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有關團體旅遊委託書的說明

看板Gra-Travels作者 (要辦畢旅班遊找我)時間17年前 (2007/04/18 02:43), 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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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委託書”事件~最近板上各家業者開始流行討論這話題~ 很多人有爭議部分是~ 既然確定旅行社了~為何旅行社不直接跟消費者簽訂觀光局的國外定型化契約? 那簽訂委託書在法律上會產生效力嗎? 當然有人會問:那今天我跟該旅行社簽訂所謂的委託書~ 是不是就如同板上某位同業說的~假設今天沒幫你訂到機位及飯店~ 旅行社大可雙手一攤不用負責呢? 其實今天本人也親自針對同業批評指教這件事情 親自到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親自詢問過~ 前陣子也看到有同業跟同學說用”委託書”簽團的旅行社 就是用不當的行銷方式及手段來騙取團體訂金~ 我想這些言論可能要提出合理的證據有力的法理來證明否則即構成惡意毀謗 首先先跟大家說明~為何本公司會在出團前兩個星期上下才跟同學簽訂觀光局定型化契約 (而不是現在3.4.5.6月就先跟同學簽約~): 基本上簽訂契約的精神就是在保障消費者以及旅行社 我想觀光局的定型化契約是對雙方公平的去保障彼此的權益~ 不會特別針對旅行社或是消費者有所偏袒(這段話也是今天品保協會的小姐有提到的重點) 大家常常會爬文一些畢旅回來的同學關於畢旅的經驗,有推薦文也有抱怨文~ 其實各位平心靜氣來思考何謂”契約”~契約的基本精神又是什麼? 如果今天旅行社跟消費者簽訂契約~ 在出發前突然講了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說飯店被換了~ 航班也跟原本契約上註明的都不同~ 試問~此時消費者心理是不是也會開始擔心甚至對該旅行社產生懷疑以及不信任呢? 當然很多旅行社都會在現在(3-6月)跟同學簽訂觀光局定型化契約 這整個作業流程是沒問題的(我沒有說現在簽約是錯的!) 只是往往看到很多案例~甚至同學們可以爬文 只要輸入“飯店”或是搜尋“機位” 應該都可以看到一些同學們跟旅行社的消費糾紛~ 例如:出團前幾天(甚至當天到了機場)旅行社告知機位超賣啦~ 或是飯店超賣等等原因及理由然後要消費者去接受行前突然被換飯店及更改機位 的消息 將心比心~今天假設我是這位被通知的班級一員~ 我心裡難免會對該旅行社的誠信產生質疑 因為消費者可能會說:超賣是旅行社在說但是有證據嗎? 而且今天我早已需求機位跟飯店為何臨時才通知我超賣並且更改 除非今天在3-6月簽訂契約同時 甲乙雙方可以在第36條”其他協議事項”特別去註明甲乙雙方所協議的事項 例如:飯店及航班等一切會行前說明會當天list註明並且不再更動 (一般旅行社的廣告文宣都一定會打上或同等級~當然我們公司也是) 但是各位要去探討一個非常重要的一點 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第三條末端有記載一段很重要的文字: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 其記載無效”。 何謂” 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就是各位同學現在(3-6月份)跟旅行社簽約~妳們簽約”依據”的是什麼? 旅行社設計好的行程企劃書~就是這份還有可能會變動的企劃書 上面是否記載著某某飯店”或"同級" "參考航班" 各位同業也清楚唯一不能確定的就是航班以及住宿的飯店 航空公司因為機位的關係可能會變、國外飯店也可能超賣導致沒有房間等等之類的 我要強調是上述兩者是不確定性~ 不代表旅行社拿不到機位或是拿不到飯店(所以不要拿這部份來做文章) 如同同業提到的~今天簽訂這份委託書內容看起來似乎對消費者沒有一點好處 我必須坦承~目前我們公司設計的這份委託書的確有瑕疵 也非常感謝同業的批評以及指教 或許記載的部分是節錄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的部分內容 而這些內容都是在保障旅行社的權益 卻沒有針對消費者的部份用文字加以論述 這點我們坦承並接受我們的疏失也會在最短時間內改進 非常謝謝同業指出這點 讓我們能有更進步的作業流程 更完善的委託書 額外有一點要提出來跟大家分享 根據民法248條條文記載(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可能板上有人提到~今天旅行社的確是該去承擔業務風險及承擔責任 這點我很認同 但是有一點論述我想稍微修正一下大家也可以參考 這位同業提到~”沒飯店沒機位所以不敢跟客人簽約” 剛剛有提到民法248條的條文 這條法令的意思是~今天就算我沒有用文字跟客人簽約 只要有收訂金的動作~基本上契約就成立(這邊指的契約就是雙方合作旅遊的認定) 不是像這位同業所說~ 旅行社出團前沒機位或是沒飯店旅行社不用負任何責任 這觀點是錯的 今天我講的坦白一點 旅行社跟客人收訂金~ 要負的責任就是 收了訂金就代表無論如何我一定要讓客人順利出團有機位有飯店 假設今天出團前告知沒機位沒飯店~ 旅行社是有責任的 我剛也提到收了訂金(就算沒簽任何委託書或是契約)就視同契約當下開始生效 既然契約已經生效~ 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第14條的條文明文記載 “ (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 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 ,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 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今天就算”委託書”沒有很清楚記載對消費者的保障 在簽訂本委託書的同時客戶也交了訂金 在交付訂金之同時~ 觀光局定型化契約便開始生效 若與委託書有互相牴觸仍以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為主 (都有明文規定) 我要強調~今天我們不是針對原有的定型化契約作內容更改 我們是額外與消費者協議簽訂團體委託書 而委託書中的內容都是直接節錄觀光局國外定型化契約的條則 順帶說明~ 我們之所以會挑這幾個條則出來說明 有同業提出意見說都是保障旅行社的條例 但是我只想說明 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幾個條例是希望讓旅客知道哪些情形旅客會被責罰 事先告知旅客 避免旅客們因為不知道相關規定而發生不知情下的責罰損失 當初擬定這份委託書的立意的確是好的 而非如同業所說想雙手一攤 而因旅行社歸責而導致之旅遊糾紛責罰 因為旅行社本身都相當悉知 所以當初擬定委託書時並未節錄於其中 當然~ 這方面內容有不足需補強的地方我們會針對此在最短時間內做改進 或許有人會問:那為什麼現在不跟消費者簽訂觀光局定型化契約呢? 答案很簡單~不是我們沒機位、沒飯店所以不敢簽 而是出發點真的是以學生的權益著想 大家可以試著在ptt上爬文 搜尋”飯店”“機位”馬上出現以往的案例 出發前”任意更改飯店篇”或是出發前”任意更改機位篇” 為的就是避免相關的旅遊糾紛 每家旅行有每家的作業流程 相信只要是為消費者著想~我想都是大家樂見的方式 現在(3-6月)我們公司都是跟確定讓我們承辦的班級簽訂”團體委託書” 簽定同時也都會分析為什麼現在簽委託書不簽契約 第一: 我們現在簽訂這份委託書只是要證明彼此雙方的合作關係 確定這個學校這個系級有多少人報名這個活動 那我們旅行社既然跟客人收了訂金也承諾一定會讓客人順利出團 我們也是會跟全班說今天團體行程100%不會偷工減料 光以:”行程”來說以往的經驗是只有多沒有少(因為機位七天變八天) 多的部份也不會額外向消費者索取多出來的費用 至少都是跟同學們承諾行程不會變 唯一現在(3-6月)不能確定的因素就是正確的航班以及確定的住宿旅館 這一點我想每個同業應該都很清楚 另外,我想有法律常識地人應該都知道 口頭承諾算不算契約的一部份? 答案是~ 口頭承諾算是契約的一部份 甚至有些班級開說明會主辦人也會錄音存檔 我們之所以不在3-6月這段離畢旅還好幾個月的時間簽約 就是因為這兩個不確定因素~ 我們也是很清楚的跟要跟我們合作的班級清楚告知及分析 我們公司是先簽訂委託書~ 不代表在出團前不簽訂觀光局定型化契約 我們通常會在出團前兩個星期~ㄧ個月上下簽訂國外定型化契約 (已詢問過品保協會簽訂時間無任何爭議,即使各家同業模式不同 不代表晚簽是違法或是不專業~故不要在此觀點琢磨太多) 因為一般來說航空公司在出團前兩個星期上下會通知開票錄名單 (甚至也有出團前一個月的,這就是為何要先備齊資料以及証件的原因) 開票錄名單也代表此時你的航班就是確定不會變的 那飯店也會依照外站local的作業時間確定就是住哪間飯店 等到所有行程甚至航班飯店都不會更動後 我們才跟客人簽訂觀光局定型化契約,並會在契約是載明所使用之班機及飯店 大家都不喜歡簽訂契約後被通知飯店被改或是航班被改 將心比心~換做我是學生我也會感覺不好甚至認為旅行社欺騙我們 我想各位同學可以仔細去思考 這樣子做到底是不是以同學們的利益做為出發點著想? 最近各家旅行社也是進入戰國時代 或許在生意上彼此是對立競爭的對手 因為強碰的團體是難免 不過我還是覺得老話一句 畢旅版不是要看旅遊同業互相攻擊 學生要的是正確的資訊以及適合自己班的行程 不可否認在生意上強碰會出現一些話述對對手的產品做分析 每個業務一定都是為自己著想 每個同業再跟主辦人接洽或多或少一定多少都會分析自己和對方的行程的差異及特色 當然我也會~可是我想今天什麼是批評什麼是分析? 同學心裡也都很清楚~ 分析甲地到乙地需要坐很久的車程 不管是四小時也好五小時也好 我想消費者有權利知道詳細狀況 當然他如果覺得那個地方好也願意一大早起床坐那麼久地的車程去 客人自然而然就會選擇你~何必要擔心同業分析實際的時間狀況呢 也有同學問我~某個同業為了我做”專輯” 我反問同學的觀感~我接觸的班級一致認為:非常無聊 如果真的要做專輯~我想去爬歷史文章節錄起來應該內容也會非常精彩生動 甚至有些同業現在說的話跟以前說的話完全可以不同 我想同業之爭 君子之爭 同學們都希望我們可以提供她們營養正確的資訊 我今天會po這篇文章我 只是要聲明 我不是要來唱高調~也不是要來跟同業筆戰(同學應該都是需要乾淨的討論空間) 我只是要針對同業對我們”委託書”一事出來澄清與說明 委託書的內容的確有需要補強以及針對消費者部分多節錄條文 這點我們虛心接受同業的批評與指教 近日也會與已經簽訂委託書的班級做說明並且附上最新版本的委託書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簽訂委託書的形式在法理上是”合法”的!!! 請不要再說他是不當騙取團體訂金的手段或是不當的行銷手法 當然我也沒說現在簽訂觀光局定型化契約是不對的方式 不管是先簽委託書(出團前兩星期上下,等一切事宜確定才簽定型化契約) 或是直接就跟客人簽定型化契約 這兩個方式詢問過品保協會證明都是合法的!只是每家旅行社的作業流程不同 最後祝大家都可以找到心目中理想的旅行社以及適合的畢旅行程 也預祝板上辛苦的同業們業績長紅 大家一同創造美好的畢旅回憶 ^^ -- 靜宜大學觀光系畢業的我~對旅遊業充滿著滿懷的熱情 喜歡四處走走~看看不同的新鮮事物 現在身為旅遊從業人員~更堅持對行程品質的要求 準備好跟我ㄧ起去旅行了嗎? 無名相簿:http://www.wretch.cc/album/white1007 畢旅達人~大樂旅行社台中分公司~小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94.203.34

