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
在網路上查詢了一些法規跟詢問勞工局後,
不同的志工給的答案也因人而異,詢問過後還是蠻混亂的。
網路上的資訊比較多為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資訊較少。
想問問看有無類似經驗的人可以提供意見。
以下是我的狀況,如果有理解錯誤的地方煩請告知,謝謝。
從今年4月底接到人力派遣公司的聯絡後,
簽訂了一份派遣人員合約書。
合約中只有寫出起訖日期並未寫出結束日。
將此份合約拿到勞工局詢問的結果,合約確實屬於不定期契約。
雖然合約已在8/31結束,(沒有簽下自願離職等文件)
向人力派遣公司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
人力派遣公司卻以契約期滿不續約為由,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找到以下的法規,
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
不定期契約的法定事由可以為契約期滿不續約嗎?
不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應屬雇主終止合約嗎?
那我是否可以要求人力派遣公司給予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若人力派遣公司堅持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只能到勞工局申訴了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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