誰哪位候選人
領先,上次大選川普就領先七票,在前兩次歐巴馬都在這個地方取勝
影響前面說了,57條在這次選舉本身其實沒有問題,那麼問題在哪邊?
第一
選罷法19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
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依照這一條,也就是必須在四點前進入投票所,否則依法是不准進入的,既然
你沒進入當然就不准投票了,問題如果我抵達並且想要投票但是投票所太小人
太多讓我排到馬路上怎麼辦
依照歷次中選會的做法,就是視作投票所的延伸,當作你已經進入投票所,自
然可以投票了,那麼搭配57條,就沒有邊開票邊投票的問題,因為你還沒投完
怎麼開票呢?所以問題是出在下面
第二
選罷法53條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
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
,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選罷法65條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
器材進入投票所。
面這兩條綜合前面講的就是丁守中打的方向,現在每個人都有手機,上網路看
即時開票結果很正常,但是還沒確定公告前,你票怎麼開都沒用,三山韓國瑜
贏就是贏喔?也就是在還沒公告前這只是一項即時大型的民意調查,你看了或
是有人拿到你面前告訴你韓國瑜贏了三山,其實是違反選罷法53條的,也就是
當你進入到投票所就是進入一個資訊封閉空間,確保你不受外界干擾
但是問題在於,手機的發達每個人都可以在手機上面看到即時開票報導,而你
又在排隊,按照最前面的來看起已經算是在投票所內是不可以攜帶和使用手機
的,但是實際上你又並不在投票所內又沒人來收當然是各看各的,因此違反選
罷法的地方就跑出來了,中選會延長投票時間又沒有禁止大家玩手機致使影響
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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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記得離島有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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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講的市選舉人名冊上面名字都投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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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個法要修,只是就目前來看很可能算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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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過問題了,只是沒有這次那麼離譜,長達三個小時,也就是多選了進一半的時間
※ 編輯: mshuang (220.132.145.162), 11/26/2018 1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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