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重機上高速的訴求是不是該從法律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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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說的很有道理,這個本來就是刑法、民法過失的基本定義,. 根本就不可能改的,那為什麼這個定義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呢?. 其實和立法委員訂的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把責任推給立法委員. 其實和立法委員訂的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把責任推給立法委員. 其實和立法委員訂的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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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是刑法跟民法中,過失的基本定義之一. 所以原po的意思是要修改過失的定義或捨棄過失這個概念嗎?. 但用路人本來就應該要時時注意車況來避免過失. 這不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的基本、最低標準嗎?. 而且其實路權的判定也是從這個過失的概念來推論而得的. 路權的定義在台灣是十分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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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根源就在於當年提案修法三讀通過的那群立委啊. 沒有民調就亂提案、造成三讀後從此延宕的,就是這群人. 剛好在立院的查詢系統裡找到這麼一份文件,也就是一切的禍源. https://goo.gl/JjRtFp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裡頭有寫了這些東西. 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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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吵的沸沸揚揚的重機上高速公路的問題已經存在好幾年了. 四輪的說法不外乎就是血流成河、應注意未注意等. 二輪的說法不外乎就是權利等等. 每次重機要爭取權利時,各方的說法從來沒有改變過. 然而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法律不管在平面或者高速公路都會發生. 也就是說不管是二輪或著是四輪都有機會因著這條法律帶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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