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FB] 夏林清:巫終於開始向我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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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 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新聞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以.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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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工作小組的聲明. https://goo.gl/rlTzqU. 致沛瑀. 平台主辦方·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6. 巫沛瑀 (Pei YU WU):. 昨日我們正在為了教育部貌似來勢洶洶的可能判決焦頭爛額,意外地在臉書上看到了你的發文。. 我們衷心的敬佩你,這份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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