04/18 09:44, , 1F
我只能說你利害全台灣旅行社第一家推出*團體合團委託書*
04/18 09:44, 1F
※ 編輯: white1007 來自: 61.94.188.249 (04/18 11:48)

04/18 12:59, , 2F
整篇看起來感覺像是在硬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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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3:19, , 3F
於法有條的規定 我想大家可以自行評斷 也可去品保詢問
04/18 13:19, 3F

04/18 13:21, , 4F
同業不要再打嘴砲啦.人家簽2份合約.關我蛇麼事.你乾脆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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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3:25, , 5F
叫他不要做旅行社好了.不然只有你們說的才對.不然告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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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4:33, , 6F
強推認真的小白… 我看到的是為了更好而做功課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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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4:35, , 7F
我認為小白是在解決問題,不是打嘴砲,因為我們給辦過畢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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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4:38, , 8F
所以我相信小白的誠意… 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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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3:02, , 9F
推!!!中肯文 相信小白的認真,嘴砲退散!!!
04/19 03:02, 9F

04/19 03:43, , 10F
btw...甲地→乙地所需4-5小時是指"桂河"→"PATTAYA"
04/19 03:43, 10F

04/19 10:35, , 11F
樓上的兄臺應該是沒去過桂河 在這邊交流分析一下給您瞭解
04/19 10:35, 11F

04/19 10:35, , 12F
其實桂河到芭達雅總車程經過獨家規劃是可以只要三小時半
04/19 10:35, 12F

04/19 10:35, , 13F
加上可規劃進去的沿路特殊景點有很多 通常會規劃三個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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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0:36, , 14F
所以整天下來會感覺時間並不長 一點心得 給您做個參考 ^^
04/19 10:36, 14F

04/19 20:42, , 15F
大推這篇文章,推小白,認真負責的好人(發卡!)XD
04/19 20:42, 15F

04/22 01:29, , 16F
推小白....認真負責真的不是蓋的...
04/22 01:29, 16F

08/30 04:03, , 17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08/30 04:03, 17F
※ 編輯: white1007 來自: 125.230.103.173 (04/18 22:39)
文章代碼(AID): #169HL9qO (Gra-Tra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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