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版主可以幫忙當個證人嗎??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時間7年前 (2016/12/08 13:35), 7年前編輯推噓9(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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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 第 163-1 條 https://goo.gl/y0dEkd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 : 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 : 需之時間。 :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 : 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 當事人可以聲請傳喚證人 : => HellKitty 可以聲請傳喚證人 : 刑事訴訟法 第 163-2 條 https://goo.gl/W9Hvt4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 得以裁定駁回之。 :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 一、不能調查者。 :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 法院可以裁定當事人的聲請有沒有必要 : =>法院可以裁定 HellKitty 傳喚證人的聲請有沒有必要 :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https://goo.gl/s3MiYm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法院一但裁定傳喚證人的聲請有必要,就會替聲請人把證人傳喚到場作證 :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又不到場,除了罰鍰,還可以拘提。 : =>法院一但同意了 HellKitty 傳喚證人的聲請,政黑版主就得出庭作證, : 否則就會被罰鍰,甚至拘提。 : 結論: : HellKitty 需不需要 政黑版主 出庭作證,是要向 法院 聲請,不是來政 : 黑板向 版主 聲請,只要法院同意你的聲請,就會幫忙傳喚 版主 到庭, : 只要是合法傳喚,版主不能不到庭,不過,證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 : 175 條請求日費跟旅費。 : PS: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 https://goo.gl/vdQ5sz 所以認識到法律了吧! 不要當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是也有「義務」的! 所以版規那條版主群可以不用當證人可以刪除了! 不然ptt政黑版規是能贏過法律膩! 啊!對了~* 嚴重一點~也是拘提之後~ 拘提還未到案的法院可以用通緝的歐! 如果你不想被罰款.拘提.通緝的話! 還是乖乖的使用你的「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71.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1175308.A.509.html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13:45:34

12/08 13:49, , 1F
還是要留著
12/08 13:49, 1F
這是「義務」「義務」「義務」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而且留著未來的版主不認識法律的話,被這個版規騙去,誰要負責?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13:52:38

12/08 13:50, , 2F
你的前提是這案要檢方認定需板主作證
12/08 13:50, 2F

12/08 13:51, , 3F
那條不留著,整天會有怪人認為板主判決就是在「認證背
12/08 13:51, 3F

12/08 13:51, , 4F
書」什麼
12/08 13:51, 4F
那麼這條要留著也是ok!! 要有個但書: 如果法院傳喚.版主群自然有義務到場當證人!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13:54:28

12/08 14:27, , 5F
那一條板規跟版主該不該當證人,沒啥太大關係。
12/08 14:27, 5F

12/08 14:28, , 6F
講白話一點,就是版主不為版友的發言負責而已。
12/08 14:28, 6F

12/08 14:52, , 7F
是啊~
12/08 14:52, 7F

12/08 15:57, , 8F
等檢方傳喚再來說吧 你這種就是以檢方傳喚為前提的
12/08 15:57, 8F

12/08 15:57, , 9F
哪還有啥好說的?問題是檢方就不會傳喚阿
12/08 15:57, 9F
你知道只要主管案件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只要認為有需要,不管案件的大小都有機會傳喚 嗎?!

12/08 17:31, , 10F
最好是「證人」可以通緝...
12/08 17:31, 10F

12/08 17:32, , 11F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12/08 17:32, 11F
這個就是不懂法律的人才不知道! 請多多認識法律吧! 不要整天只會喊司法改革.自己卻又不懂法律,就會中了司法高層說的:「人民不懂法律 的關係」!

12/08 21:19, , 12F
雖然不是通緝證人,但是證人被拘提也夠嗆了....
12/08 21:19, 12F

12/08 21:20, , 13F
一般人不會為了不去作證,而寧願被拘提的。
12/08 21:20, 13F
這裡你錯了!確實可以歐! 之前確實很多不懂法律的人,屢傳不到的證人結果拘提也拘提不到(證人剛好拘提時間出 國出差),結果被通緝半年還是一年忘了,才知道事情大條了! 所以我才希望不要因為不想惹事,故意不出面當證人,導致後續的罰款.拘提.通緝就糗了 !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22:45:12

12/08 22:54, , 14F
時間剛好有事 寄信去跟承辦人員講一下就好 不麻煩的
12/08 22:54, 14F
那時候那個證人急著出國出差沒有跟承辦人員說.也沒有委任律師,才被通緝!

