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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M ]
討論串[問題] 這樣的狀況,公司有沒有錯,員工有啥權益?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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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比較不一樣,不過拋磚引玉提供大家參考. 1."似乎"沒有違反勞工法律. 2.你可以依據民法損害賠償或者打勞動官司確認聘僱關係存在. 不過這二者你要花費的精神跟時間都不少,甚至是你說的的體檢等等的數倍. 數十倍、數百倍之多,是否划算就看個人判斷. (如果我是資方,你打損害賠償,舉證責任要花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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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高手多 我試著回回看 有錯請指正給予報到通知書在法律上不知道效用如何. 但是若尚未簽訂勞動合約 也無雇用之事實(勞工實際開始賣時間上班並且雇主給錢). 我認為要硬扯到賠償或犯法之類的很難!. 1.試用期本來若簽定定期契約,並且工作無持續性質者,兩方皆可選擇不續約. 2.就算是是為持續雇用,員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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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資夥伴們,解惑下列狀況,. 員工是否有任何權益可爭取?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法律?. 案例一. A公司通知求職者B正式錄用,並給予報到通知書,. 即將變成正式員工的B,高高興興去做體檢,辦理相關證件,. 幾天後,A公司打電話告訴B,因為業務調整,職缺沒了!. B很氣憤花了時間,花了錢,卻是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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