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的狀況,公司有沒有錯,員工有啥權益?

看板HRM作者 (周踢踢)時間15年前 (2010/07/13 13: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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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ddc62 (多笨多健康)》之銘言: : 我的想法比較不一樣,不過拋磚引玉提供大家參考 : ※ 引述《shen1130 (鬱卒上班族)》之銘言: : : 請人資夥伴們,解惑下列狀況, : : 案例二 : : 目前勞基法已經將試用期條文刪除, : : 試用期的部分,只要勞工與雇主在勞動契約上達成協議即可, : : 員工C進公司一個月後,主管D覺得他不勝任這份工作, : : 於是主管D告訴員工C,希望他能改善進步, : : 若二個月後,仍表現不佳,請自行提離職, : : 試用期快滿,主管填寫評核表,將其表現不佳出錯,導致作業延宕的事情, : : 員工C也在評核表上簽名,然後主動拿了離職單, : : 但在原因那一欄位寫著:主管覺得我不適任,叫我走人~ : : 這樣的做法,該公司是否有觸犯任何勞工法律? : 個人覺得沒有違法,但勞工不必自請離職,公司還是要用資遣 : 該給的資遣證明、資遣費還是不能少 : 至於預告工資,這個爭議就比較多,有就拿,沒有也沒有好爭的! : : 不過試用期簽訂為定期契約,約期到結束合約是合理~ : 所謂的定期契約,不是資方說訂就可以訂的,這要報備審查的 : 如果資方把試用期都用成定期契約就是明顯違法 定期契約要有 短期性 臨時性 季節性 特定性 上述的特性方可成立 不是老闆說你是定期就定期 至於填了離職單的部份,由於簽的是自願離職證明書 基本上你就是自願走了, 但如果可以證明你簽署的當下有被脅迫或不利的情況 可以引用民法來證明簽的離職證明書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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