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愛滋病患看病時需告知應該不違憲吧?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A6 (短ID真好)時間7年前 (2018/07/08 11:28), 7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是這樣的 這要分兩種情況 1.立即有生命危險 2.沒有生命危險. 憲法保障的是 如果愛滋病人有立即危及生命 不論是告不告知. 醫護人員都必須要進行對應的治療 基本上所有的醫護對這部分沒有意見. 現在的問題是在 不嚴重的病人. 例如說蛀牙洗牙 簡單的四肢骨折以及ㄧ些無立即危險的手術. 實際這些洗牙和手
(還有213個字)

推噓7(8推 1噓 17→)留言26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john91018 (暴虐轟龍)時間7年前 (2018/07/08 11:18),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如題. 以下理性討論分析,勿戰以及仇恨言論. 憲法第22條規定之概括基本權包括隱私權,也就是愛滋病患者主張的權利. 釋字603號對隱私權之侵害採中度審查標準,本文亦採之. 惟愛滋病患看病時為隱私權而不告知醫師其病症,會使醫護人員處於高度感染風險,可能侵害醫護人員之生命權,此為基本權利之衝突. 憲法第
(還有287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