12/09 00:26, , 15F
證人只可以拘提,被告可以被拘提、通緝。
12/09 00:26, 15F

12/09 00:27, , 16F
自己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中,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
12/09 00:27, 16F

12/09 00:28, , 17F
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12/09 00:28, 17F

12/09 00:28, , 18F
看看有沒有通緝證人的規定。
12/09 00:28, 18F

12/09 00:30, , 19F
再把附近有關『通緝』的法條看一下,看通緝的是證人還是
12/09 00:30, 19F

12/09 00:30, , 20F
被告。
12/09 00:30, 20F
是證人沒錯! 這個案例也是有上新聞過,那陣子新聞報導出來,司法單位那陣子也一直提倡跟我說的一 樣,雖然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只要司法單位認為有需要傳喚個人當證人時,也是有「 義務」要當證人! 然而這個案件後續我有追蹤過,這位證人還好有公司背書和出國證明,後續才撤消通緝的 罪行! 也是有證人拘提時搬家,司法單位的人拘提不到也發過通緝令,也是有長達三年通緝證人 ,這個案件到最後法院好像判刑幾個月可易科罰金!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1:18:19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1:20:06

12/09 01:50, , 21F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不到庭,就是罰錢跟拘提,判刑
12/09 01:50, 21F

12/09 01:50, , 22F
是依哪一條?
12/09 01:50, 22F

12/09 01:53, , 23F
常常會有一種手法,就是先不列為被告,以證人的方式要求
12/09 01:53, 23F

12/09 01:53, , 24F
出庭,等到了再轉成被告。你確定你那案例最後沒改成被告
12/09 01:53, 24F

12/09 01:53, , 25F
嗎?
12/09 01:53, 25F
好像有被檢查官轉成被告沒錯! (轉為被告是檢察官一直屢傳喚不到他當證人,也一直沒拘提到他,是檢察官另外用申訴 他 的.並非是因為他原本當證人也是被告的共犯) 不過這個只能算他活該,這個證人高學歷(碩士還是博士忘了,還是出國留學回來的),檢 察官屢傳不到,被警告要拘提的時候還不理不睬,要出國出差也沒聯絡承辦人員和委任律 師說,所以被轉被告算他活該,還好是他的委任律師+他公司+出國證明才讓他躲過! 我唯一想不通的事,這個案件的人,都那麼高的學歷了,而且本人都有收到法院傳喚,還 在擺爛! 說這位高學歷的人不懂司法不可能吧! 真不知道這個人的想法是什麼...?!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14:55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21:49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26:06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27:17

12/09 10:23, , 26F
所以我才問,他是以哪一條通緝證人的?
12/09 10:23, 26F

12/09 10:24, , 27F
證人無故不到庭,就只有 罰鍰 跟 拘提 兩個處分,沒有判
12/09 10:24, 27F

12/09 10:25, , 28F
刑的處分。難道法院判刑不用依照法條?
12/09 10:25, 28F

12/09 10:26, , 29F
你的案子,如果他還是證人,就只能拘提,不會是通緝,反
12/09 10:26, 29F

12/09 10:26, , 30F
之,當他被通緝,他的身分是被告,而不是證人。
12/09 10:26, 30F
我忘記那個檢察官用什麼來起訴了! 當時後也是有一部分少數派的人,也覺得檢察官這樣有點爛權,有些過份! 不過還是被多數支持的給反駁回去,多數支持的人,還是會怕在有像這樣證人擺爛,那麼 不只浪費司法資源,也會讓案情無法真正水落石出! ※ 編輯: DICB (125.230.134.23), 12/10/2016 0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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