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0/01 22:55), 編輯推噓44(46247)
留言95則, 3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 (看更多)
關於版主昨日(9/30)公告的這個「近期訟棍出沒本版,對版友頻頻興訟」議題, 其實在上個月前就有律師投書蘋果日報文章說明此現象,當時好像八卦版有轉錄並引起部 分網友討論,但本版卻似乎沒人注意到這篇文章。 轉貼該篇文章給版友參考: 蘋果日報: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 網址:https://goo.gl/efjj2r 2017年08月31日09:00 李奇/執業律師 (以下所述案情業已偵查終結,並經當事人授權同意適當改編情節於本文。) 幾個月前,一名久未連絡的友人突然聯絡筆者,告知筆者他被告了,想詢問筆者應該如何 處理;被告的罪名是妨礙名譽。因為友人是一位個性溫和的好好先生,筆者馬上直覺本案 的案情可能並不單純。 詳問之下,才知道原來友人是在國立台灣大學的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系統 (BBS, Bulletin Board System)的某個政治討論區中,與網友進行討論時,不慎被某 位網友的過激言詞挑釁,使用了「一句」較為不當的言詞反擊,因此遭該名網友以友人涉 犯公然侮辱罪嫌提告。 然經筆者與友人後續明查暗訪發現,該名提告網友係居住於中部,正職應該是名保險公司 的理賠專員(因此也似乎略懂法律的皮毛),並且似乎「兼職告人」:專門以網路IP位 置鎖定居住北部及南部(甚至是東部)之網友,先刻意以激烈、具針對性的言詞挑釁,待 網友中計以言詞反擊後,再迅速至警局提起妨礙名譽之相關刑事告訴。 並且由於該名網友係於中部之警局提告,因此迫使居住於其他地區之網友、即如筆者之友 人必須專程至該中部、該受理告訴之警局接受訊問製作筆錄;據傳聞,已有高達數十名網 友於接到警方傳票後,為避免後續之交通來往不便、時間的浪費及訴訟之麻煩與壓力,即 以新台幣萬元上下之金額,與該名網友和解、使其得撤回告訴(蓋妨礙名譽罪章係屬於告 訴乃論之罪)。 知道是這種情況、並且檢視友人之相關討論串內容後,筆者馬上告訴友人:「你的留言內 容看起來應該是不會成罪。可以不需要讓這種人得逞,只是你就要麻煩一點,我看至少要 跑兩趟中部。」剛好友人的工作時間較為彈性,因此就接受筆者的建議,於三個月內兩度 前往中部,一次於警局製作筆錄,一次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陳述案發之經過與事實 ,最終很快的就獲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迅速給予友人不起訴的原因相當簡單,重點即為:該名告訴人之PTT代號(ID)以 及暱稱,尚未普遍化至社會一般人眾所周知或耳熟能詳之程度,是在該PTT網路論壇會員 均不知該名告訴人之真實身分下,無從認為該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有受任何之損害。(用 PTT鄉民一點的白話文翻譯就是:本案從網路上之旁觀者看起來,就是單純的一個ID在罵 另一個ID,「被罵的ID本身也不是甚麼網路上的咖」,所以其他人根本無從得知被罵ID者 的真實身分為何。既然如此,該名告訴人的社會名譽客觀上自然無從被侵害,而只是告訴 人個人的主觀感受不悅而已。) 然,由本件上述筆者友人之個案可知以下事實及問題: (一)網路雖然是個匿名社會,但是每個人對於其在網路上之言論仍然需要負擔應該負的 法律責任,因此絕對不可以認為網路匿名即可胡亂發言罵人。(蓋如果友人於本案中,罵 到的是知名的部落客或網紅、甚至是網路賣家,一般旁觀的網路使用者可藉由ID或暱稱即 連結到真實世界的本人為何人時,那麼本案的結果即有非常大的可能性會是不同的。) (二)筆者的母校,國立台灣大學的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討論區,已經被某些不肖人士 濫用,成為網路訟棍釣魚、獲取不當利益的溫床: 這些不肖人士所倚仗的,就是一般善良網友不願浪費寶貴時間走法律程序(不只是遠距離 的交通時間成本而已,做筆錄、等庭、開庭的時間也是很折騰人的),同時也不想惹上麻 煩、甚至有可能因此背負妨礙名譽前科的壓力;是故該等不肖人士得藉此「以刑逼民」, 獲取善良網友之高額和解金。 此等狀況,想必並非國立台灣大學以非營利之學術性質,期許在網際網路上建立起一個快 速、即時、平等、免費,開放且自由的言論空間之目的所樂見、並且能夠被容許的。是筆 者特為本文,揭開這醜陋的訟棍溫床,也期待台大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站方辛苦的工作 人員,能夠更積極的解決此等狀況(例如:定期公告職業訟棍之ID或暱稱,或者多多呼籲 使用者注意有此等訟棍之潛伏、釣魚狀況,並且公告渠等之惡質手法以及教導使用者遇到 該等訟棍提告時,正確的處理方式等等) 網路上的名譽權當然該受保護,但是絕對不該是讓有心人士拿來濫用,成為獲取不當利益 的工具! --- 最後,先承認文章中的「我朋友」就是小弟本人。雖然我有幸於律師友人之協助下獲得不 起訴處分,但仍深深不齒這位仁兄的濫訴行為。 如果大家真的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想要知道這位告我的訟棍究竟是誰,煩請推文;超過20 推本人明日就公告我的這份不起訴處分書(會遮蔽部分資訊),內容即包括這名訟棍的ID, 讓版友們可以作為預防與借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92.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06869753.A.A40.html

