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法律人説都是立法院的錯,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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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說有什麼建議嘛. 律師教授法官,很多人都有針對現行法制,投稿社論或期刊寫文章. 至於偉大的立委們想怎麼修,其他法律人還真的無權干涉. 有立法權的是立委,不是「沒有立法權的法律人」. 至於齁,要推薦哪個比較好的代議士. 有這種心態,我推薦挑一個喜歡的專制國家移民過去. 因為根本不是真的關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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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有人說能用第2項 是法官選擇不用. 基本上法官選擇第一項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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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我法盲辣. 是說. 如果動物弄死人類. 也可以符合你說的沒有罪責能力跟沒有控制能力阿. 但我們知道動物弄死人之後只會被處死。而不會無罪釋放. 人在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情況下殺人也會是重罪. 但是今天出現了一個Bug. 如果一個人沒有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思覺失調了. 他殺人就能無罪. 請問這是不是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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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部分,如果你想談司法改革,我只能告訴你,刑法19條是絕對不可能刪除的,因為這個條文背後的概念就是刑法中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罪責能力,意思就是你在犯罪時必須具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你才會被處罰. 因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處罰一個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跟處罰一個無辜的人一樣荒謬,所以這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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