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法律人開始嘲諷館長與社會大眾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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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本身就是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交錯的領域阿. 路邊違規停車,慢車道的機車單車被迫騎快車道被撞死,就有276的事情囉.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就是規定車禍但沒人受傷時. 沒有留在現場釐清肇事責任,就會成立185-4肇逃阿. 更別提車禍有人傷亡,沒有留在現場救助違反62條第3項除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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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違規跟刑事司法有關. 交通法規竟然變成檢座的職權.. 堂堂法專酸人連司法行政分不清楚耶. 檢察官何時變成警察會出來取締違停了. 況且交通違規很多行政訴訟. 法官是站在違規人的立場會幫忙撤單耶. 這法專程度實在也太低落了吧. c利檢座應該改成c利法盲吧. #好吧我法盲我驕傲. --. ※ 發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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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操作問題應該是對要對立法者有意見. 精神障礙等等的法條也是立法者立出來的. 法官只不過是依法審判的角色. 如果不滿法律的操作 應該針對立法者來批評. 批評法官判決沒有任何作用. 法官於刑事判決 也只能針對立法者立出來的總則. 來做量刑事由 刑法總則與分則就是立在那邊. 難道你要法官不屌規定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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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很廢. 法官檢察官也很廢,雖然他們權力很大幾乎不受制衡(跟國中小老師一樣),但還是. 滿廢的. 就拿最近那個被羈押20年的無罪釋放來說好了. 有罪就拿出證據,拿不出來就無罪,有那麼難?有須要羈押到20年?. 法律就是講證據,講無罪推論阿,有證據,一翻兩瞪眼,沒證據放人. 那有那種證據介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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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法盲?. 法盲就是對司法官有意見的人. 顯然是個帶有偏見的污名化名詞. 它意味著非法律人沒有資格對法律、判決有意見,有意見也不值得聽. 奉勸法律人不要再口噴法盲兩字. 那表達出法律人的傲慢和自大、表達出對非法律人的鄙視和輕賤. 在學校學那麼多法理,出來變這樣?. 呵呵. --. 噓 bi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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