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規定不正常加班,可以要求資遣嗎?

看板HRM作者 (organic)時間13年前 (2012/04/02 16: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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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文是 "平常一~五,早上九點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點後才能走 六或日需擇一日過去加班"? 如果您要檢舉,可能還要多蒐集些佐證資料 1.發文的方式,對象? 2.下班時間減去上班時間大於八小時,不代表超過的部份要給加班費 且公告裡也沒說不給加班費 3.要員工六日任擇一日,推測應該有可能會選到"例假"那日,那公司可能被處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參考 ※ 引述《aataipei (人)》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主管發信出來,新規定: : 平常一~五,早上九點上班,最少要至晚上九點後才能走 (無加班費無補休) : 六或日需擇一日過去加班 (無加班費但可選日後補休) : 像這種規定是否已違反勞基法?是否可檢舉或要求資遣?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2.113
文章代碼(AID): #1FUMFAe0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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