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5/23 13:38), 編輯推噓18(1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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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1.轉錄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https://goo.gl/HcwYLY 2.轉錄來源︰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檢署網站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4.附註、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會侵犯隱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155.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27053881.A.F9E.htmlYumingHuang:轉錄至看板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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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撿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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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1, , 2F
垃圾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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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7, , 3F
所以北檢真的這樣幹哦?連公文都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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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50, , 4F
還真敢說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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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50, , 5F
放心啦,吱障會認為這是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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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57, , 6F
北檢 和 綠檢 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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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00, , 7F
三、接受約談之性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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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邀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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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00, , 9F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電話或口頭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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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00, , 10F
請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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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同,惟若調查機關未改以被告身分詢問,調查機關可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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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律師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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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03, , 13F
地檢署沒約談這種東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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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12, , 14F
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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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可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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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通知應該是調查機關,非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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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17, , 17F
有陳師孟大監委在後面盯著 檢察官很會看風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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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24, , 18F
證人都感支持了你們在哭么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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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24, , 19F
超無言,之前還宣導說檢察官不會打電話,要留心是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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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24, , 20F
騙..然後現在證實你他媽真的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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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25, , 21F
白色恐怖整人會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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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26, , 22F
證人感謝支持他們打電話給更多整人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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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28, , 23F
垃圾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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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38, , 24F
拎北撿便宜的啦 咬我啊
05/23 14:38, 24F

05/23 14:39, , 25F
原來台大遴選委員都有神通 可以預知要被傳喚 先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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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39, , 26F
給檢察官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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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41, , 27F
所以北檢自己承認違法刑事訴訟法囉
05/23 14:41, 27F

05/23 14:47, , 28F
DPP到底下限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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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4:50, , 29F
垃圾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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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12, , 30F
說好的檢察官不會親自打電話呢,你這樣我怎麼跟長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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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12, , 31F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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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32, , 32F
好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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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5:52, , 33F
奇怪了DPP為何不能這樣做? 給個answer謝謝
05/23 15:52, 33F

05/23 15:53, , 34F
不然去告檢察官呀 嘻嘻
05/23 15:53, 34F

05/23 16:14, , 35F
愛搞就讓吱吱去搞吧 報應很快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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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16, , 36F
柯保重 吱吱真是豬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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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28, , 37F
DPP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又一血淋淋的實例,台大因實務
05/23 16:28, 37F

05/23 16:28, , 38F
狀況先核可之後補產學契約判定違法兼職,檢察官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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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28, , 39F
傳票打電話給證人叫做為證人好,嘆為觀止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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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54, , 40F
說別人違法結果找不到法條說不出違了什麼法 倒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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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6:54, , 41F
一直幹違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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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7:31, , 42F
哈哈 管OO
05/23 17:31, 42F
文章代碼(AID): #1R1Fuv-U (HatePolitics)
文章代碼(AID): #1R1Fuv-U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