10/01 22:59, , 1F
被人告,不是可以叫對方來你的居住地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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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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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0, , 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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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3, , 4F
犯罪的行為地和結果地都可以開庭,提告人就是在結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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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3, , 5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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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是可以申請叫對方過來?因之前看一篇網路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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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4, , 7F
不行,我朋友告訴我「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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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主報警之後提告,結果詐騙者直接申請在他的居住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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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5, , 9F
」第三條有規定還是要在提告地點開庭,因為當地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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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5, , 10F
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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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5, , 11F
變成苦主得跑遠處去開庭....最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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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7, , 12F
請大家多小心 高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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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8, , 13F
推,多暸解法律常識總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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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8, , 14F
再推!想看不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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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09, , 15F
那,覺得對方告不贏,不能讓對方賠薪資跟交通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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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11, , 16F
會不會是曾經要告前任版主的某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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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15,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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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W,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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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21, , 19F
好誇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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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27, ,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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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28, , 21F
推,想知道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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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39, , 22F
到底哪些人啊 還是說那些一看就覺得罵得很無厘頭的很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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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40, , 23F
故意挑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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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41, , 24F
例如你要讓中國人抓狂,就說支那人&你們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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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說台灣跟中國兩個國家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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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45, , 26F
一堆虎爛的,被告就是能選擇在被告居住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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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事情是發生在「發生地」,但網路上沒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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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47, , 28F
原告可以申請用視訊的方訊出庭,但這要看檢查官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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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常 被告會被要求去原告地方審,都是太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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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跑去別人臉書造謠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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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沒很死,還是看檢查官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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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常有亂告人前例的,被告的話~~就很容易要跑別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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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不起訴書,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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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些學生寒暑假釣魚,卻希望出庭時在 學校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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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這種當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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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51, , 36F
結論就是 大部份都是在被告的縣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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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部份 太白爛 或是有前科的,就要跑原告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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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52, , 38F
推,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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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PTT曾經有說要告我的~~特別是某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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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是嗆很大還是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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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53, , 41F
但那些在推文亂罵我的,一堆馬上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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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54, , 42F
自己莫名去罵人是穩死的,但現在想釣魚~~幾乎都不起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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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最主要是 馬金集團 最喜歡搞 言論白色恐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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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56, , 45F
但馬英九下台後,司法界根本不鳥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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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57, , 46F
對檢察官來說,這大幅的加重了他們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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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王經驗豐富啊 推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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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金門王,經驗豐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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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是能選擇在被告居住地審」肯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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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興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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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在被告居住地審阿,只是不一定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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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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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被告能選擇原居住地審,但檢調可以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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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非太白目,不然檢調不會這樣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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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只要是法院黑名單,以後想視訊審就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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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珍惜自己的名聲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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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一堆毛,但出過庭就只會有一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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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檢查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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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好幾年前熟悉的ID 動不動就在說想收傳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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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不是你莫名去亂罵人、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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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成功幾乎不可能,大部份都是自知理虧心虛而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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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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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個柯粉要告罵柯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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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有訟棍造謠,說什麼罵人就會被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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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讓人心惶惶,大家一被告就想花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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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檢查官面對一堆訟棍也很煩,一開始也希望大家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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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大家發現硬撐到底(不理虧的話),根本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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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檢調也只好轉頭對付訟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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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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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跟訟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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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被告跑警局,可以選離家近的警局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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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法律等版有很多資源可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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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果沒接觸過這些案子的,其實也不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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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網路罵人的,跟一般的案件的法規又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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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2:04, , 7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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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4:11, , 77F
死魚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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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哥要重出江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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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6:02, , 79F
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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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7:00, , 8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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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8:07, , 81F
死魚被告過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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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8:14, , 82F
台灣法律還不修,只會A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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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8:26, , 83F
筆戰輸了還有警察這種免費小弟把人揪出來 檢察官當免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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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8:26, , 84F
師幫原告 穩賺不賠啊! 應該比照救護車收費機制外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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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8:26, , 85F
成檢察官一律先傳喚原告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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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8:55, , 86F
https://tinyurl.com/y7l4wa8t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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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9:42, , 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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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9:43, , 88F
超過20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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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9:59, , 89F
蠢吱就是欠人告 上次被我告的那一吱看到我都快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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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0:05, , 90F
能夠親眼看到綠腦孬孬的嘴臉就是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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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0:08, , 91F
沒遇過狠角色罷了 不然告人的 自己的資料也外流
10/02 10:08, 91F

10/02 10:09, , 92F
哪天被砍都有可能
10/02 10:09, 92F

10/02 11:01, , 93F
是誰啊?麻煩站內信
10/02 11:01, 93F

10/02 16:39, , 94F
這真的是沒遇過壞人不知道死活
10/02 16:39, 94F

10/12 07:52, , 95F
幫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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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qG7vf0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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