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引渡到中國有何問題?消失
※ 引述《hittler (西斯特)》之銘言:
: 中國依據受害者是中國人將嫌犯引渡中國有何問題
: 不要忘記之前一個在台撞死人的英國人離開台灣
: 台灣還希望引渡他到台灣審判啊
: 今天被詐騙的是大陸人
: 所以把加害者引渡去審飯也是正常的
: 更何況詐騙的報應活該
: 中國法律較嚴格
: 屆中國手給予重懲不失為好事
: 大家在激憤甚麼
: 甚至以後可以考慮和大陸合作煙毒犯送大陸處理
: 美事一樁
補充: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9E%97%E5%85%8B%E7%A9%8E
之前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後續
2014年1月8日倫敦時間,林克穎進行獲捕後的首次引渡庭,在愛丁堡地方法院舉行,林克
穎律師向法官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主張不應引渡林克穎到台,與檢方及法官辯論近2小
時未果,隔日再審。[23]
2014年1月9日倫敦時間,愛丁堡地方法院9日續審林克穎引渡案,法官馬凱弗(Kenneth M
acIver)認定台灣的「領地」地位,但並未宣判,決定29日再繼續審理,討論林克穎在台
灣受審時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必須給予被告公平審判的規定。[24]
2014年5月23日中午12點(倫敦時間)英國皇家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對英商林克穎撞死孝子的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承認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林
克穎的民事判決,提出的金額除了判賠金額外,加計利息,共計約新臺幣908萬元,如果
拖延不賠,將以英國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八,加計利息。也就是說,將來只要三審判決定讞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將成為英國法院判決,可直接在英國對林克穎財產
進行清償行動,因英國是歐盟成員並簽署盧加諾公約(Lugano Convention),所以判決
結果將自動適用於歐盟其他27個會員國,也就是說,林克穎在歐盟的所有財產,必須依法
先賠償。[25]
2014年6月11日10點(倫敦時間)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當日一審宣判,英商林
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到中華民國服刑,全案可上訴。[26]蘇格蘭司法部長Kenny MacAskill
(英語:Kenny MacAskill)批准引渡林克穎回臺服刑後[27],8月14日,林克穎提出上訴
,法務部及外交部將持續透過台灣駐英代表處,透過法律程序引渡林回台服刑。[28]
再補充:
大多數國家以屬地法則為主,屬人法則為輔,我刑法從之;程序法上,則多採屬地法則,
認為犯罪之各要件行為(無論其發動啟始、中間存續或終了完成),及其結果發生之地均
為犯罪地,而其中之一發生於國內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其被害法益屬於本國與否,
均應受本國刑法適用,由犯罪地之本國法院管轄,是為犯罪地說(Territorial Commissi
on Theo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49.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60442676.A.918.html
→
04/12 14:34, , 1F
04/12 14:34, 1F
推
04/12 14:34, , 2F
04/12 14:34, 2F
→
04/12 14:34, , 3F
04/12 14:34, 3F
→
04/12 14:35, , 4F
04/12 14:35, 4F
推
04/12 14:39, , 5F
04/12 14:39, 5F
→
04/12 14:39, , 6F
04/12 14:39, 6F
中國當然有審判權,案發地是中國,受害人是中國,並非看犯罪者國籍,如果是看犯罪者
國籍,那怎麼不說,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人,應回英國受審?
→
04/12 14:40, , 7F
04/12 14:40, 7F
當然,就是看中國願不願意幫你抓,捉到了,案發地在台灣,當然台灣受審,中國只負責
抓人的程序而以
推
04/12 14:41, , 8F
04/12 14:41, 8F
※ 編輯: cs2260cs (101.8.49.50), 04/12/2016 14:47:09
噓
04/12 14:42, , 9F
04/12 14:42, 9F
→
04/12 14:45, , 10F
04/12 14:45, 10F
→
04/12 14:45, , 11F
04/12 14:45, 11F
→
04/12 14:45, , 12F
04/12 14:45, 12F
→
04/12 14:46, , 13F
04/12 14:46, 13F
→
04/12 14:48, , 14F
04/12 14:48, 14F
→
04/12 14:48, , 15F
04/12 14:48, 15F
→
04/12 14:48, , 16F
04/12 14:48, 16F
→
04/12 14:49, , 17F
04/12 14:49, 17F
→
04/12 14:49, , 18F
04/12 14:49, 18F
重點是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請整理一下再發言好嗎?
推
04/12 14:49, , 19F
04/12 14:49, 19F
→
04/12 14:49, , 20F
04/12 14:49, 20F
國際上就是犯罪地主義,哪裡犯罪就哪裡受審,有問題嗎?
※ 編輯: cs2260cs (101.8.49.50), 04/12/2016 14:51:53
→
04/12 14:49, , 21F
04/12 14:49, 21F
→
04/12 14:50, , 22F
04/12 14:50, 22F
→
04/12 14:50, , 23F
04/12 14:50, 23F
→
04/12 14:50, , 24F
04/12 14:50, 24F
犯罪地主義>>>>>>>遠遠大於你的協議,好嗎
→
04/12 14:50, , 25F
04/12 14:50, 25F
→
04/12 14:50, , 26F
04/12 14:50, 26F
→
04/12 14:51, , 27F
04/12 14:51, 27F
→
04/12 14:51, , 28F
04/12 14:51, 28F
→
04/12 14:51, , 29F
04/12 14:51, 29F
→
04/12 14:51, , 30F
04/12 14:51, 30F
→
04/12 14:52, , 31F
04/12 14:52, 31F
→
04/12 14:52, , 32F
04/12 14:52, 32F
→
04/12 14:52, , 33F
04/12 14:52, 33F
※ 編輯: cs2260cs (101.8.49.50), 04/12/2016 14:53:42
→
04/12 14:53, , 34F
04/12 14:53, 34F
→
04/12 14:53, , 35F
04/12 14:53, 35F
→
04/12 14:53, , 36F
04/12 14:53, 36F
犯罪地主義>>>>>>>遠遠大於你貼的協議,好嗎,我想問,你幹嘛拿層級比較低的協議,
來
反對層級比較高的主義,你腦袋有問題?
※ 編輯: cs2260cs (101.8.49.50), 04/12/2016 14:56:12
→
04/12 14:55, , 37F
04/12 14:55, 37F
→
04/12 14:55, , 38F
04/12 14:55, 38F
真的,我真的很想看看angellll到底有什麼問題,超級老翻癲
※ 編輯: cs2260cs (101.8.49.50), 04/12/2016 14:57:59
→
04/12 14:57, , 39F
04/12 14:57, 39F
那請問你,你認為的審判權,應該在那一國身上?
1.犯罪地?
2.犯罪者的國籍?
※ 編輯: cs2260cs (101.8.49.50), 04/12/2016 15:04:52
→
04/12 15:06, , 40F
04/12 15:06, 40F
→
04/12 15:07, , 41F
04/12 15:07, 41F
→
04/12 15:07, , 42F
04/12 15:07, 42F
→
04/12 15:07, , 43F
04/12 15:07, 43F
噓
04/12 15:24, , 44F
04/12 15:24, 44F
推
04/12 20:16, , 45F
04/12 20:16, 45F
→
04/12 20:16, , 46F
04/12 20:16, 4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