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規定不正常加班,可以要求資遣嗎?
所以原文是
"平常一~五,早上九點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點後才能走
六或日需擇一日過去加班"?
如果您要檢舉,可能還要多蒐集些佐證資料
1.發文的方式,對象?
2.下班時間減去上班時間大於八小時,不代表超過的部份要給加班費
且公告裡也沒說不給加班費
3.要員工六日任擇一日,推測應該有可能會選到"例假"那日,那公司可能被處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參考
※ 引述《aataipei (人)》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主管發信出來,新規定:
: 平常一~五,早上九點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點後才能走 (無加班費無補休)
: 六或日需擇一日過去加班 (無加班費但可選日後補休)
: 像這種規定是否已違反勞基法?是否可檢舉或要求資遣?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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