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院審「賴神條款」內政部:記名投票恐違憲消失
1.新聞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28/825893/
2.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3.新聞內容︰
【更新】立院審「賴神條款」 內政部:記名投票恐違憲
(更新:藍委黃昭順、橘委陳怡潔、綠委莊瑞雄與蔡易餘、李俊俋及陳其邁質詢內容)
2014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因綠營內部分裂投票,讓對手陣營的李全教當選議長,立法
院內政與司法委員會今聯席審查民進黨團、綠委陳亭妃、林俊憲等人提出要求地方選舉改
為「記名投票」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盼未來地方議會、代表會正副首長選舉及罷
免制度改為「記名投票」。內政部長陳威仁受訪表示,對於《地制法》修法,社會並未有
共識,雖然記名投票固然可貫徹政黨意志,採無記名投票,是對投票人自主權的尊重,應
凝聚社會更多共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地制法》修正案,包括民進黨團、綠委陳亭妃、林俊憲皆提案
要求地方選舉改為「記名投票」。內政部在書面報告上指出,「記名投票」恐有違憲法第
129條,保障投票人的自由意志免受不當干預。
民進黨團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稍後在內政委員會進行立法說明時表示,《地制法》修法是
政治選擇的問題,在確保民意代表不可收買、貫徹政黨政治。他強調,地方選舉常有賄選
情事,早成賄選溫床,而「記名投票」的修正是《地制法》陽光法案,讓政黨政治貫徹。
柯建銘說,內政部認為《地制法》修正為「記名投票」,有違憲法129條,並不正確。他
強調,修法不涉違憲問題,憲法所規定的普通平等無記名選舉,並未規範正副議長、鄉鎮
代表會。柯呼籲,台灣地方制度應走向陽光。
不過,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質詢時,引用柯建銘去年在立院進行監委人事同意權前所說的話
:「國會要投票一定要尊重民主機制,所以他提出很卑微的要求,朝野協商要嚴厲態度遵
守民主機制。」黃指出,「記名投票」恐導致無黨籍或小黨民代權益被剝奪,亮票更會助
長賄選。她痛斥,不能是因為賴清德就要改制度。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批,此次修法是「
民進黨的不謙卑條款」,她憂心,未來正副議長改亮票,將讓行賄收賄有依據,根本沒有
端正選風。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要求陳威仁回應,議長選舉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違憲在哪?陳威仁強調
,「正副議長選舉非憲法規範,內政部沒說違憲,只說平等無記名是憲法普遍原則,若要
改變應慎重處理。」綠委蔡易餘則說,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長
的不信任案,是記名投票且也算是人事案,而議長選舉亦屬代議政治的一環,應透過修法
改為記名投票,杜絕賄選。
綠委李俊邑說,《地制法》無記名投票當初僅沿用憲法的精神,並未考量正副議長選舉非
憲法規定的選舉行為,正副議長選舉是議會自治,此外,即便無記名原則李全教涉賄事件
仍然發生。他說,民進黨未來提國會改革,在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辦法上也將要求記名投
票,對選民公開。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認為,議會選舉若黨團作成決議應是議會自主,不涉
《刑法》132條洩密罪。他痛斥,過去地方選舉都是國民黨在買票,現在卻也都是國民黨
對修法有意見,很奇怪。
陳威仁在答詢時重申,正副議長選舉確實非憲法所規範,但憲法對於選舉投票的原則為無
記名的秘密投票,要求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有違憲法的精神。他也說,是否記名投票亦須
考慮小黨發展,尊重小黨與無黨籍民意代表的投票自主權。(林靖堂/台北報導)
4.附註︰
我從頭到尾只看到偉哉內政部長在跳針鬼打牆 基本上對於綠委提出的任何問題
他根本完全沒做出任何回答 只有看到他為了護航而護航
什麼違憲? 憲法真的很好用欸 真的一天到晚想用憲法時就拿出來
不想用的時候就收起來 原來憲法還可以這樣選擇性的使用喔?更別說根本沒違憲
違背憲法精神?整天在違背的不就貴黨嗎?
從黨內選舉到黨外選舉你們有哪一種投票秉持著憲法精神在嚴格執行的?
壓縮小黨權益? 這跟壓縮小黨權益有毛關係啊
還有這位偉哉黃委員 記名投票會更助長賄選? 妳知道賄選的每一個都是你們家的人嗎?
一個地方議會本就是為民喉舌 當以民意為依歸
而記名投票雖然名曰貫徹政黨意志 除此之外更是一種對社會大眾選民交代的方式
更別提貴黨自己賄選情事數不勝數 那你們又有何資格反對? 簡直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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